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五个一百”牟平法院典型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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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纠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认定
-------一方离家多年能否认定夫妻感情破裂
裁判要旨
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判断标准。一方离家多年互不联系,应认定感情破裂。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本案情况
原告:林某某,女,198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观水镇北石疃村73号。身份证号码:370612198907154023。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诺敏镇烟囱石村一屯,现住址不详。身份证号码:152127198801053310。
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某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自由恋爱于2014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常年有家不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于2019年7月起诉离婚。
徐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2019)鲁0612民初2650号民事裁定书两份证据,本院依职权对被告母亲燕某香做的调查笔录,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于2014年9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被告母亲陈述被告至少有四年未与其联系,不知道被告现于何处。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被告徐某某无故离家时间较长,不尽夫妻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要求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解读
该案系离婚案件,被告离家四年有余,不尽夫妻义务,严重损害了夫妻感情,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这也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婚姻自由,故推荐。
原标题:《民法典“五个一百”牟平法院典型案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