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青年做件事 | 团团说法:校园欺凌中殴打、辱骂、拍摄等行为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1-06-29 12:04
甘肃

团 团 说 法

案情简介:

被告高某1和刘某1,在学校以殴打、辱骂白某为乐,并在互联网上公开散步污言秽语,致使白某心理出现各种问题。2018年6月11日15时,二被告在向荣学校教室对白某进行殴打;当天16时40分,高某1在向荣学校教学楼三楼水房对白某进行殴打,刘某1在旁边用手机录像;2018年6月15日17时30分,高某1、刘某1在麦积区社棠镇绒线厂后巷道里对白某再次进行殴打。原告家长报警后,麦积区公安分局查证了以上事实。因二被告年龄未满十四周岁,做出了不予处罚的决定。二被告接着把殴打白某的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并在微信群、QQ群指名道姓辱骂白某,再次加重了白某的心理问题,一度发生自残行为。原告家人带白某去天水市第三人民医院就诊,诊断结论是精神分裂症,至今尚未治愈。2019年4月16日,被告刘某1再次对白某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以上长期、持续的校园欺凌,对白某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判决结果

法院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高某1、刘某1殴打白某,高某1QQ、微信群发帖辱骂白某,刘某1录制白某被殴打视频在网络转发,二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白某受到损害,本院确定由高某1赔偿白某损失的60%、刘某1赔偿20%,二人互付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白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向荣学校学习期间被同学殴打,殴打过程被拍视频在互联网传播,向荣学校对学生教育,尤其是学生使用手机等方面管理缺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本院确定向荣学校承担20%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高某1、刘某1造成白某人身损害,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具体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本案中,白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按照实际核算和认定的数额予以支持。关于白某精神损失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因高某1、刘某1的侵权行为,导致白某患精神分裂症,综合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确定本案精神损失抚慰金的数额为4000元。

普法小课堂一、校园霸凌的定义

又称学校欺凌,是指发生于校园中的孩子们之间权力不平等的欺凌与压迫,包括肢体或言语的攻击、人际互动中的抗拒及排挤、类似性骚扰般的谈论或对身体部位的嘲讽、评论和讥笑。

二、遇到校园霸凌的应对策略

首先,应该向家长、老师、学校等进行反映。如果情节严重,老师、学校没有进行处理或者无法处理的;其次,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向法院起诉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求助。

三、相关法律法规

1.受害者的权利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侵权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关于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的具体数额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予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3.校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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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我为青年做件事 | 团团说法:校园欺凌中殴打、辱骂、拍摄等行为会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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