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监督新规:适度扩大督案范围,必要时可调阅诉讼副卷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实习生 王沫初
2021-07-26 11:51
来源:澎湃新闻

民事诉讼监督新规明确,检察院必要时可调阅法院诉讼副卷。7月26日,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指出,新规着力解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过窄、虚假民事调解书检察监督方式不明确、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和执行监督工作缺乏有效指引等突出问题,以此提升民诉监督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与此同时,新规还针对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民事非诉执行监督、民事公益诉讼监督、专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监督等新类型案件的办理作出相应规定。

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澎湃新闻注意到,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于2013年11月18日实施。为适应检察实践新变化,新规共10章135条,与原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最高检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直言,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一方面因确有错误且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检察机关确有必要予以介入并实行法律监督;另一方面又因再审前置程序而未能及时进入检察监督范围,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也影响检察机关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对此,新规适度扩大了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明确规定对于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司法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案件、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的案件、涉及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以及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案件,检察机关都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同时明确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新规进一步明确当事人申请民事诉讼监督条件和受理程序,明确当事人不服生效裁判的两年申请监督期限,同时规定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不受该期限的限制。”张雪樵介绍,新规同时完善了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自身原因导致其再审申请超过法律规定期限”排除在检察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形之外,增加对超过两年申请监督期限案件不予受理的规定,并明确对当事人提出审判、执行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申请案件的受理不受穷尽法院救济前置程序的限制。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还完善了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在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后,增加调阅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相关规定”。

为此,新规第四十七条明确,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副卷,并采取严格保密措施。

此外,新规还进一步完善了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发现同级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法官法第46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二是根据司法实践中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的通行做法,明确检察机关对法院行使执行审查权和执行实施权存在违法、错误,以及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怠于履职等情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责任编辑:蒋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