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个城市人民法院诞生记!
点 睛“共和国的长子”——哈尔滨,一座红色的城市。
1946年4月28日,哈尔滨解放。同年8月23日,第一任院长邵天任接管原伪满哈尔滨市法院,组建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管理下的哈尔滨地方法院。这是中国共产党建立的第一个城市人民法院。
哈尔滨地方法院成立后对旧司法人员进行了甄别与选用,148人留用了59人,负责审理普通刑事治安案件和民事案件。反革命案件及重大刑事案件则由当时的公安机关审理。
从旧法院的接管到新中国成立,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经历了哈尔滨地方法院、哈尔滨特别市法院、哈尔滨市人民法院三次名称变化和机构调整。1949年3月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的命名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是“人民法院”这一名称在城市根据地的首次出现。
哈尔滨地方法院吸收、坚持了农村革命根据地司法“诉讼便民”的宗旨。以1948年《哈尔滨特别市民事刑事诉讼暂行条例》为代表的新型诉讼法规及相关系列法规的颁布,标志着哈尔滨地方法院诉讼法规体系的初步建立,在司法实践中保障了城市地方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有序运行。
哈尔滨地方法院经历了从沿用旧法,到新法旧法并用,再到适用新法、新政策的“三步走”阶段。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便民性”司法传统的基础上,逐渐使审判工作走向程序正规化。
哈尔滨地方法院坚持尊重外侨习惯,简化审判程序,注重公平审判,解决外侨纠纷。外侨案件的审理是哈尔滨解放区法治建设的可贵探索。
哈尔滨法院的司法实践完成了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从农村到城市的重要转折。哈尔滨地方法院的司法经验对于完善中国革命法治历史进程中的城市司法经验环节,意义重大。
人物
邵天任(1914-2012) 邵天任,辽宁凤城人。1932年参加东北义勇军,1941年5月在晋西北行政公署教育处参加工作,1941年9月在延安抗大学习,1942年5月在延安军委俄文学校任教员,1945年10月在东北民主联军总司令部任秘书,1946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6年8月在哈尔滨地方法院任第一任院长兼松江省高等法院副院长, 1947年1月在鹤岗铁路办事处任处长,1948年7月在东北人民政府铁道部秘书室任副主任,1948年11月在东北人民法院任秘书处长,1949年10月在东北人民政府外事局任秘书处长。1950年从事外交工作,曾任中国驻苏联大使馆领事部主任、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1982年起任外交部法律顾问,参加香港回归的准备工作,先后参加了香港和澳门两个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马起(1904-1972) 曾用名马印周,吉林双辽人,北平朝阳大学毕业。1935年在北平东方印书局参加革命,次年9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41年8月起,马起先后任晋冀鲁豫边区高等法院刑事庭长、辽宁省高等法院院长、合江省军区军法处处长、哈尔滨市高等法院院长、哈尔滨地方法院院长。1948年1月,任松江省高等法院院长、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委员,1949年12月任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民事庭庭长,1950年调任东北行政委员会任司法培训班主任,1951年任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民庭庭长,1954年9月任吉林大学(当时的东北人民大学)法律系党委委员、法律系第一系主任及教授。执教多年,为政法教育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王怀安(1915-2015) 王怀安,原名王玉琳,四川自贡人。1935年考入四川大学法律系,1938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四川大学党总支书记、延安市各界青年联合会主席,1942年秋,王怀安同志调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工作,先后任推事(审判员)、法庭代庭长,参与多起重要案件的审理,他主持公道,平易近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维护了陕甘宁边区红色革命政权。1946年,王怀安先后任哈尔滨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院长,东北行政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委员,东北人民政府司法部处长、秘书长。新中国成立后,王怀安历任司法部办公厅主任、司长、部长助理,最高人民法院庭长、副院长、顾问。2007年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功勋天平奖。影像
1947年12月20日,为欢送张士侠、皮小方同志去新区工作,哈尔滨特别市法院工作人员在法院门口合影。(照片由哈尔滨中院提供)
1946年8月22日,哈尔滨市政府聘请邵天任为地方法院院长的聘任状。(照片由哈尔滨中院提供)
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58号的哈尔滨地方法院旧址,现已灭失。(照片由哈尔滨中院提供)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档案室馆藏卷宗1949年刑1837号(阎钟章、刘文升等反革命案卷)。(照片由哈尔滨中院提供)
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81-91号的哈尔滨地方法院旧址,是哈尔滨市不可移动文物。(照片由哈尔滨中院提供)专家谈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经验
孙光妍 邓齐滨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是新中国民主法治道路的城市探索与尝试,为其他解放区和新中国的司法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
一、队伍建设的经验与示范。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选择采用在甄别和清洗的基础上留用旧人员补充刚刚接管的人民法院审判队伍,为中国共产党接管相继解放的其他城市中旧政权公务人员的处置问题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可行性方案。确定了“各按系统, 自上而下, 原封不动, 先接后分”的旧政权公务人员接收方法。同时,哈尔滨解放区法院也是新中国司法系统培育干部的摇篮。很多司法干部经过选拔和大胆选任,在哈尔滨解放区地方法院积累了司法工作经验,在新中国成立后为国家司法体系的建立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制度创新的经验与影响。哈尔滨解放区具有与以往农村根据地不同的国际化、商业化城市背景和复杂的政治、经济模式。为了满足城市不同阶层的利益诉求,哈尔滨解放区将陕甘宁时期创建的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中心、以巩固农村根据地政权为目标的乡土司法建设传统与城市司法实践相结合,从法律术语、法庭形式、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了法律规范的创制性探索。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成为司法创制的主要渊源,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的思想路线,形成了以保护人民利益为宗旨的城市司法形象,对稳定城市法治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司法规范的创制是中国共产党践行城市司法道路的开端,这些司法创制的内容不仅对东北解放区产生深远影响,而且成为新中国立法机关起草民事诉讼法及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参考,对新中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影响。
三、不忘初心的延续与发展。中国共产党在革命根据地司法建设中,一直坚持群众路线的传统。哈尔滨解放区民主政权及人民法院顺应历史发展需要,既坚持群众路线的一贯传统,又结合城市具体需求,进行了创造性探索。笔者通过翻阅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卷宗发现,在东北行政委员会1946年10月16日颁布的《关于司法行政及组织问题指示》发布前,在审判程序上适用当时旧的程序法,而此后,为了体现中国共产党为广大民众服务的政治立场,在审判中不再适用旧的程序法,而是依据“便民原则”,将诉讼程序大大简化。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不收诉讼费用,不需要有诉讼文书,而且对旧司法代书行业予以取缔,规定:“如今在民主的人民法院里不讲这一套,不在有无状纸,也不在能说会道而在于有理没有理,有证据没有证据。”与此相适应的是,判决书或调解书的司法用语呈现大众化的特征,当事人对判决书或调解书的理解不需要太多的法律知识背景。这种司法程序简单化、大众化的特点,反映了哈尔滨民主政权司法工作的“群众路线”,适用法律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快速结案“建立法治制度,维护革命秩序”。
哈尔滨解放区法院的司法实践是中国共产党在城市中开展司法建设的大胆尝试,这种尝试不仅对新中国司法建设产生了直接的、巨大的影响,同时也为中国走什么样的道路、选择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提供了实践参考。哈尔滨解放区法院在从农村到城市司法探索中,形成了以严格注重法治精神、用法治来具体体现民主政治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本着一切从城市实际出发的原则,将马列主义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积累了宝贵的人民法院城市实践经验。(孙光妍系黑龙江大学教授、邓齐滨系黑龙江大学副教授)
专访
“法院办案,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是最重要的”
——访哈尔滨中院第八任院长董其来
5月18日,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所行的带领下,记者走街串巷辗转来到哈尔滨市中医街105-2号一个旧单元楼,拜访了哈尔滨中院第八任院长董其来。
91岁的董老看起来身板硬朗,精气神十足。他说,最近正在准备上“云党课”,就是通过网络视频给离退休干部讲党史。“我1947年加入中国共产党,参加过哈尔滨土改工作,这次准备讲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土地革命。”
已逾鲐背之年的董老对自己二度进法院工作的经历记忆犹新。1950年初,董其来到哈尔滨市人民法院管辖的监狱工作,任监狱教育科长。主要是组织50多个旧司法人员进行学习、教育和改造。
“人民法院是为人民服务的,要改造旧有司法人员的世界观,树立革命的人生观。通过新、旧法院的对比,提高他们的思想觉悟。那时候一直在灌输这个理念。”董老回忆,当时留任司法人员还是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他们的法律素养和文化水平普遍较高,特别是一些书记员、法官都有丰富的审判经验和专业知识。
董老清晰地记得位于道里区地段街158号哈尔滨地方法院旧址的二层楼后面有一个天井和一个院子。自1952年离开法院近30年后,董其来再次回到哈尔滨中院。“那时二层楼已经很破旧了,办公条件也不好,房间的地板都颤呼了,只好修修补补地凑合着。”
1983年到1987年,董其来担任哈尔滨中院第八任院长。随着案件数量上升,法官人数增多,急需要改善办公条件。就在旧址旁边盖起了大法庭。董老说,当时,第一任院长邵天任还特意前来参观新建的大法庭。
“法院旧址和大法庭拆了就再没去过。” 老人自言自语,陷入沉思。
谈起任职期间法院工作重点时,董老说:“当时除了民事审判、刑事审判,还成立了行政审判庭,老百姓可以上法院告政府了。这体现了国家法治建设,依法办事的关键措施,是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
当记者问到哈尔滨法院历史悠久,如何继承和发扬红色司法传统时,董老说法院对一些民事纠纷案件,要注重调解。
“不是案件上来就审就判,先尽量做调解工作,双方同意就下发人民法院调解书,不同意再审理判决。”董老说,注重调解,有利于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解决问题。
“法院办案,公正公平、合理合法是最重要的。” 董老认为,法院最后一关是给老百姓解决问题的,法官要公道正派,依法办案。不要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用好红色资源,传承好红色基因。一个小时的访谈,董老思维清晰,谈吐流畅。他对年轻干警提出了三点希望,一是要有家国情怀。热爱国家,信任中国共产党。处理好家庭问题,做好本职工作。二是要洁身自律。对纪律对法律要有敬畏之心。三是终身学习,与时俱进。新思想新政策新法规都要从学习中运用到实践。
案件
01
抗日民族英雄李兆麟将军遇害案
1946年春,国民党军统局滨江组总务科长何世英、别动队长阎钟章、情报主任刘文升等在组长张渤生及警察局长余秀豪领导之下,在哈尔滨市积极进行特务活动,主要任务是暗杀我党干部,其黑名单上有马亮、李兆麟、周维斌、张观等。此后阎钟章搬至李兆麟将军住宅附近监视行动、寻找机会,之后由女特务孙格龄假装进步青年,为找工作混入中苏友协接近李兆麟将军,以水道街9号孙海镜的住所假作孙格龄的住所,作为暗杀李兆麟将军之场所。同年3月8日,阎钟章率领胡匪高庆三、孟庆云及刘明晨等至该处预演一次。3月9日,孙格龄以有机要相告为由,约李兆麟将军面谈。刘文升将房间内的暖水壶里事先放入毒药,阎钟章等人潜伏周围。李兆麟将军赴约后,饮下有毒茶水中毒晕倒,阎钟章等人搜取李兆麟将军身上手枪,遂即用匕首在其胸部、背部及颈部连续刺杀七刀,李兆麟将军惨遭暗害。该案发生于1946年,直至1949年上述涉案人员才纷纷落网。
1949年10月19日,由哈尔滨市市长饶斌担任审判长、哈尔滨市法院院长张屏、松江省人民法院副院长董仙桥、哈尔滨市公安局局长王化成任审判员组成特别法庭,在兆麟公园对此案进行公开审判。
审判庭认为,上述被告“八一五前均为敌伪服务,一贯与人民为敌,光复后仍不悔过自新”,将与日寇艰苦奋斗十四年的东北抗日民族英雄李兆麟杀害,并刺杀哈尔滨日报社李均同志,给人民造成严重损失。且“阎钟章、刘文升二犯逃到蒋匪区后,继续做着残害人民的特务活动”,积极残杀爱国进步人士及群众多人,“造成滔天罪行,实属罪大恶极”,故严惩之。阎钟章、刘文升等人被处以死刑。
02
姜鹏飞、李明信反革命案
哈尔滨1946年4月28日解放后,佟琦担任敌产管理处调查科长,负责调查哈尔滨市敌伪财产情况。其间,佟琦通过天泰栈老板王捷三认识了转入地下的国民党新编第27军军长姜鹏飞。经中共北满分局书记陈云批准,佟琦打入敌人内部,赢得信任。佟琦被国民党委任27军上校军械处长,掌握了很多敌人的反动计划,1946年8月26日,姜鹏飞一伙被公安部门逮捕。
姜鹏飞被擒后,保卫部部长陈龙有意识地将佟琦和姜鹏飞关在一个监号里,以便探出新线索。佟琦探听出,姜鹏飞曾与反动会道门头子李明信秘密谋商,决定8月28日凌晨两点钟,与黄枪会一起举行暴动。佟琦借提审的机会向陈龙作了报告。陈龙立即召开会议,决定兵分两路出击,一路继续审讯,搜捕姜鹏飞的党羽;另一路集中兵力粉碎李明信黄枪会的暴动。
李明信原名李中亮,原籍河北省内邱县东磨窝村。1937年2月加入特务组织,日本投降后又投靠国民党。1946年2月,李明信伙同李玉亭、边国昌来到哈尔滨,其利用佛教会会长的身份作掩护开始了反革命活动。李明信组织的黄枪会下设八大处,发展教徒3000多人,并准备武装暴动。黄枪会暴动失败后,李明信等主要骨干全部被逮捕归案。
同年9月9日,哈尔滨地方法院建院仅17天,由院长邵天任担任公审法官(审判长),市长刘成栋、市参议长李国钧、松江省民主政府主席冯仲云陪审组成特别法庭,对罪大恶极的汉奸姜鹏飞,企图颠覆哈尔滨市民主政权、阴谋组织叛乱的国民党特务李明信等重大反革命案件进行了公审。姜鹏飞、李明信被以反革命罪判处死刑并执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原标题:《首个城市人民法院诞生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