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欠债人去世,欠款谁来还?民法典这样说

2021-05-11 18:25
广东

生活中

债务人去世了

妻儿放弃继承遗产

那么,欠款谁来还?

近日,新会法院对一起涉遗产管理人案件作出判决,指定债务人的妻子和儿子作为遗产管理人,在清算债务人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初,林某向黄某借款5万元,并约定于同年6月30日前还清。大约两个月后,林某不幸去世,期间未偿还过本金和利息。无奈之下,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林某的妻子陈某、儿子林某某共同承担清算遗产义务,在清算后遗产额范围内偿还借款5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林某的妻子及儿子辩称,林某生前欠多少钱,我们不知道,也与我们无关。我们放弃继承他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林某的合法继承人分别是陈某、林某某,但均表示放弃继承林某的遗产。遂上述两人均对林某生前所负债务不用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虽然陈某、林某某放弃继承,但考虑到遗产尚由陈某、林某某占有和管理,其二人又分别是林某的配偶和儿子,更清楚遗产的具体情况,并且二人均向法院表示同意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故确认上述两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由其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遗产管理人的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相较于过去的继承法,是一大突破。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至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新增了遗产管理人选任、指定、职责、民事责任和报酬五个方面,构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框架。

在履行职责时,建议遗产管理人要关注以下几点: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遗产管理人应做到认真、细致、详尽、不遗漏、无差错。在实践中,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并在遗产清单上签名。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既包括报告遗产的范围,也包括遗产的现状,并应当向全体继承人报告,防止出现损害部分继承人的情形。

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主要涉及两个程序

首先要确认被继承人的债权和债务,必要时可以发出公告;其次要清偿税款及债务,按照法定顺序进行清偿。

四、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责任。

原标题:《【我为群众办实事】欠债人去世,欠款谁来还?民法典这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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