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死亡赔偿金可以抵债吗?

2021-08-09 20:49
四川

案情提要

2017年5月,村民邓勇在一场交通事故中被撞身亡。善后过程中,邓勇的近亲属与肇事方达成了赔偿协议,一次性获得了63万元死亡赔偿金(含已付的3万元安葬费,实际支付60万元)。赔偿金由肇事方转账至其所在村委会的银行帐户(因赔偿金在亲属成员中的分配存在争议,亲属方决定暂由村支书保管)。事后,邓勇妻子黄玉、儿子邓林、母亲张丽认为作为邓勇近亲属理应获得60万元赔偿金;而债主张兵(邓勇因家中建房欠其29万元)则认为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遗产,应先偿还其欠款,几方各持一词,村支书无可奈何,最终张兵向人民法院递上一纸诉状,主张享有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

(文中人名系化名)

要搞清楚债主张兵是否享有分割死亡赔偿金的权利,首先我们要搞清楚死亡赔偿金的法律概念、赔偿权利人范围。

法律概念

死亡赔偿金,是指受害人因非正常事故或原因死亡的,由赔偿义务人按照一定的标准给予赔偿权利人一定数量的金钱赔偿。发生事故后,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可以对死亡赔偿金的金额进行协商,也可以请求法院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以下简称《赔偿解释》)等作了具体规定。如《赔偿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16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赔偿权利人范围

《民法典》第1181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赔偿解释》第1条明确规定了赔偿权利人范围,即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不难看出,案例中死者妻子黄玉、儿子邓林和母亲张丽应当作为赔偿权利人获得死亡赔偿金。

法院判决

死亡赔偿金是自然人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赔偿义务人给其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债权人在自然人死亡后不享有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权,其权利主体应根据《赔偿解释》第1条的规定,由死者的近亲属享有其权利。因此,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畴,法院不主张用于清偿死者生前债务于法有据。

公职律师怎么说

债务人认为死亡赔偿金是遗产予以抵债的认识为什么得不到法院支持呢?我们先要把遗产与死亡赔偿金这两个概念区分开来。《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简单来讲,遗产必须符合三要件:一、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存在;三、该财产属合法财产。

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者死亡后,通过权利人主张权利得以实现,从本质上来讲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补偿。从上述案情来看,邓勇因交通事故而死亡,所获得的死亡赔偿金不在其遗产范围内,因此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来抵偿债务。

当然,债权人也不会吃哑巴亏哈!《民法典》第1159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1161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黄玉作为死者的配偶,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系用于家中自建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有义务偿还。债权人张兵可向黄玉主张债权,黄玉应用其继承份额内的遗产和其个人合法财产包括新获得的死亡赔偿金偿还该债务,从而保证债权人张兵的债权实现。

相关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1条、第16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5条、第1122条、第1159条、第1161条、第1181条

编辑:何宇维

校核:焦 姣

审核:胡国权、吕正荣

来源:局政策法规处、广元监狱(案例分析由广元监狱公职律师白雪提供)

原标题:《【公职律师说法】死亡赔偿金可以抵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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