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业主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式侵犯其他业主相邻权,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2021-06-04 16:43
江苏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迁系徐州市云龙区某小区10号楼1单元703室的业主,被告刘某斌系该小区10号楼1单元702室的业主,两人系邻居关系。该楼结构设计是两梯三户,房屋进户门的开启方式为内开门,刘某斌擅自将房屋进户门开启方式进行了更改,由内开门改为外开门。原告刘某迁认为被告刘某斌开门时占用了其进入房屋的走廊,对其生活产生一定影响,除此之外还存在消防安全隐患。双方协商未果,刘某迁向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将房屋进户门开启方式恢复至设计原状。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原被告乙系邻里关系,双方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乙擅自将其房屋进户门开启方式由内开改为外开,对原告的出行造成一定的影响,同时根据该小区《装修注意事项补充告知单》的规定,不允许对进户门开启方式做出改变,改变后存在一定的消防安全隐患。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一纸书来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长城万里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相邻关系涉及相邻各方的生产或生活。何为相邻权?具体指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当生活中我们的“相邻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怎么办呢?第一,双方当事人应当先行自行协商或者通过村民委员会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调解,远亲不如近邻,解决双方之间纠纷以协商解决为原则;第二,在协商不成或者无法协商的情况下,再起诉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原标题:《【以案释法】业主更改入户门开启方式侵犯其他业主相邻权,法院判决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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