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及时撤离,也是违法!
以下文章来源于凯里交警 ,作者凯里交警宣传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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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广大交通参与者都有一个共同的烦恼
那就是堵车!
上班堵车怕迟到
下班堵车怕晚回家
外出堵车怕耽误事
旅游堵车影响心情
......
其实很多时候堵车原因并不是车多路窄
而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就是轻微的小剐蹭
双方驾驶员却纠结于责任的划分
不肯及时撤离现场
一直停在路中间
“坐等”交警前来处理
导致事发路段交通拥堵
最终等来的只能是交警的罚单
今天,凯里交警将对这一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实名曝光
不及时撤离现场
车牌号:贵HZW152
车牌号:贵HDX723
违法时间:2021年4月9日
违法地点:迎宾大道
车牌号:贵H07080F车牌号:贵J598C6
违法时间:2021年4月25日
违法地点:韶山北路
车牌号:贵H16C56另一方当事人主动撤离现场,不给予处罚
违法时间:2021年6月1日
违法地点:环城西路
车牌号:贵HQG128车牌号:贵HU5797
违法时间:2021年6月3日
违法地点:北京西路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十九条: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来源:凯里交警
总监制:吴会武 监制:龙卫东
原标题:《发生轻微交通事故不及时撤离,也是违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