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地方政府的法治思维:打电话撤销批文,开个会解除合同

梁策已经三次被包头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但这三次判决也均被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否定。
检方指控包括梁策在内的三人,明知包头市发改委已经电话通知撤销公路建设项目批文、政府开会已解除合同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工程分包合同,骗取工程保证金1936万元。
梁策反驳称,自己从不知道批文被撤销一事,且包头市发改委所称的用电话撤销已发文件也不合规定。此外,达茂旗政府通过开会来解除合同,不具法律约束力。
梁策说,自己不仅没有诈骗,反而在实施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中投入2815.91万元,远超检方指控他诈骗的金额。
2013年8月,包头市中院第三次判决梁策无期徒刑后,梁策继续上诉。他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内蒙古高院早已做出改判决定,但至今未予宣判。澎湃新闻也从权威渠道确认:早在今年4月,内蒙古高院审委会即已作出改判梁策等三人无罪的决定。
然而,11月24日,澎湃新闻致电该案承办法官崔嵘。她说,该案正在审理中,还没有结案,一旦结案将会送达。问及审委会作出决定一事,她反问道,“谁跟你说审委会定了?谁跟你说审委会定了就要结案?”
对于该案是否超出审限,她称审判是有审限,但也有特殊情况,特殊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审限。
投资未果遭遇诈骗指控
2004年,因应包头市的招商引资,广东道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称广东道通公司)法人代表梁策来到包头市达茂旗。
当年6月,广东道通公司与包头市达茂旗政府签订建设百灵庙镇至满都拉高速公路(下称百满公路)项目的合同。
8月25日,包头市发改委做出“包发改地经字(2004)430号”的批复文件(下称“430号”批文),同意对广东道通公司采取BOT方式建设百满公路立项。
9月3日,包头市政府又就此项目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出请示文件。当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将请示文件转给内蒙古自治区政府纠风办、交通厅和发改委,三部门先后同意。
200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又批复同意包头市参照BOT方式建设省道211线固阳县至达茂旗百灵庙公路(下称211公路)。
就在层层审批时,广东道通公司与达茂旗政府的合作发生了波折。2004年10月,达茂旗政府召开旗长办公会。《会议纪要》中写到,因广东道通公司违约,百满公路项目建设合同自动解除;如要继续合作,必须重新签订协议。
但这份《会议纪要》又要求,广东道通公司要将百满公路建设情况定期通报达茂旗。
而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交通厅也向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反映称百满公路项目出现投资商撤资的问题。
虽有波折,但双方继续协商推进百满公路和211公路的建设事宜,只是作为甲方的工程建设单位不再是达茂旗政府,而变成了包头市交通局。
2006年8月,包头市发改委与广东道通公司、泰力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外资公司)签订了协议(备忘录),双方约定以BOT方式建设百满公路和211公路,包头市发改委为建设方配置40亿吨以上煤炭资源的开采。随后,包头市交通局也与泰力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
广东道通公司还向交通局缴纳了500万元的公路建设保证金,与交通设计院签订委托设计合同并缴纳设计费531万元。
遗憾的是,双方协商修路事宜到2008年,但最终未能进行下去。这年年底,梁策等人还迎来了一场诈骗指控。
早在2004年10月——2006年6月期间,梁策及合作伙伴谢艳萍、都林凭借与达茂旗政府签订的合同及包头市发改委“430号”文件等,对外分包该项目工程,并先后收取工程保证金1936万元。
2008年11月,得知梁策未取得公路项目的分包人北京吉信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向包头市公安局报案,称遭遇合同诈骗。同年12月,包头市公安局先后抓捕了梁策、谢艳萍、都林三人。
三份判决书存在一模一样的错误
本案进入审判程序后,因两次被内蒙古高院发回重审,包头市中院一共做出三次一审判决,但判决结果一模一样,均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梁策、谢艳萍无期徒刑,都林有期徒刑8年。
判决书写道,“430号”批文下发后,包头市发改委发现以BOT方式建设百满公路必须经过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批准,遂立即撤消了该批文,并以电话和口头方式通知相关各方,要求积极退回“430号” 批文,按照程序进行报批。
而梁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包头市发改委“430号”文件已经撤销,达茂旗政府已经解除了与广东道通公司的百满公路项目建设合同,单独与谢艳萍共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被害人与其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对方工程保证金,数额特别巨大。梁策参与诈骗3起,数额为792万元,谢艳萍参与诈骗764万元,都林参与诈骗380万元。
梁策则称,自己并不知道“430号”批文被撤销,公司在承建过程中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均是根据该文件精神而行使的正常工作。
梁策告诉澎湃新闻,如包头市发改委要撤销文件,根据国务院公文处理办法,有一套程序和方式来进行,“不是说你打电话就可以取消文件”。
针对达茂旗政府旗长办公会开会解除合同一事,梁策认为,这只是政府单方行为,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你在会上一个纪要就取消合同,不可以,合同有《合同法》保护。”
梁策的辩护律师称,达茂旗政府与广东道通公司签订的百满公路合同,后因内蒙古政府最终审核许可,发包主体由达茂旗政府变更为包头市交通局,并被2006年包头市交通局与广东道通公司、泰力斯公司所签《合同书》而取代。在此期间,梁策与他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收取项目保证金,这是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履约行为,是正常的民商交易合同行为,并不是合同诈骗。
此外,梁策积极实施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先后投入了2815.91万元,远超其收取的保证金数额。
但梁策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最终未被包头市中院采纳,包头中院依旧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梁策指责称,案件被发回重审后,检方并未提供任何新的证据,而包头市中院的判决也极不认真,三次一审判决书像是在复制,连其中的错误都一模一样。如在列举某项证据时,三份判决书的编号都从4直接跳到了6,全部缺少了编号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