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脉准绳】一审生效!主张游戏“换皮”抄袭索赔千万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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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娱美德有限公司、株式会社传奇IP 、亚拓士软件有限公司称,他们是游戏《热血传奇》的共有著作权人,《热血传奇》是于2000年开发的一款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游戏,在中国游戏市场上拥有广泛的知名度与美誉度。
2019年7月,他们发现在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七互娱)关联公司运营的网站出现了《王城英雄》游戏推广内容。
经比对《王城英雄》游戏测试版本,该手游在人物角色、装备、道具、技能、怪物、NPC、地图、特殊功能设计等方面与《热血传奇》游戏整体实质近似,并且自称“传承经典”属于自认抄袭。
据此,三家公司主张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侵犯了《热血传奇》类电作品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而且前述行为也违背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三家公司遂将
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诉至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
被告立刻停止侵权行为
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并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等辩称,《王城英雄》游戏与《热血传奇》故事情节、任务主线不一致,且原告诉称的相似内容占《王城英雄》游戏比例极低,故整体上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著作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争 议 焦 点
1.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关于《热血传奇》游戏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2.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3.若三七互娱及其关联公司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何种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裁 判 理 由
《热血传奇》作为大型多人在线角色扮演类游戏,从最终呈现的效果来看,是以其计算机程序为基础,将文字、图片、音频等素材进行动态组合呈现,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就是展现游戏画面的过程,符合《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尼尔公约》关于类电作品的定义。
广互君小tips
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实践中,对类电作品的比对通常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案涉游戏整体画面由于难以穷尽,因此无法对画面进行逐帧比对。而玩法的具体设计是网络游戏的核心与灵魂,亦是不同游戏区分的关键。
因此,在游戏画面难以逐帧比对的情况下,法院将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作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并选取了《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王城英雄》游戏前250级的游戏内容进行比对。在剔除公有领域的设计、他人在先设计、有限表达设计后,从场景、角色、战斗模式等五个方面对案涉两款游戏进行了比对。
《热血传奇》中的服装店
《王城英雄》中的服装店�� 在游戏场景方面,两款游戏虽然存在部分相似场景,但均为游戏的常规设计和通用表达,不能被他人所垄断;
�� 在游戏角色方面,《王城英雄》仅有战士一个职业,属于单职业游戏,不同于《热血传奇》具有复杂的人物关系。同时,案涉游戏的角色属性与技能设定均属于有限表达和常规设计,不具有独创性;
�� 在战斗模式方面,案涉游戏在操纵角色运动的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相关操作均是较为基本和常见的表达,属于不能被他人垄断的公有表达;
�� 在任务主线方面,《王城英雄》的任务介绍主要是引导玩家“尽快升级”,表述相对简单,不属于玩法的具体设计。即便案涉游戏任务主线相似,如果玩家不能获得近似体验,两者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 在游戏特殊设计方面,两款游戏在球状血量图、部分UI界面、角色死亡界面等方面从外观上看存在一定的相似。但无论是红色球显示血量,画面地图的设计还是怪物和角色死亡之后灰黑色的画面,均属于游戏的常规设计,此类设计不具有独创性,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
综上,两款游戏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同时,法院还认为,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不能抵触著作权法等专门法的立法精神,否则将架空专门法,影响整个法律体系的平衡。在本案中,原告享有的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已经有了清晰的边界,这种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本身体现了著作权法的公共政策考量,在专有权利控制范围外的行为原则上应纳入公有领域,不应再针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判断。
法 官 说 法
主审法官 周 扬
一款网络游戏的设计,其游戏结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界面布局及交互等设计属于整个游戏设计中的核心内容,相当于游戏的骨架,而游戏角色形象、配音配乐等内容则属于形象设计,相当于游戏的皮肤或者衣服,所以行业内将只更换IP形象、音乐等元素而在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实质相似的行为称为“换皮”抄袭。
而针对同题材开发的网游,美工设计不可避免会运用到相似的元素,最基础的玩法设计也难以避免相近,但是否构成对游戏作为类电作品的侵权?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明晰了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内容、比对方法,厘清类电作品与可以单独利用的作品之间的保护界限,明确了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考量的因素。
一、如何确定“换皮”游戏的比对内容
案涉两款游戏均为角色扮演类游戏,此类游戏需要不断打怪升级且游戏数据不断更新,其特点是人物等级由低不断升高。根据原告的取证,《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王城英雄》游戏前250级的游戏内容基本可展现游戏主要的人物、装备、技能及主要城镇布局、基础玩法等设定,以及一些特殊细节设计等等。游戏的这些低等级内容基本涵盖了两款游戏的方方面面,两款游戏已得到充分展现,而且低等级是所有玩家必须体验的过程,亦是游戏开发商吸引玩家持续体验游戏的核心内容,因此,《热血传奇》游戏前60级以及《王城英雄》游戏前250级的游戏可作为两款游戏整体上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内容。
二、两款游戏作为类电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
实践中,对于类电作品的比对一般都是直接比对整体画面,但是对于多人在线的网络游戏而言,游戏整体画面在某种意义上讲难以穷尽,无法像传统电影作品一样对画面进行逐帧比对,因此必须结合游戏自身的特点找到判断两款游戏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方法。
由于游戏重要特征是其互动性,玩家参与游戏的过程就是展现游戏画面的过程,而玩家如何参与游戏是由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决定。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是指游戏开发者开发创设供玩家共同遵守的一套细化的游戏方法、制度或规则,需要开发者通过计算机编程,并添加文字、音乐、美术等素材最终形成可视听的网络游戏作品。
在玩家操作游戏的过程中,游戏的诸多美术、音乐素材通过玩法设计串联、衔接、组合形成连续的动态画面,玩家可以在特定的玩法设计框架内实现各种互动。尽管玩家的交互行为会带来游戏画面的难以穷尽,但是游戏的具体玩法设计是恒定的,不同游戏之间是否会给玩家带来相似的操作体验,关键在于玩法的具体设计是否相似。因此,在对游戏画面难以逐帧进行比对的情况下,可以将游戏玩法具体设计作为游戏的基本表达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同时,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不同于抽象的游戏规则,后者是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只有抽象规则之外的极具个性化的设计,才有可能脱离思想范畴,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内容。
三、类电作品与其中可以单独利用作品的保护界限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果是对电影作品的利用,一般只需要获得电影作品权利人的许可,不再需要获得电影作品中编剧、演员等人的许可,但若是单独利用了电影中的美术作品,则应由美术作品权利人而非电影作品权利人主张侵权。
本案中,既然将《热血传奇》游戏认定为类电作品,则应适用上述类电作品权利主张的相关规定。网络游戏是一种集合型作品,如其界面道具人物形象可为美术作品,情景介绍为文字作品,游戏代码则是计算机软件作品,音乐毋庸置疑为音乐作品。侵权人若仅是单独利用了其中某一类作品,如美术作品时,则应由美术作品权利人而非类电作品权利人主张侵权。如果侵权人既利用了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又利用了美术作品等,则只能由类电作品权利人主张侵权。故本案中,尽管多个美术作品从外观上存在一定的近似,但在游戏玩法的具体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情况下,《王城英雄》游戏不构成侵权,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可另行主张保护。
四、判断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应当考量的因素
第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大体明确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即应妥善处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性保护不能抵触专门法的立法精神,凡专门法已作穷尽规定的,原则上不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扩展保护。就本案而言,《王城英雄》游戏与《热血传奇》游戏在整体上作为类电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已经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进行审理并作出否定评价,此时,不应再针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判断。
第二,在著作权法之外通过反不正当竞争补充保护必须有不足以正常保护的其他因素与依据。本案中,原告主张《王城英雄》游戏在苹果应用商店自称“传承经典”、强调“传承游戏经典设置”,属于自认抄袭。事实上,“经典”一词,在日常生活中极为常见,在游戏行业中也存在大量的“经典”,并非某款游戏所专属,若仅凭上述宣传语中的“经典”认定为不正当竞争,易导致垄断,故使用“传承经典”“传承游戏经典设置”等宣传语并不具有不正当性,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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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综二庭
通讯员:梁珺怡
原标题:《【法脉准绳】一审生效!主张游戏“换皮”抄袭索赔千万被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