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额度、年龄、年限…义乌这项政策或将迎来变化
听说了么?义乌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向社会征求意见啦!
没错!新政策对提取时间、贷款额度和申请材料等都做了修改,此外还有不少调整呢!
下面跟小布一起看看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1+3+1”新政策
到底有哪些变化吧~
缴存篇+提取篇
什么是“1+3+1”?(详情见本文文末)《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义乌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
《义乌市个人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解读导览修改了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
增加了比例调整规定。
缩短了降比和缓缴时长。
明确了单位公积金专管员和职责。
规范了非正常状态职工账户的处理。
新
第十一条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的区间选定,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但不得低于5%。
旧
第二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单位及其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单位在国家规定区间内选定,不得超过12%,不得低于5%。同时,依据省相关政策规定,单位存在亏损等困难情形,经单位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但不低于3%。
新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经单位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可每年调整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在7月调整,其他单位结合自身实际选择1月或7月调整,两次调整间隔必须不少于12个月。
旧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机关、事业单位在每年7月调整,其他单位一般在每年7月调整,也可根据核算需要在1月份调整。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新规增加了比例调整规定。在每年规定的基数调整的时间节点,单位经与职工充分协商后可同时调整缴存比例,两次调整间隔不少于12个月。
新
第十四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降比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需要继续降比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旧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申请缓缴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并作出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决定(决议)。
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时长从原来的2年缩短到1年,期满前30日内需要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新增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指定1名以上工作责任心强、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能力的职工,作为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以下简称专管员)。公积金中心对专管员实行登记管理。
专管员负责以下单位事项:
……
新增政策说明:
为进一步明确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安全责任,保障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安全性和真实性,新增了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的设立,明确了单位公积金专管员的定义、条件和职责。
新增
第二十六条 单位缴存职工账户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下,连续6个月未发生汇、补缴或转移等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暂时封存该职工个人账户。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个人账户中余额为0,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下,连续6个月未发生汇、补缴或转移等业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该职工个人账户予以销户。……
新增政策说明:
规范了非正常状态职工账户的管理。对于6个月以上未发生汇、补缴或转移的职工账户,在无法联系单位或无法联系到个人的情况下,中心可以暂时对职工账户进行封存;如果账户余额为零的,经公示后,可以进行销户处理。
解读导览新增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缩紧了提取次数的限制,放宽了提取时间的限制。
限制了多套住房提取额度。
新增了购(建)房消费中提取和贷款的关联。
明确了自助服务平台为提取业务的主渠道。
新
第六条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使用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
(二)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含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老旧小区改造)的;
……
旧
第八条 以下情形,可部分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
已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使用支出额大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办理销户提取。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根据《义乌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新增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
新增
第十条 按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申请提取的,同一申请人同一套住房(含垂直房)仅能申请提取一次;符合第六条第(一)、(二)、(四)种情形的,同一种情形在12个月内仅能申请提取一次;符合第六条第(三)种情形的,可以按年或按月申请提取,提前结清贷款的,在贷款结清后只能申请提取一次;如在同一种情形中存在多套住房消费情况,每次申请提取时,职工仅能选择其中一套住房申请提取。……
新增政策说明:
新规缩紧了提取次数的限制,放宽了提取时间的限制。
新增
第十六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种情形,职工家庭合计2套(含)以上住房的,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80%,且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新增政策说明:
新规限制了有多套住房的职工家庭住房消费时的提取额度。
新增
第十八条 购(建)房提取涉及后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所购(建)房总价款;涉及政府城市有机更新,选择回迁房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购房总价和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差额。
新增政策说明: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与贷款的联系,同时保证申请贷款的职工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不被用于或间接作为购(建)房消费的首付款,新规新增了住房消费提取后涉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与贷款额合计不得超过住房消费额的限制。
新增
第二十三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如遇平台系统故障或特殊情况,方可至受委托银行业务办理网点。
新增政策说明:
为适应浙里办2.0建设和数字化改革的要求,新规明确通过自助服务平台办理提取业务,在平台系统故障或特殊情况下,可以人工受理。
贷款篇+自愿缴存篇
解读导览调整了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
限制了部分情形的个人贷款申请。
细分了人行征信报告相关情况的处置。
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
提高了抵押物所有人的年龄规定。
明确了抵押物的管理和权限变更。
强化了“预转现”工作的规范。
新
第十条 ……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或申请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
旧
职工家庭现有房产、曾有房产及公积金住房贷款房产合计三套及以上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不予批准。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新规调整了职工家庭住房套数的认定方式,从原本的“认房、认贷、认绝买”改为“认房、认贷”。职工家庭的住房套数以不动产登记、房管处购房合同信息、公积金系统信息和人行征信信息为准。
新增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一)购买期房一次性结清房价款的;
(二)职工购买的住房存在除直系亲属外的其他权利人的;
(三)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存在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汇补缴住房公积金、调整缴存基数、挂靠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违法违规情形的。
新增政策说明:
新规规定,存在上述情形的,将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新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
(三)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以下情况:
……
2.个人贷款或信用卡逾期所欠款项尚未还清;
3.申请日前24个月内存在个人贷款(含公积金贷款)或个人信用卡(含准贷记卡)逾期记录,且连续逾期3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含)以上;
……
旧
第六条 职工在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二)信用良好:当前正处于逾期状态的,不予贷款。有贷款逾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记录的、有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二期或累计四期及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一般不予贷款。
……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新规细分了人行征信报告相关情况的处置。从原来人行征信5年内出现“连三累六”逾期即否决的规定,放宽至24个月内出现“连三累六”逾期予以否决;并对担保人对外担保等具体的情况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
第十五条 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一)不得超过第十六至十九条规定的基础贷款额度……
第十六条 基础贷款额度按如下计算公式确定: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上浮额度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可贷额度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风险可控”原则,按如下计算公式确定:职工家庭可贷额度=借款人(含共同借款人)申请日前12个月住房公积金月平均余额×倍数
第十八条 单职工申请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低于20万、不高于60万;双职工申请的,职工家庭可贷额度不低于30万、不高于100万。
第十九条 满足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可以计算上浮额度。上浮额度最高不高于30万,根据借款人的公积金账户提取情况和信用评价管理情况确定:……
旧
第八条 公积金贷款申请额度须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超过最高限额。
(二)不超过房价限额。
(三)执行房地产调控措施。
(四)不超过担保限额。
(五)每月计划还款额度在合理的范围内。
(六)商业住房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的,不超商业贷款余额。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新规调整了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方式。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17)相关规定进行修订,采用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贷款额度,并取消了时间系数的规定。同时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贷款间的联系。
新
第二十六条 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共同抵押人)应不超过65周岁。
旧
第二十一条 签订抵押合同时,抵押人(共同抵押人)应不超过60周岁。
新旧政策差异说明:
新规将抵押物所有人的年龄从原规定的不超过60周岁调整到65周岁。
新增
第二十八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公积金中心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产的所有权,不得在抵押房产上另行设立抵押权、居住权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抵押房产被划入征收(收购)范围,抵押人和借款人需在知悉征收(收购)公告后10日内告知公积金中心,并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新的担保。否则,公积金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全部借款本息,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新增政策说明:
新规结合《借款合同》相关约定,明确了抵押物的管理和权限变更。
新增
第三十条 如抵押房产为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的房产,除办理完抵押权预告登记外,抵押人应在能够办理房产登记之日起规定时间内办理完初始产权登记,并同时配合公积金中心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
如抵押人未在上述时间内办理完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公积金中心将纳入信用评价管理,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指定第三方代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证照产生的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新增政策说明:
根据市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相关要求,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抵押物的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新规明确了尚未取得不动产所有权登记房产的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正式抵押登记手续的要求,以及不配合的处理方式。
解读导览明确了缴存对象和条件。
明确了基数和缴存比例。
明确了有用工单位职工的缴存。
明确了销户后的管理。
明确了贷款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缴存对象为:
(一)灵活就业人员;
(二)个体工商户从业者;
(三)在义乌市合法就业的台港澳人员和享有中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参照执行。
第六条 缴存对象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账户开设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在义乌市社保机构以个人名义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
(二)在异地无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地无个人名义已销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三)义乌本地城市信用分不低于80分;
(四)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个人信用报告中无不良征信记录,近24个月内个人贷款和个人信用卡无连续3期(含)以上或累计6期以上(含)的逾期贷款记录;
(五)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
政策说明:
结合上级文件和义乌实际,对自愿缴存的对象和条件进行了明确,放宽了对本地户籍的限制。
第七条 缴存对象的缴存工资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超过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缴存比例为5%-12%区间内整数的2倍。
政策说明:
明确了自愿缴存对象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第十二条 每个缴存对象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应沿用原账户,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再继续缴存。
缴存对象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在用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
政策说明:
个人自愿缴存对象,如果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能再自行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三条 销户提取后,不得再以个人名义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
政策说明:
自愿缴存对象能且仅能以个人名义开设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销户后不得再以个人名义开户。
第二十五条 缴存对象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期间,未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连续欠缴达3个月,经催缴督办仍拒不整改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以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方式贷款的,公积金中心终止贴息。
第二十六条 资金流动性不足时,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以住房公积金转商业贴息贷款方式解决缴存对象贷款申请。
政策说明:
明确了自愿缴存对象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规定。
温馨提示
“1+3+1”新政策完整内容,请查看下方链接:
原标题:《贷款额度、年龄、年限…义乌这项政策或将迎来变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