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小剧场】帮朋友照看的小孩损坏了物品,我该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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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大道理,学法辨是非
这里是阳泉中院“普法小剧场”!
今天的话题是:

案情简介
小丸子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上周末,花轮因为要加班,女儿小优无人照料,热心的小丸子答应帮忙照顾小优半天。

秋天的花园城景色好极了,小丸子就带着小优去公园玩耍。活泼的小优在公园里飞奔,小丸子紧追在后,怎么也追不上,结果小优不小心碰掉了一位伯伯的水晶杯。伯伯拽着小优和小丸子,愣是要求小丸子赔偿。


水晶杯究竟应该谁来赔偿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也就是说花轮作为小优的法定监护人,具有身份专属性,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除发生特殊事件(监护人死亡、失踪等),监护权不能让渡。即使短暂的将监护权委托出去,受委托人也不因此享有监护权。基于此,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人造成损害,原则上都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小优刚刚7周岁,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下),她对自己打碎水晶杯的行为尚无法承担法律责任,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她的监护人花轮来承担赔偿责任。
小丸子不需要承担责任吗?
小丸子作为暂时的受托人,只要自己没有怠于监护的消极行为,就不应承担责任。小丸子在照看小优的过程中,一直紧随其后,不能认为其有怠于监护的行为,小丸子打碎水晶杯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小丸子不必对伯伯进行赔偿。

小丸子立刻打电话给花轮,花轮赶到公园,要求小优给伯伯道歉,并与伯伯达成了赔偿协议。
花轮回到家后教育小优,以后一定要注意安全,特别是在公共场合要听从大人指挥,不能四处乱跑。而且,做错了事情,一定要第一时间道歉,想办法弥补他人的损失,得到他人谅解。
供稿:审管办
“普法小剧场,法官就在您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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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小剧场】帮朋友照看的小孩损坏了物品,我该赔偿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