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发布】云龙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类五则典型案例
点击蓝字
发
布
关注我们
云龙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类五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与原告的母亲纪某某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原告李某提出离婚,被告纪某某同意离婚。二、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告李某与被告纪某某之子李某某由被告纪某某直接抚养,原告李某自2019年3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2500元,至李某某满18周岁止。三、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原告李某对李某某享有探望权,可随时探望。
2019年5月21日,原告李某某被医院诊断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医院建议:康复训练。原告李某某在我市某儿童康复中心做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根据国家政策,该训练费用由国家补贴,原告无需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纪某某为原告李某某在我市某教育公司报名参加“特训课”,120课时共计16200元,为原告报名参加“早教课”24课时共计2780元。“特训课”是采取一对一的模式,对原告进行的身体协调能力、感觉统合能力的训练,每天一课时;“早教课”是对原告社会融合、交往能力的提升,每天至少一课时。我市某儿童康复中心法定代表人韩某某出庭证实,像原告这样患有“孤独症”的孩子,最好由母亲陪同,在其他教育机构参加的一对一培训,有利于孩子的恢复。
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原告因在徐州市儿童医院、南京脑康中医医院治疗孤独症花费医疗费4961.4元。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期间,原告因治疗其他疾病花费医疗费6742.92元(其中自付部分为4233.81元)。
2019年8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李某的工资收入为146122.9元。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此规定要以“必要时”为条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应当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生活水平予以综合确定。在原告父母离婚时,原告并未被确诊为“孤独症谱系障碍”,原告被确认患病后,相应的支出尤其是治疗、康复训练的费用势必会增加。而这种康复训练的费用又不同于一般正常孩子所上的培训班的费用,这种康复训练对于原告来说是必要的花费。双方离婚时约定的抚养费数额并未考虑该费用。根据法律规定,抚养费数额按照月收入的20%-30%确定。被告李某的月平均收入为11702元左右,本院根据原告的实际需要、被告的负担能力、本地区一般生活标准,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300元,直至原告年满18周岁止。
案例二:
吴某某与吴某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某系被告吴某之女。原告吴某某母亲李某与被告吴某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李某与吴某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吴某某随李某生活,吴某某的抚养费由李某自行承担,至其18周岁止。李某与吴某离婚诉讼时,吴某正在监狱服刑。
吴某现已刑满释放,从事个体经营,具有抚养能力。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中,原告吴某某的父母离婚时,因其父亲即被告吴某正在服刑,不具有给付抚养费的能力,双方约定吴某不支付抚养费,但目前吴某已经刑满释放,具备抚养能力,应承担给付抚养费的责任。因吴某为无固定收入,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参照同行业平均收入,本院根据本地区一般生活标准、原告吴某某的实际生活需要以及吴某的同行业平均收入,本院酌定被告吴某每月给付原告吴某某抚养费1200元,直至吴某某年满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以上两则均是未成年子女起诉要求不直接抚养的一方父亲增加抚养费的案例,在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未成年子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就医,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赵某某诉肖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肖某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2年生育一女。2015年,双方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离婚协议:一、原告赵某某提出离婚,被告肖某某同意;二、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婚生女小肖随父亲即被告肖某某生活,原告赵某某每月支付女儿小肖抚养费500元,至其18周岁止;三、原告赵某某对女儿小肖享有探望权。
2020年3月14日至今,双方女儿小肖一直跟随其母亲即原告生活。
被告为我市某中学教师,月收入7000元左右,现患有小脑萎缩。
本院依法向小肖询问愿意随父亲生活还是愿意随母亲生活,小肖表示愿意随其母亲一起生活。
法院判决:
首先,小肖系女孩,现已满8周岁,即将面临青春期,由母亲照顾生活上更为方便;其次,小肖的父亲目前患有疾病,从身体条件上,母亲的条件优于父亲,能给小肖更好地照顾。最后,在此之前小肖已经跟随母亲生活一段时间,在法庭询问时,小肖坚定地表示想要跟随母亲继续生活。其母也具有抚养能力并愿意抚养小肖。故,法院判决小肖由其母亲直接抚养,其父肖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直至小肖年满18周岁止。
典型意义:
本案中双方离婚时虽然约定女儿由父亲直接抚养,但孩子已经年满8周岁,跟随母亲生活了一段时间,孩子提出想要继续跟随母亲生活。在确定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关系时,应当权衡双方的经济条件、身体条件以及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等因素,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
案例四:
郑某诉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郑某与被告高某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其中关于子女抚养的约定如下:两个孩子抚养权归男方,抚养费用由女方每月支付2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的情况下女方可随时探视。
双方离婚一年后,郑某将高某某起诉至本院,要求将次子小高的抚养关系进行变更。
法院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本案中,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长子、次子均由被告抚养,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现未出现上述法律规定中的任何一种情形,故原告要求变更次子的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双方离婚时已经约定两个孩子由父亲直接抚养,在双方离婚一年后母亲提出变更次子的抚养关系。在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时,不应支持一方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以维持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最大限度地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五:
秦某某与艾某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基本案情:
小秦,今年不满5周岁。其父亲在2019年因突发疾病去世,母亲艾某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无期徒刑,目前正在服刑。小秦的祖父母早已去世,外祖父母远在新疆,不懂汉语,与小秦从未见过面。小秦出生后,因其父母均没有工作,其一直跟随姑母共同生活。父亲去世后,姑母更是承担起了监护职责。日前,小秦的姑母秦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艾某作为小秦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指定其为小秦的监护人。
本院近期在艾某服刑的监狱内开庭审理了此案。艾某在庭审中表示,其非常感谢姐姐秦某某一直以来对小秦的付出,并表示其父母远在新疆,身体不好,经济状况也不好,无力抚养小秦。艾某向本院提交了一份其父母出具的无力抚养小秦的情况说明。
法院判决: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四)项的规定,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本案中,小秦的父亲已经去世。艾某作为小秦的母亲,目前正在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小秦作为一名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生活开销均是由其姑姑秦某某负担,生活上也是由秦某某予以照顾。小秦的祖父母已经去世,外祖父母与小秦多年来无联系且其外祖父母年龄较大经济状况较差没有能力抚养小秦。无论是从经济上还是从情感上,小秦已经形成了对申请人秦某某的依赖。秦某某的丈夫亦向本院表示其原意与秦某某共同抚养小秦。从有益于小秦身心健康发展,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本院指定秦某某作为小秦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艾某为小秦的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申请人秦某某为小秦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习总书记指出儿童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关乎民族延续和事业传承,要重视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所以,我们要高度重视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特别关注突发事件、家庭变故应对中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尤其是要做好突发事件或家庭变故影响导致未成年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或监护缺失的救助保护工作。本案中涉及的未成年人小秦是不幸的,父亲病故,母亲被判处无期徒刑,同时小秦也是幸运的,他的姑姑给予了他一个温暖的家庭,给予他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怀,无论是感情上还是经济上,申请人秦某某对小秦都做到了“视如己出”,所以法院判决为未成年人指定一个最优监护人。
原标题:《【新闻发布】云龙法院发布涉未成年人监护、抚养类五则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