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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3 17:34
广东

佛山海事局

高明海事处辖区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及停泊指南

SAFETY GUIDELINE

为进一步规范高明海事处辖区通航水域船舶航行、停泊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现将辖区航行、停泊等相关要求整理如下:(结尾附高明海事处辖区通航水域功能区划一览表)

一、航行

高明海事处辖区水域属于感潮河段, 受潮汐往复流的影响,水位呈潮汐变化,但落潮时间长、涨潮时 间短,潮落潮差不大。航道技术等级是Ⅰ级四类(水深3.5m、宽度130m、弯曲半径580m),维护等级是三 级(水深2.5m、宽度50m、弯曲半径360m)。

(一)石岩头水域,是西江和沧江河的交汇水域,汛期水流复杂,有漩涡、泡水和横流现象。船舶驶 经时应严格执行干、支流交汇水域相遇规定,加强了望、谨慎通过。从西江干流航经的船舶尽可能绕开行 驶,从西江驶进沧江的船舶,应避让从沧江支流驶出的船舶;相同流向的船舶行驶时,干流避让支流的船 舶;不同流向行驶时,逆流避让顺流。从西江驶入沧江的船舶应减速,谨慎驾驶。

(二)石岩头水域至高明大桥水域,进出港船舶较多,是高明海事处辖区事故多发水域。进出码头水域船舶在横越时要注意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船舶航经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必须 严格遵照靠右行驶的原则,特别注意部分船舶因选择航道而横越行驶。

(三)高明大桥至太平沙头水域 由于高明大桥三桥并列在一起,航经高明大桥驶入太平沙右河槽必须注意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高明大桥上游水域,是太平沙副航道与主航道形成的叉河口水域,受太平沙主航道堤坝影响,水流往 河中射向高明大桥桥墩,且高明大桥的三桥相近,洪水期会产生走廊效应和紊流,航经船舶必须注意水流 变化,加强了望,谨慎操作,及早选定航向,调正船身,以与水流相一致方向行驶。太平沙头、尾浅滩洪水期被淹没,如船舶贪图缓流靠边行驶,容易发生搁浅事故,应引起特别注意。太平沙两侧航道形成沙头、沙尾叉河口水域,船舶驶经时应严格执行叉河口水域相遇规定,横越船在 无碍他船航行时方可横越;同流向行驶的船舶,有他船在本船右舷者应当给他船让路,不同流向行驶时, 逆流船避让顺流船。

(四)平沙渡口水域坐标:112°53′.1 1″E/22°54′.57″N,112°53′.9″E/ 2 2°54′.34″N,112°53′.12″E/22°54′.31″N,112°53′.14″E/23°54′.56″N四点依次连线之间水域。渡口水域 (渡口上游150米至下游150米内)禁止船舶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禁止船舶锚泊。

(五)富湾大桥:两个主通航孔,单行通航,主通航孔净空高度22米,净空宽度180米。桥区水域(上 游400米至下游200米内)禁止船舶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禁止船舶锚泊 。

(六)波子角水域,根据《广东海事局辖区安全航行规定》,波子角航段属于狭窄、弯曲航段。此处 水流复杂,且临近富湾锚地,船舶通航风险高。船舶在航经该处时,应当加强了望,转弯前鸣放一长声, 夜间航行可以用探射灯向上空照射以引起他船注意,务必加强VHF16频道值守。船舶在狭窄、弯曲航段禁 止掉头、追越或者并列行驶,禁止顶岸作业。

二、停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 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除靠泊本辖区各码头作业外,本辖区锚地及停泊点如下:

(一)白坭临时停泊点:西江下游高明辖区三水白坭港口作业区航道右岸东庆渡口下游150米起至田螺岗 上游400米止,停泊区前沿离主航道100米,离岸距离50米水域,其中金港码头前沿水域禁止锚泊。主要供白坭河段两岸码头(包括高要金港、三水南拓和西岸码头等)抵港船舶临时停泊,三水富腾、 海盛达油码头抵港油船除靠泊码头外,应选择在富湾危险品船锚地锚泊;该水域内河船锚泊控制数为28艘 次,海船锚泊不得超过6艘,单个码头抵港锚泊海船不得超过3艘;可作为防台停泊区。

(二)田螺岗下游临时停泊点:高明辖区田螺岗下游近右岸码头回旋水域外,停泊区前沿离主航道1 0 0 米,离岸距离50米水域,其中金利岸线金岗水泥厂码头及其他临时装卸点前沿水域禁止锚泊。主要供大顶岗河段两岸码头(包括高要金岗水泥厂、富港、长亨码头和三水金佰力水泥厂、欧阳、恒 益电厂码头等)抵港内河船舶临时停泊;该水域内河船锚泊控制数为18艘次,不得锚泊海船;锚泊时应注 意不得影响危险品锚地船舶进出。

(三)富湾危险品船锚地:位于西江下游高明区富湾兴华度假村对开右岸水域,仅供危险品船(油船)锚 泊,内有1 3个3 0 0 0 t级、3个1 0 0 0 t级船舶锚位,锚地外侧设有锚地界限标二座。作为防台锚地时,可供 30艘船长60-120米船舶防台锚泊。

(四)富湾散货船锚地:位于富湾沙寮村对开右岸水域,供除危险品船外其他一切船舶锚泊,内有6个 3 0 0 0 t级、8个2 0 0 0 t级、3 2个1 0 0 0 t级船舶锚位,锚地外侧设有锚地界限标二座。作为防台锚地时,可供 46艘船长60-120米船舶防台锚泊。

(六)世纪广场临时停泊点:高明辖区世纪广场对开高明水厂一级水源保护区下游50米起至高明海事处码 头范围,停泊区前沿离主航道50米,离岸距离50米水域。主要供荷城作业区内河船舶临时锚泊;锚泊时不得进入一级水源保护区和航道水域;该水域内河船锚 泊控制数为10艘次;海船因特殊情况需在该水域锚泊的,需提前向高明海事处申请;可作为防台停泊区。

(七)南海发电厂码头临时停泊点:西江下游高明辖区太平沙左汊道左岸南海发电一厂新码头上侧150米 起沿上游500米,停泊区前沿离主航道边线为300米,离岸距离为50米所组成的水域。主要供荷城作业区南海发电一厂码头内河船舶临时锚泊;锚泊时不得进入码头前沿水域和航道水域;该水域内河船锚泊控制数为12艘次;海船因特殊情况需在该水域锚泊的,需提前向高明海事处申请。

(八)海口塔港澳船舶临时停泊点:西江下游高明辖区荷城港口作业区右岸珠江码头下游150米至400米范 围水域,停泊区前沿离主航道100米,离岸距离50米水域。主要供荷城作业区抵港待作业港澳航行船舶临时锚泊;该水域最多提供6艘1000-2000t级船舶锚泊;锚位分两排,每排提供3个锚位,按照小型船舶近右岸、大型船舶近航道原则,根据船舶吃水实际情况选 择锚位。

(九)海口塔内河船舶临时停泊点:7#港澳船舶临时停泊水域下游50米起至海口塔上游600米范围水域, 停泊区前沿离主航道100米,离岸距离50米水域。主要供荷城作业区抵港待作业内河国内运输船舶临时锚泊;该水域最多提供16艘1000-2000t级船舶 锚泊,锚位分三排,建议船舶选择两艘并排锚泊、同时抛艏艉锚方式,按照小型船舶近右岸、大型船舶近 航道原则,根据船舶吃水实际情况选择锚位;可作为防台停泊区。

(十)海口塔海船临时停泊点:8#内河船舶临时停泊水域下游50米起至海口塔上游100米范围水域,停泊区前沿离主航道100米,离岸距离50米水域。主要供荷城作业区抵港待作业海船临时锚泊;该水域最多提供8艘3000t级船舶锚泊,锚位分四排,每排2艘,按照小型船舶近右岸、大型船舶近航道原则,根据船舶吃水实际情况选择锚位;可作为防台停泊区。

三、报告

(一)锚地、临时停泊以外水域原则上不允许船舶锚泊,确因紧急避险等特殊情况需要在禁止停泊水域 和临时停泊以外水域锚泊的,需主动向高明海事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锚泊。

(二)船舶计划在高明辖区锚地、临时停泊水域停泊的,需提前向高明海事处(高明锚地管控中心)申 请锚位,其中抵港待作业船舶按照码头抵港船舶预报制执行,其他临时停泊船舶需经高明锚地管控中心同 意后按指令开往指定地点锚泊。

(三)码头抵港船舶预报要求:码头单个泊位停靠船舶不得大于2艘,抵港锚泊船总数不得超过码头泊位 数的2倍,未预报或超过水域停泊数量的,船舶不得在该水域锚泊,特殊情况确需锚泊的应向高明海事处 申请。各港航企业应科学调度进出港船舶,配合海事部门做好到港船舶预报,安排专人每日9时前预报码头 当日抵港船舶计划,预报内容应至少包含在港锚泊和计划抵港船舶船名、货物、抵港时间等信息,按要求 严格控制在港锚泊船舶数量,确保辖区停泊水域船舶密度安全合理。

(四)船舶进出锚地、临时停泊水域时,应提前向高明锚地管控中心报告动态,并服从锚地管控中心管 理。

(五)进出停泊水域的船舶、设施,应主动避让顺航路正常航行的船舶,横越航道时应通过VHF16频道播 发航行动态,防范碰撞风险。(事故多发水域:珠江码头对开-南鲲码头、高富码头对开-波子角-危险品船 锚地、富湾大桥下游-散货船锚地、白坭对开-白坭左岸码头)

(六)报告包括甚高频VHF16频道、电话等形式。高明海事处指挥分中心电话:0757-88662551,高明锚 地管控中心电话:0757-88818338。码头抵港船舶预报微信:18928685299(高明海事处指挥分中心);QQ:2817723680(高明海事处指挥分中心);电话:0757-88662551。

四、其他

(一)船舶、设施进入锚泊水域抛锚时应与附近锚泊船舶、设施保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采取并排方式 锚泊的船舶应同时抛艏艉锚,并尽可能保持船体顺航道方向锚泊。

(二)船舶、设施锚泊应按规定显示信号,并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保持VHF16频道守听和 A I S设备正常工作,密切注意船位变化、周围环境、水文气象情况,不得妨碍或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 泊、作业安全。

(三)遇能见度不良、洪水、台风等恶劣天气,锚泊船舶、设施应采取必要手段防范走锚、碰撞等风 险,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四)锚泊船舶、设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规定,严禁向水体直接排放船舶污染 物和垃圾。

(五)船舶使用自用附属艇的,应严格遵守内河交通安全有关法律法规,附属艇载员不得超过3人,且驾 驶员应持有相应船员适任证书,所有乘载人员应穿着救生衣,配备足够的救生浮具,不得从事营业性客货 运输。

(六)船舶、船员遇突发或异常情况需及时主动向海事部门报告,其他未尽事宜请联系高明海事处24小 时值班电话:0757-88825295,工作时间可联系0757-88662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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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规解读 | 亲,您的船舶安全知识锦囊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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