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组织|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2021-06-22 11:04
安徽

为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建设的科学化、 制度化、 规范化水平, 将妇联改革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坚持下去, 依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全国妇联修订了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 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机关、 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 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请各级妇联组织及时学习转发,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文件

(妇字 〔2021〕 6 号)

全国妇联关于印发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 中央和国家机关妇工委, 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组织局, 全国妇联各团体会员: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特别是 “11 ·2” 重要讲话精神, 进一步提高妇联组织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将妇联改革成果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 依据中国妇女十二大通过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全国妇联修订了 2010 年1月13日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以下统称 《条例》)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和《规定》已经全国妇联十二届三次执委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全 国 妇 联

2021年2月8日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农村妇女工作, 根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乡镇妇女联合会 ( 以下简称乡镇妇联) 和行政村妇女联合会 ( 以下简称村妇联) , 是妇女联合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农村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是农村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增强“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个自信” 、 做到“ 两个维护” ,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团结、引导广大农村妇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为乡村全面振兴、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乡镇妇联、村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重点是带组织、带队伍、带阵地、带工作、带服务。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乡镇、行政村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乡镇妇联的领导机构是乡镇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村妇联的领导机构是村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乡镇妇女代表大会、村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与同级党组织换届同步进行。乡镇妇女代表大会、行政村年满 18 周岁的妇女或妇女代表参加的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 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般每年举行二次, 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在居住分散的农村山区、牧区, 农、林、渔场,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市场、农民合作社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 根据需要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妇女组织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村妇联应向自然村屯、村民小组以及妇女兴趣组织、联谊组织等妇女生产生活最小单元扎根, 与网格化管理有效融合, 提高本村妇女的组织化程度。

对暂不具备建组织条件的, 可设立妇女小组, 也可通过建设“ 妇女之家” “ 妇女微家” 等阵地拓展组织覆盖。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乡镇妇联、村妇联, 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妇女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 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村改社区应当同步调整或者成立妇女联合会。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乡镇妇联、村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或妇女大会决议, 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

(二) 讨论决定本乡镇或本村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及时向乡镇党委或村党组织报告, 乡镇妇联应指导所辖村妇联等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三) 乡镇妇联要加强与本乡镇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 培育以妇女为主体会员的协会、联谊会和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等, 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

( 四) 加强乡镇妇联、村妇联自身建设, 指导和规范在农村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 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提升妇联干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能力。

第十条 乡镇妇联、村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农村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 引导农村妇女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二) 教育和引导农村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鼓励妇女参与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提高综合素质, 实现全面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在乡村全面振兴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 引导农村妇女依法、有序、广泛参与村民自治实践, 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建立完善妇女议事会, 组织妇女开展议事协商活动, 代表妇女参与村务决策, 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四) 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 引导农村妇女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等机制, 抵制封建迷信、陈规陋习和违法违规宗教活动, 反对邪教。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依法治村。

(五) 引导农村妇女发挥培育文明乡风、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中的独特作用,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开展五好家庭创建、寻找“ 最美家庭” 等活动, 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 推进移风易俗, 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指导和推进家庭教育, 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组织农村妇女参加现代远程教育学习。

(六) 深入了解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需求, 深化关爱帮扶。

(七) 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优秀女干部工作, 推动村妇联主席进入村 “ 两委” , 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八) 加强网上妇联建设和线上线下 “ 妇女之家” “ 妇女微家” 等阵地建设, 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九) 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 乡镇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 政治坚定, 勤奋学习, 忠于职守, 作风扎实, 遵纪守法, 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 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二条 村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 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村妇联主席应是村“ 两委” 成员。

第十三条 乡镇妇联主席享受乡镇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村妇联主席享受村干部基本报酬。乡镇妇联、村妇联主席可列席同级党组织有关会议。

第十四条 乡镇妇联和村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基层妇联主席、副主席、执委任职期间应接受至少一次妇联组织的培训,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妇女代表、妇联执委队伍建设, 按功能分工负责, 落实基层妇联执委会议事制度、乡镇 (村) 妇联主席轮值制度等, 发挥她们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 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 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领导和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妇联特别是县级妇联应主动加强与乡镇、村党组织的沟通, 努力为乡镇、村等基层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妇联应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农村基层妇女工作者, 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彰显榜样力量, 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对不胜任岗位、不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无法履职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落实对基层妇联的经费支持和财力保障, 按不低于妇女人均一元钱标准划拨的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 乡镇妇联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妇联工作经费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统筹解决, 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 年 1 月13 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 《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城市街道、社区妇女工作, 根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街道妇女联合会 ( 以下简称街道妇联) 和社区妇女联合会 ( 以下简称社区妇联) 是妇女联合会在城市街道、社区的基层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个自信” 、 做到“ 两个维护” ,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团结、引导广大城市妇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其他在城市街道、社区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批准其成立的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 重点是带组织、带队伍、带阵地、带工作、带服务。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实行代表联系妇女群众制度。

第六条 城市街道、社区应当建立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

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社区妇女代表大会与社区党组织换届同步进行。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专兼职副主席若干人, 负责日常工作。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 一般每年举行二次, 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七条 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 流动妇女、自由职业女性、全职妈妈、女创客、广场文体团队等群体中, 工业园区、专业市场、商务楼宇等女性相对集中的地方, 根据工作需要从实际出发灵活设置妇女组织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社区妇联应向社区网格、居民楼栋、兴趣组织、联谊组织等妇女生产生活最小单元扎根, 与网格化管理有效融合, 提高本社区妇女的组织化程度。

对暂不具备建组织条件的, 可设立妇女小组, 也可通过建设“ 妇女之家” “ 妇女微家” 等阵地拓展组织覆盖。

第八条 成立或撤销城市街道妇联、社区妇联, 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和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及同级管理部门审核, 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妇女联合会及同级妇女代表大会的决议, 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

(二) 讨论决定本街道或社区妇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街道妇联要指导所辖社区妇联等妇女组织开展妇女工作。

(三) 街道妇联应加强与本街道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的联系与合作, 加强对女性社会组织的政治引领、示范带动、联系服务。

(四) 加强街道妇联、社区妇联自身建设, 指导和规范在城市街道、社区灵活设置的各类妇女组织, 建立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提升妇联干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的能力。

第十条 街道妇联、社区妇联的主要任务:

(一) 组织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宣传教育,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思想道德和民主法治教育, 引导妇女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二) 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鼓励支持妇女创新创业, 提高综合素质, 实现全面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三) 引导妇女依法、有序、广泛参与民主自治实践, 参与基层社会治理, 向党和政府反映妇女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建立完善妇女议事会, 组织妇女开展议事协商活动, 代表妇女在基层政权建设中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推进城市基层民主建设。

(四)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宣传、普及有关妇女儿童的法律和法规, 引导妇女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建立发现报告、联防联动等机制, 配合有关部门打击性侵、拐卖妇女儿童、嫖娼、卖淫、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为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 引导妇女发挥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中的独特作用,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开展五好家庭创建、寻找“ 最美家庭” 等活动, 普及科技、环境保护、妇幼卫生保健和优生、优育、优教等知识, 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实行垃圾分类, 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培育文明新风。

(六) 深入了解留守流动妇女儿童、困境妇女儿童等特殊群体和家庭的需求, 深化关爱帮扶。

(七) 协助党组织做好培养、推荐妇女入党积极分子和基层优秀女干部工作, 推动社区妇联主席进社区 “ 两委” , 发挥妇联作为培养输送女干部重要基地的作用。

(八) 加强网上妇联建设和线上线下 “ 妇女之家” “ 妇女微家” 等阵地建设, 为妇女儿童提供有效服务。

(九) 加强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建设。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一条 街道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 政治坚定, 勤奋学习, 忠于职守, 作风扎实, 遵纪守法, 有参政议政和组织协调能力, 热爱妇女儿童工作。

第十二条 社区妇联主席的基本条件: 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协调能力强, 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热心为妇女儿童服务。社区妇联主席应是社区“ 两委” 成员。

第十三条 街道、社区妇联主席享受同级党政领导副职的政治、生活待遇, 可列席同级党组织有关会议。社区妇联主席的报酬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争取政府购买公益岗位配备基层妇女工作者。

第十四条 街道、社区妇联主席、副主席人选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换届情况报上一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妇女联合会城市基层组织干部的教育培训, 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治理论和业务能力培训, 基层妇联主席、副主席、执委任职期间应接受至少一次妇联组织的培训, 培养造就高素质的基层妇女工作者队伍。

第十六条 加强妇女代表、妇联执委队伍建设, 按功能分工负责, 落实基层妇联执委会议事制度、街道 ( 社区) 妇联主席轮值制度等, 发挥她们在引领服务联系妇女方面的重要作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巾帼志愿者队伍, 发挥社会工作者作用, 组织志愿者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

第五章 领导和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妇联特别是县级妇联应主动加强与街道、社区党组织的沟通, 努力为街道、社区等基层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和环境。

第十九条 各级妇联应当满怀热情关心关爱城市街道、社区基层妇女工作者, 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生活上关心, 宣传表彰先进典型, 彰显榜样力量, 激励新担当新作为。

对不胜任岗位、不认真履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无法履职的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 落实对基层妇联经费支持和财力保障, 按不低于妇女人均一元钱标准划拨的经费重点向基层倾斜, 街道妇联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 社区妇联工作经费纳入社区运转经费统筹解决, 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或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 年 1 月13 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 《妇女联合会城市街道、社区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机关、事业单位妇女工作, 根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是妇女联合会在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 是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组织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个自信” 、 做到“ 两个维护” ,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推动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的实施, 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坚持改革创新, 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 团结、引导广大

女职工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妇女联合会机关和事业单位基层组织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妇女联合会双重领导。

第五条 坚持以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带动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建设, 重点是带组织、带队伍、带阵地、带工作、带服务。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妇女委员会或妇女工作委员会, 有条件的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妇女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妇女委员会分会、妇女小组。县级以上党的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建立妇女工作委员会, 指导所属部门和系统的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妇女委员会委员由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 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变动, 可以补选。妇女工作委员会委员由妇女代表协商产生。

第八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推选主任一人, 副主任若干人, 负责日常工作。委员人数较多的, 可推选常委若干名, 组成常委会。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人选应事先征求上级妇联的意见, 妇女委员会换届、妇女工作委员会领导成员变动情况报上一级妇联组织备案。

第九条 成立或撤销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 须经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通过或同级管理部门审核, 报上一级妇联组织备案。

第三章 职责与任务

第十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上级妇联组织及本单位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决议, 完成上级妇联组织部署的工作, 履行引领服务联系职能, 推动妇女工作和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开展。

(二) 增进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之间及与其他妇女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密切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联系, 共同做好本单位群众工作。

(三) 加强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自身建设, 建立和完善学习培训、工作会议、人才培养和推荐、评比表彰等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 一) 组织引导妇女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推动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教育和引导妇女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提高综合素质, 实现全面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二) 开展巾帼建功活动, 组织培训、交流和研讨等活动, 引导妇女提高理论素养、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 立足岗位作贡献。

(三) 引导妇女参与民主政治建设, 推动并参与有关妇女发展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向有关部门反映妇女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代表妇女发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作用。

(四) 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协助所在单位以及有关部门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

(五) 教育引导妇女发挥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加强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开展五好家庭创建、寻找“ 最美家庭” 、廉洁家庭建设等活动, 实行垃圾分类, 倡导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推动形成家庭文明新风尚。

(六) 宣传、表彰优秀妇女典型,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 向有关部门和上级妇女联合会推荐妇女人才, 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七) 加强 “ 妇女之家” “ 妇女微家” 等阵地建设, 为妇女提供有效服务。

第四章 妇女工作者

第十二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干部专兼职结合, 工作任务列入单位干部岗位职责内容。

第十三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的基本条件是: 有较高的政治理论素质、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 有一定的参政议政和协调管理能力, 热爱妇女工作, 有较高威望。

第十四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是党员的, 应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委员会议。

第十五条 妇女委员会、妇女工作委员会主任, 享受本单位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政治、生活待遇。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六条 妇女委员会、 妇女工作委员会经费来源:

(一) 列入单位经费预算;

(二)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多渠道扩大经费来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群团机关及其直属事业单位。

本条例也适用于各类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 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机关、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 加强新时代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 ( 以下简称团体会员) 工作, 根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团体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 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 自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 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四个自信” 、 做到“ 两个维护” , 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代表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团结、引导会员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妇女发展道路, 为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贡献力量。

第三条 妇女联合会应加强同团体会员的联系, 健全与团体会员工作对接机制, 帮助和支持团体会员开展工作, 推动团体会员加强自身建设。

团体会员应接受同级妇女联合会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组 织

第四条 企业基层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及其以上各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均是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 自愿申请, 承认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经妇女联合会同意, 可成为同级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妇女联合会应加大发展团体会员工作力度, 确因工作需要, 非独立注册的以女性为主体会员的各类为社会、为妇女服务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也可申请成为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

第六条 团体会员退出妇女联合会需向同意其加入的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 经批准后取消团体会员资格。被注销社团资格的团体会员, 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团体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及因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取消其团体会员资格。

第七条 团体会员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各自的章程 ( 条例、管理办法) 建立组织机构, 履行组织职责。

第八条 社会团体申请成为团体会员, 应经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同意, 由社会团体向妇女联合会提交申请书、登记管理机关的批准文件、业务主管单位或党建领导机关的推荐书等书面材料, 履行登记管理手续。

第九条 团体会员实行属地化管理。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可申请成为全国妇联的团体会员; 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 可申请成为其登记管理机关所在地的妇女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十条 团体会员每年底向同级妇女联合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本团体依照妇联章程和各自章程 ( 条例、管理办法) 开展活动的情况、主要负责人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对妇女联合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领导机构换届后, 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换届情况报同级妇女联合会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团体会员年度工作会议制度。

第三章 义 务

第十三条 遵守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第十四条 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和引导会员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 提高综合素质, 实现全面发展, 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时代新女性。

第十五条 宣传和执行妇女代表大会和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精神和决议, 完成妇女联合会有关工作部署, 定期向妇女联合会汇报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妇女联合会开展工作, 向妇女联合会提供统计资料和工作信息, 反映妇女情况, 提出意见、建议, 执行有关工作任务。组织、参与有关妇女发展的理论研究和政策调研, 为党和政府以及妇女联合会的有关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建立妇女人才信息库, 定期向妇女联合会及有关部门推荐优秀妇女人才, 促进妇女人才成长。

第十八条 加强会员之间、妇女团体之间的联系。根据各团体自身的条件和行业特点, 在业务主管单位的领导下, 开展国际友好交流与合作。

第四章 权 利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代表参加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团体会员负责人参加或列席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参加妇女联合会的研讨、 培训、 表彰、 联谊以及国际交往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对妇女联合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团体会员活动经费来源:

( 一) 主管单位或部门拨款;

( 二) 会员缴纳的会费;

( 三) 依法接纳社会捐赠、资助;

( 四) 开展有偿服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 年 1 月13 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 《妇女联合会团体会员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妇女联合会选举制度, 根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构, 是同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全国妇女代表大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 设区的市、自治州,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妇女代表大会, 每五年举行一次。乡镇、街道、社区妇女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召集。在特殊情况下, 经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 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提前或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三条 全国和地方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 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大会或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或推选产生。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严格遵守执行选举工作纪律。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 18 周岁的女性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除外。

第五条 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 以下简称执委) 通过差额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委员 ( 以下简称常委) 、副主席、主席通过等额选举产生。

第六条 妇女代表大会设大会主席团, 领导大会期间选举工作。妇女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由上届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代表的产生

第七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及产生办法由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八条 代表名额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年满 18 周岁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 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九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中, 各族各界、各行各业劳动妇女和知识女性中的优秀代表占代表总数的60% 以上。其中, 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10% 左右, 非中共党员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 25% 以上; 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和非中共党员代表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各级妇女代表大会代表人选, 根据代表条件,

自下而上通过选举或协商推荐确定, 报大会组织机构审核。妇女代表大会成立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 提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经大会或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的代表, 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产生

第十一条 各级执行委员会人数、组成分配方案及其产生办法由同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确定。

第十二条 执委的分配原则是按照各地区、部门的妇女人口比例进行分配, 适当考虑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情况和工作需要, 照顾少数民族地区。

第十三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 各族各界、各行各业劳动妇女和知识女性中的优秀代表比例不低于30% 。其中,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少数民族执委应占总数的 10% 左右, 非中共党员执委应占总数的 20% 以上; 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中少数民族执委和非中共党员执委的比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候选人, 按照执委的条件, 通过自下而上协商推荐确定, 报同级妇女联合会领导机构审核, 经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充分酝酿讨论, 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确定执委候选人名单, 参加正式选举。

第十五条 全国和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的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 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从执委中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候选人由有关方面民主协商提名, 交全体执委酝酿讨论, 再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执委的意见, 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提交本届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

基层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第四章 选区和监票人

第十六条 选举时设选区若干, 选举人到指定的票箱投票, 选举人不能委托投票, 一般不设流动票箱。

第十七条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 在不是候选人的代表( 执委) 中推选产生。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在其中提名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建议人选。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建议人选名单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 执委会议) 通过。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监票人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 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选举工作人员由负责选举工作的部门指定, 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五章 选 举

第十九条 妇女联合会主席、 副主席、 常委、 执委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妇女代表大会选举执委时, 可以采取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直接选举办法进行; 也可以采取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 产生候选人人选, 然后进行等额正式选举。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5% 。执行委员会会议选举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时, 采用一张选票, 一次投票、分别计票。

第二十条 常委、执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第二十一条 选举时, 选举人数需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 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 选举有效; 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 选举无效, 应重新选举。每张选票所选人数, 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 多于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二十二条 对选票上的候选人, 选举人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弃权。对不赞成者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 不得另选他人。

第二十三条 不能写选票的选举人, 可委托不是候选人的其他选举人按照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代表或执委, 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四条 选举时, 根据需要可设秘密写票处。

第二十五条 投票结束后, 当场打开票箱, 清点票数,

并由总监票人将选票清点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 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第二十六条 选举时, 候选人、另选人获得赞成票数超过应到选举人的半数始得当选。对得赞成票超过应到选举人半数的被选人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取足名额。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 可以不取足名额。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 以反对票少者当选; 若反对票也相等时, 由大会主席团决定增加或减少当选名额。

第二十七条 计票完毕, 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计票结果, 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当选的常委、执委按姓氏笔画为序宣布。

第六章 监督与补选

第二十八条 妇女代表大会的代表, 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代表提出质疑的, 应与有关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等核实。

第二十九条 代表候选人因故出缺, 可由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补选时限为距离大会召开30日以上。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候选人补选时限,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根据本条例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 年 1 月13 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 《妇女联合会选举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

增补及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增补的规定

为加强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集体领导, 强化自身建设, 根据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制定本规定。

一、执行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 以下简称执委) 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实行替补制。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后, 其执委职务自行卸免, 替补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

1. 妇女联合会的各级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 被选为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委, 当她们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或因职务职级调整等需要免去其执委职务时, 由执委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 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 报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 经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 提请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各级妇女联合会执委中的专职妇女工作者离开妇女工作岗位或因职务职级调整等需要免去其执委职务时, 执委职务的卸免、替补也应按上述程序进行。

2. 机关和事业单位妇女组织、团体会员的负责人, 解放军和武警部队的妇女工作负责人, 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 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 并与其所在单位协商产生相应的替补人选, 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3. 妇女联合会机关各部门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选为妇女联合会执委,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卸免其执委职务时, 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免去其执委职务的建议, 并提出相应的替补人选, 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 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表决。

4.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执委替补人选的程序: 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替补人选的建议; 分组酝酿替补人选; 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

二、执行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补

各级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执行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 可以在两次妇女代表大会之间增补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1. 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执委时, 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 经妇女联合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 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

2. 因工作需要新增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时, 由妇女联合会书记处或主席办公会议提出增补名额和人选, 经妇女联合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 提交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

3. 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增补人选的程序: 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执委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补人选的建议; 分组酝酿增补人选; 召开全体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执委增补人选,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等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三、附则

1. 本规定由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负责解释。

2.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3日全国妇联十届二次执委会议通过的《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委员替补、增补及常务委员会委员增补的规定》同时废止。

全国妇联办公厅

2021年2月8日印发

原标题:《妇联组织|全国妇联关于印发《妇女联合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条例》和《规定》的通知》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