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在网上侮辱袁隆平院士,警方出手!

2021-05-23 16:54
福建

5月22日13时07分,“共和国勋章”获得者、中国工程院院士、“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在长沙逝世,享年91岁。

正当全国人民深切哀悼之时,却有一些跳梁小丑哗众取宠,在网络及社交媒体上发布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

22日20时,天津市公安局通报,接群众举报,一网民“胜者为王”在微信朋友圈针对袁隆平院士逝世发表侮辱性言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经调查核实,该网民系天津市静海区人李某(男,38岁)。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22日晚23时,北京市公安局通报,微信用户“南望山下”在微信群发布多条侮辱袁隆平院士的言论,造成恶劣影响。15时41分警方接举报后,迅速开展工作,于当日21时许将该人查获。目前,该人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工作中。

此外,22日13时,新浪微博@微博管理员发布消息,当天,站方发现有部分账号借有关媒体误报道有关袁隆平院士的不实信息之时,在微博内发布传播针对功勋英雄人物的谣言、侮辱攻击等内容,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对此,站方依据《微博社区公约》等相关规定,已对涉事账号“@Apicort尚未发生”“@画家蒋林音”“@IShtaRose”做出关闭账号一年的处置,后续的进一步处罚,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判。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国家英雄的英名不容亵渎侮辱!对于这些胆敢以身试法、挑战公序良俗底线的可耻行径,只有毫不犹豫地运用法律武器坚决打击,才能维护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并告慰英雄的在天之灵!

相关法律条例

《刑法》第264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否则就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22条规定,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23条规定,网信和电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对网络信息进行依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发布或者传输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网络运营者发现其用户发布前款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网络运营者未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处罚。

第26条规定,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长安街知事

原标题:《有人在网上侮辱袁隆平院士,警方出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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