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新规:民事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检察院可再抗诉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实习生 王沫初
2021-07-26 13:28
来源:澎湃新闻

针对民事错判问题,最高检新规明确了检察机关再次抗诉的条件。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澎湃新闻注意到,新规完善了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检察机关可再次抗诉。”

民事诉讼监督新规共10章135条,与原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在有关抗诉规定上,新规第九十条明确,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针对民事错案,新规加大了监督纠正力度。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新规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强化对确有错误裁判结果的监督力度。一是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虚假民事调解书应当以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依法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是明确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或者检察机关依法调取的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并且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1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三是明确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法院将案件交下一级法院再审,下一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再审裁判仍有明显错误的,原提出抗诉的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再次提出抗诉。

“从法院一审、二审、再审,一直到检察监督环节,民事诉讼监督案量逐渐减少。”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表示,近年来,最高检对民事检察工作提出了“精准监督”的要求:对经济社会发展有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通过优先选择在司法理念方面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力争抗诉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导向的问题。

与此同时,前述新规还完善了检察机关自我纠错制度。一是扩大本院自行纠错范围,规定检察机关发现作出的相关决定确有错误需要纠正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撤回的,应当经本院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二是新增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责任编辑:蒋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