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
澎湃新闻记者 臧鸣
2014-09-23 19:38
来源:澎湃新闻

根据《办法》,管委会可在自贸区内受理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且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杨深来 澎湃资料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反价格垄断工作办法》(简称《办法》)将自10月15日起施行。
9月23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获悉,《办法》已经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以预防和制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内价格垄断行为,促进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根据《办法》,管委会可在自贸区内受理反价格垄断举报和咨询,且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管委会可以向举报人了解被举报人基本信息、举报人是否就同一事项已向其他的行政机关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情况;根据情况,告知举报人直接跟相关行政机关或法院联系或依照该办法进行甄别与移送。
管委会对咨询人提出的问题、举报人反映的相关事实和证据,以及通过自贸区内其他的调查发现、接受自贸区内经营者有关于达成价格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主动报告等渠道获得的涉嫌价格垄断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分析和甄别,且移交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
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授权,依据《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对自贸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作出立案决定并开展调查,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报告。
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自贸区内涉嫌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并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向国家发改委价监局报告。
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管委会及其工作人员对反价格垄断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