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这位泄露工作信息的民警,结果怎么样了?
2021-06-04 17:04
河北
No.5
泄露办案工作秘密或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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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围猎腐蚀公职人员的现象时有发生。有人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即将受到法律制裁之时,试图通过“疏通关系”来逃避罪责。倘若民警没能守住纪律底线,被眼前利益迷惑,突破道德底线,滥用职权让违法者逍遥法外,必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为此,2015年,中办、国办、中政委、“五部委”先后出台《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简称“三个规定”)。“三个规定”为政法机关防止内外部人员干预司法、以案谋私、利益输送架设了全程留痕、依法追责的“隔离墙”和“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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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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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
案 例 警 示
解
读
2016年,W公安分局C派出所民警朱某在“职业讨债人”徐某的要求下,多次通过公安信息平台为其查询债务人殷某、陈某、吴某等人的户籍、居住地址以及车辆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并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徐某。
徐某为表示感谢向朱某送5000元购物卡、10000元现金。
徐某于同年4月至10月期间,利用朱某告知的信息,多次指使他人上门找殷某、陈某、吴某讨债,并实施了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行为。
经调查核实,朱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警示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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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是民警利用职务便利泄露办案秘密或警务信息的问题。朱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为其查询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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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法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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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密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五条 违反规定使用公安信息网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原标题:《【案例警示】这位泄露工作信息的民警,结果怎么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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