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上海调研,管理条例胎动

澎湃新闻记者 闫鹏飞 实习生 王新科
2014-07-30 16:59

7月8日至9日,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在上海进行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专题调研。

        据科技部网站7月30日消息,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7月8日至9日在上海进行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专题调研,调研组成员来自科技部、教育部以及海关总署等。

        所谓人类遗传资源,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及其产物的器官、组织、细胞、核酸、核酸制品等资源材料,以及其产生的信息资料。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是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收集、研究、开发、买卖、出口、出境等活动的管理机构,由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管理。

        此番调研组召集了上海的大学、医院、科研机构和企业近60家单位参加座谈会,对《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条例》”)、《人类遗传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和《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进行了解读和答疑,并对立法目的、管理体制、审批制度等进行了讨论。

        一名与会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座谈会实际上更多的是讨论《条例》,而且特别强调的是使用人类遗传资源对外合作,比如出口和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一方面,要使与会机构明确自身的对外合作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符合未来《条例》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在征求部分修改意见。“目前看来,国家会对人类遗传资源的管理趋严,并寻求立法,把对该领域的管理上升到法律层面。”

        在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领域,曾出现大的争议事件。2001年3月,《瞭望》杂志发表了《令人生疑的国际基因合作研究项目》一文,指出哈佛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副教授徐希平博士曾在安徽出现违规采集血样情况,仅哮喘病一项,徐希平本人承认拿到美国去的DNA样本就有1.64万份,而其中国合作方,安徽医科大学对于一些研究并不知情。

        目前,涉及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国际合作项目,须由中方合作单位办理报批手续,要向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正式签约。

        2012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对外公布《条例》征求意见,目前暂时未施行。根据当时《条例》所公布的条款,国际合作项目的审批要求基本未变,要求遵循平等互惠的原则,合作各方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明确国际合作中的国家利益”。

        前述政府部门负责人说,中国的人类遗传资源利用起步较晚,现有的资源也相对有限,合作中必须重视这么一点:中国机构提供资源来研究,在有研究成果后,国内机构能够共享成果,而在涉及商业行为时,也要有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受益。

        一名企业人士告诉澎湃新闻记者,相比较而言,与国外研究机构的学术合作比商业合作更好审批,在具体项目上,人类遗传资源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时,会特别关注中方能在合作中地位以及能够获得多少实际利益,未过评审的项目不少。

        另外,上述企业人士称,《人类遗传资源暂行管理办法》已实行16年,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的采集和利用情况已变化较大,比如,现在中外合作已经不依赖于实物,而是直接的数据传输等。

        “现在,国内对于器官、细胞等事务的出口管理已经不错,未来对数据的管理会加强,特别是基因组数据。”前述政府部门人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