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住宅,买方、卖方需缴纳哪些税费?市税务局解答 →

2021-07-18 15:45
黑龙江

近日

有网友通过

“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进行询问

我是买方,准备买一套房子,卖方的房子2019年办理的房产证,现在不满两年,但是购房发票是2012年,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下买方、卖方的税费分别是多少?

7月16日

大庆市税务局

对此进行了回复

一、买卖住宅买方所需缴纳税费: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3.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再区分面积,减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买卖住宅卖方所需缴纳税费: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根据财税〔2016〕23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文规定,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5%的增值税、12%的增值税附征、核定征收1%或差额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12%的增值税附征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2021年12月31日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减按50%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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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湖民声”大庆市网络问政平台

原标题:《买卖住宅,买方、卖方需缴纳哪些税费?市税务局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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