长岛综合试验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通告
为加强海上综合管理,严厉打击海上违法违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三无”船舶专项整治要求,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三无”船舶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三无”船舶:
(一)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船名号(自行涂刷无效)、无船籍港(自行刷写涂刷无效)、无船舶证书或伪造船舶证书、船舶登记证书事项与实际不符的船舶;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制造、改造、购置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船舶;
(三)辖区海域范围内证照过期的船舶;
(四)其他“三无”船舶。
二、处置原则
(一)对于在2021年9月1日前主动上缴、登记的“三无”船舶,统一进行编号,在依法处置前,由所属乡镇进行集中监管,严禁出海作业。
(二)开展海陆联合执法检查,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和分工安排,加大海上、港口、船舶修造厂点的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凡在海上、港口、船舶修造厂发现的“三无”船舶,一经查实,依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等规定,予以没收、拆解,并对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造、改装、维修“三无”船舶的造船厂依法予以处罚。根据《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对单位和个人维修涉渔“三无”船舶的,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造、改装船舶的造船厂,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取缔“三无”船舶的通告》的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三、暴力抗法监管
在“三无”船舶清理整治行动中,对拒绝、阻碍或暴力抗拒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和海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长岛综合试验区海上安全生产指挥部
2021年8月13日
原标题:《长岛综合试验区“三无”船舶清理整治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