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司法恶例:被害人父亲法院自尽,被告无罪变死刑

澎湃新闻记者 李云芳 发自安徽
2014-07-22 08:50
来源:澎湃新闻

 
死者继母刘素英站着的位置,就是当年其和丈夫、儿子被砍的位置。       
案发时,周家华的父亲(右)担任村干部,警方因其“不支持”破案工作而将其在看守所关了八个月。

证人周开慧(左)、周在荣(右)向澎湃新闻讲述当年被警方多次抓捕并刑讯的过程

        每隔一段时间,张侠就赶到几十公里之外的宿州市第三监狱,会见已在这里服刑十多年的丈夫周继坤。

        但会见经常闹得不愉快——丈夫责怪她不用心申诉。

        1996年8月,安徽省涡阳县大周庄发生一起命案,村民周继鼎一家五口深夜被砍,其女当场死亡。同村村民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作为嫌疑人被警方抓捕,随后检方提起公诉。

        因为“矛盾点多”,尤其是控方证人当庭翻证,否认目击,阜阳市中级法院审委会(涡阳县原属阜阳市)已决定应宣告五人无罪。

        “我可以这样说,它是个冤案,当时审委会委员众口一词定无罪,连列席的副检察长也没话说”当时担任该案审判长的巫继成在接受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采访时回忆。

        但周继鼎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逆转了这场判决。他冲入巫继成的办公室服毒自杀,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不得不重新复议该案,并改变原先决定:判处两人死刑、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

        安徽省高院的发回重审,也只是让阜阳市中院将判决降低一格:两人死缓、一人无期、两人15年有期徒刑。最终,安徽省高院二审裁定维持了这一判决。

        而在法庭上翻供的两名控方证人,一度被警方以涉嫌伪证罪移送检察院,最终检方以“不能认定系伪证”决定不予起诉。

        2014年6月26日,张侠到安徽省高院申诉,但被告知没有新证据,不予立案。

        张侠每年都去申诉,每年都得到一样的答复。她不知道如何向狱中的丈夫解释,只是觉得“肯定要坚持”。

 审委会一致定无罪

        虽然事隔16年,但巫继成仍记得,当年审委会讨论该案的情况,“结束时天都黑了”。

        案件于1998年10月6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次日合议庭即进行了评议,“矛盾点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疑罪从无,合议庭拿出一个无罪意见,提交审委会讨论。”

        而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也比较慎重,请阜阳市检察院派人列席讨论。

        据悉,阜阳市检察院派了三人参加,分别是该院一副检察长、起诉处处长和本案公诉人于月刚。

        10月15日下午,审委会讨论了该案,“所有委员众口一词,这个案件应该无罪。”巫继成回忆。

        澎湃新闻也从权威渠道证实,出席该案讨论会的七名审委会委员全部在应宣告无罪的决定上签字。

        这确实是个漏洞百出的“葫芦案”。

午夜全家被砍

        案件发生在1996年8月25日深夜,接到报警后涡阳县警方赶到现场。

        据周继鼎反映,案发当晚,夫妇二人及儿子在院中睡觉;两个女儿周翠菊、周翠兰则在东屋睡觉。半夜被砍伤后,所有人都昏迷了,周继鼎先醒来叫人报了警。

        奇怪的是,周继鼎家附近有多家住户,案发时但却没有任何人听到异响或叫喊声。

        警方赶到时,周翠菊已经死亡,尸体平躺在东屋的床上。据悉,周翠菊系周继鼎与前妻所生。

        警方对现场进行了勘查。但勘查笔录中除了记载案发现场的布局情况、血迹所在以及死者姿态外,并没有记录到任何可疑迹象。

        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翠菊死因进行了鉴定,认为系颅脑损伤死亡。其左颞部既有锐器伤,又有钝器伤,系斧头、砍刀类凶器所致。

        周翠菊胸前皮肤还有小面积挫伤。鉴定报告分析称,胸部伤痕系钝器伤,可能是死者发现凶手起来时,被凶手用钝物击伤后,又用斧头类凶器猛击头部致死。

        案发三天后,涡阳县公安局对周继鼎家其他四人所做的伤情鉴定显示,四人均伤在头部,周氏夫妇及二女儿为重伤,神志昏迷;儿子为轻伤,神志少清。

        伤情鉴定推断,凶器为一面带刃的铁制刀具,或较重的铁质钝器,如斧背之类。

        伤情鉴定还称,现场情况未有发现奸情的行为,仇杀可能性大,可能为两人以上作案。

        嫌犯之一周在春的辩护律师刘静洁后来指责警方侦查太粗疏:死亡鉴定书中没有推断周翠菊的死亡时间,现场勘验没有对现场的血迹及各种遗留物进行化验。

        刘静洁还认为,此案有多处狐疑:案发当天是夏天最热之时,但死者在夜间却身穿牛仔裤和长袖衣服睡觉;死者头部严重损伤导致死亡,但其上衣却无血迹;死者腿部未受伤,但右小腿裤子上却有大片状血迹……

        此外,四个伤者被砍时竟然无人感到疼痛而叫喊、挣扎,连只有鼻子上有一处划伤的周继鼎之子竟然也昏迷不醒。

 “耐心的说服和教育”

        这起案件被定为“8•25”特大杀人案,涡阳县为此成立了专案组。专案组后来在一份《说明》中介绍了整个破案过程。

        案发后,专案组就先后收审了周继坤、周家华、周在化,但由于种种原因,三个嫌疑人被释放,案件陷入僵局。

        据澎湃新闻了解,收审这三人,是因为周继鼎称与周继坤、周家华家存在矛盾。

        1996年年底,涡阳县委常委、政法委第一书记王秀坤听了案情汇报后,“感到此案就此一放,后果将更加严重”,责成公安局迅速组成新的专案组重新侦破此案。

        1997年3月,专案组发现一个重大线索:案发当晚,有人聚在一起喝酒,并在现场附近出现,嫌疑人又聚焦在周继坤、周家华身上。

        警方秘密拘捕二人,同时拘捕了“常听周继坤使唤”的周在春。

        据悉,案发前,27岁的周在春尚未娶妻,在村里属大龄光棍,为人老实,生性胆小。因与周继坤及其父亲家住得近,常来帮忙。

        周在春成为了警方的突破口。“经过耐心的说服和政策的教育,周在春交代了与人喝酒后实施杀人的罪行。”

        警方随后又拘捕了周在化和周正国,并“一气攻下”了二人。随后在一番特别努力下,又突破了周继坤、周家华的心理防线,案件至此成功告破。

        警方侦查认定,周继坤、周家华两家,因与在计生办工作的周继鼎存有积怨,后又因计划生育问题产生矛盾。二人预谋后分头找到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华三人。

        案发当晚,五人持自家的刀、斧等工具,先对屋外熟睡的周继鼎夫妇及其儿子头部砍、划,致三人当场昏迷。在东屋内熟睡的周翠菊、周翠兰被惊醒,周继坤、周在春发现后各持一把菜刀窜进,先对周翠菊头部连砍数刀,对周翠兰头部砍一刀后退出。周家华又进入对周翠兰头部猛击一斧,又对周翠菊头部砍一下。周翠菊当场被砍死,周翠兰昏迷。

        但根据五名犯罪嫌疑人的交代,警方先后在大周庄的水井、机井、水塘、桥下等地搜寻,却并未找到杀人血衣和作案工具。

        警方同时还对五人家里进行了搜查,搜走了多件他们平时穿的衣服和家中的切菜刀、铁锤等。

        涡阳县公安局曾委托公安部对周在春和周在化T恤上的可疑斑迹进行检验,但并未检出人血。

        6月,警方将该案移送涡阳县检察院。

19名证人出庭

        1998年10月6日,该案第一次开庭。

        五被告人当庭否认故意杀人,指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并当庭亮看伤情。

        大周庄村民周杰和周开慧,作为控方证人出庭。

        此前,周杰在警方所做证言称,案发当晚在周继坤家里,看到五嫌疑人一起喝酒,并计议要“摆治摆治”周继鼎,还亮了凶器。

        周继鼎邻居周开慧在警方所做证言称,当晚看到五嫌疑人走向周继鼎家,过了一会便听到周继鼎家传出“哎呦”声。

        但二人出庭后均推翻此前的证言,称那些证言是被警察“打出来”的。

        据参加庭审的辩护律师称,当天有19名证人出庭作证,均当庭否定了以前的证言,不少证人当庭陈述公安机关对他们暴力逼取证言的情形。

        审判长巫继成印象最深的一个证人是村民周在荣,“一传进法庭,扑通跪下来,说‘因为公安局关了我一个多月,非叫我说这几个人作案之前到我小店里买过熟食’。”

        案发当年只有10岁的周继鼎之女周翠兰也出庭作证,称当晚看见了周继坤和周家华进入其与死者睡觉的东屋,但未看到杀人过程。

        但法庭认为,周翠兰的证言存在疑点。

        公诉人在庭上还出示了两把菜刀,称系杀人凶器。

        辩护律师反驳称,菜刀系案发数月后从被告人家里提取,刀上并没有死者周翠菊或其他人的血迹,不能证明任何案情。

        法庭也认为,两把菜刀在案发许久后才提取,且未对菜刀进行检验,因此不能确认该菜刀为凶器。

        案件审理后,合议庭和阜阳市中院审委会一致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五被告人无罪。

        “一对号入座,明显可以宣告无罪。” 多年后,巫继成依然激动地对澎湃新闻强调,当时1997年版的《刑事诉讼法》刚施行不久,该法第162条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麻烦来了”

        1998年10月16日一大早,还没到上班时间,巫继成就来了办公室。

        前一天下午,他刚参加了审委会对涡阳“五周”案的讨论,已经决定宣告周继坤、周家华、周在春、周正国、周在化无罪。

        此时,周继鼎走了进来,质问该案是否要宣告无罪。

        “谁告诉你要宣告无罪?”

        “你管谁告诉呢,反正我知道了。”

        “如果我们定下来,会把判决书送给你,因为你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如刑事部分你不服,可以提请检察院抗诉;如果民事部分不服,你可以直接上诉。”

        周继鼎突然掏出一个装有剧毒农药的小瓶子喝了下去,阜阳市法院紧急将其送医抢救。

        审委会前一天下午刚刚讨论决定要宣告无罪,被害者父亲次日一大早就赶来法院质问,巫继成怀疑有人故意将审委会的讨论内容泄露给了周继鼎。

        澎湃新闻后来发现,嫌犯周继坤在一份材料中把矛头指向了参加了审委会讨论的本案公诉人于月刚,他称是于月刚叫被害人家属到到法庭去闹的。

        但于月刚否认自己参加过这次审委会,他告诉澎湃新闻,案件过去很多年,很多情况都记不清了。

        周继鼎在医院抢救三天后最终死亡。“人一死,麻烦就来了”,巫继成说,审委会开始重新讨论,“就变过来了,两被告被判死刑。”

        据悉,周继鼎服毒自杀事件发生后,时任阜阳中院院长的刘家义指示,审委会成员分别阅卷、重新复议后再定。

        阜阳中院向安徽省高院打报告,请求延长办案期限,理由是“案情复杂”。

        阜阳市还将情况上报安徽省政法委,省政法委主要负责人进行了批示,随后阜阳市委两位主要负责人也先后进行了批示。

        1999年3月,阜阳市中院下达了一审判决。因犯故意杀人罪,周继坤、周家华判处死刑,周在春判处无期徒刑,周正国和周在华各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对于证据情况写得非常简略:有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鉴定结论等所证实,五被告人亦曾作过供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可以认定。

关键证人庭上再翻证

        五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7月,安徽省高院撤销阜阳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

        安徽省高院的裁定认为,五被告人曾做过的有罪供述尚未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多名证人证言出现反复且相互矛盾,部分证人当庭又提出其作证时曾受到关押或殴打,在没有排除证据疑点和矛盾的情况下不能确认系五人所为。

        五个多月后,阜阳中院另组合议庭,再次开庭审理此案。而公诉人依然是齐杰和于月刚。

        五名被告人依旧坚称自己无罪,依旧指责警方刑讯逼供。

        受害人之一的周翠兰出庭作证,称当晚死者周翠菊叫她起来解手并开了门。她在床下找鞋,床下出来后就看见周继坤和周家华进来,二人手中并未拿东西。

        但嫌犯周正国的辩护律师反驳称,周正国在警方供述称被害人是睡在床上被砍的,而周翠兰则证明她和周翠菊当时已经从床上起来,两人证言明显存在矛盾。

        嫌犯周家华直接指周翠兰的证言“是大人教的”。

        虽然开庭时仍被警方羁押,但证人周杰、周开慧也被带到了法庭作证,且坚持了上一次开庭时的证言:此前被又 “关”又“打”,才按警方的要求作出了对,并指出了打人警察的名字。

        公诉人申请法庭播放了二人此前的作证录像,并称录像时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场。

        但周开慧称录像里也是假话,“录像之前他们在看守所威胁我”。

        面对证人翻供,公诉人突然“提醒”合议庭,“今天的场合不利于证人周开慧实事求是地作证”。

        周在春的辩护律师刘静洁在书面辩护词中讽刺道:公诉人称法庭作证的环境不好,面对这么多被告亲属他不敢如实作证,“辩护人不解到底他怕无权无势的农民,还是怕能随时将他抓入牢房的执法机关”。

        公诉人再次提到了物证---两把菜刀,称第一次开庭时已提交法庭。

        周在春辩护人表示,菜刀是案发几个月后从周家菜板上拿走的,“如果菜刀杀了人,不可能还用于切菜”。

        与第一次开庭相比,此次开庭并没有增加有价值的新证据,依旧主要靠被告人的口供,而关键证人也依旧坚持了在警方审讯时违心做了对被告不利证言的陈述。

“定铁案尚无把握”

        开庭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讨论。

        合议庭认为,五被告人供述与现场勘查笔录、伤情检验、鉴定结论基本相吻合,又能与有关证人证言相印证,因此可以认定五被告所为,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可以认定。

        但合议庭也注意到了本案中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重要证据杀人血衣和作案凶器始终未能找到;二是证人的证言有反复,时证时翻。

        据悉,合议庭曾提出两种意见,一种是认定五被告有罪,但“定铁案尚无把握,如宣告被告人无罪,必定会放纵犯罪,故只能在量刑时可留有余地”。而另一种意见则是宣告无罪。

        2000年2月23日,阜阳市中院审委会对该案进行了讨论,研究决定后同意合议庭第一种评议意见。

        最终,阜阳市中级法院此次一审判处周继坤、周家华死缓,周在春无期徒刑,周正国、周在华有期徒刑15年。

        判决书中罗列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口供外,剩下的只有证人周杰和周开慧的证言:周杰证明案发当夜,其在周继坤家看见五被告人一起喝酒,周继坤提出“摆治摆治”周继鼎,并看见周家华等人拿有斧头、菜刀等凶器。周开慧当夜在路旁睡觉时被响声惊醒,抬头看见周继坤等人经过,一会听见周继鼎家传出“哎呦”的叫声。

        阜阳市中院的判决,没有采纳被害人周翠兰的“孤证”,但也没有采纳证人周杰、周开慧当庭给出的证言,而是采纳了二人之前对警方所做的证言。

        周在春在上诉状中讽刺性地写道:一审法官对当庭已经查明的证人证言视而不见,而按证人以前做的假证作为证据,“不知公开审理还有什么意义?”

        五被告上诉后,安徽省高院不开庭审理了该案,于2000年10月做出判决,维持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有罪原判。

        澎湃新闻还发现,判决书在列举证据时特别强调了各被告归案后有罪供述的次数:周继坤做过8次有罪供述,自书供词1份;周家华做过1次有罪供述;周在春作过11次有罪供述;周正国作过10次有罪供述;周在化做过8次有罪供述,自述供述材料1份。

        对于证人证言,判决书含糊带过,五被告人的供述“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法医鉴定基本一致”。

 “伪证罪”

        涡阳县城向北20多公里即是大周庄,1996年时,全村村民不足千人,以种植小麦和豆子为生。

        周继鼎家人被砍杀一案,搅翻了这个偏远的小村落。不仅仅是命案本身,更严重的是警方的侦破行为。

        当年为该案被告人提供义务法律援助的合肥众成律师事务所曾向安徽省人大上书,称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有40余人。

        无论是被告人及其家属,还是周杰、周开慧、周在荣等证人,如今仍向澎湃新闻“控诉”警方当年的刑讯逼供(证)。

        但安徽省高院2000年做出的生效裁定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部分办案人员已出具材料证明在办案过程中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证人逼供诱供的现象。看守所也出具材料证明,五犯罪嫌疑人在关押期间,未发现外伤。

        澎湃新闻致电当年参与办案的警员周宗仁,他在电话中反问,“要是刑讯逼供,法院一审、二审还能判吗?”

        另一名警员张琦则以法院已经判决为由,拒绝了澎湃新闻的采访。

        据悉,周杰、周开慧因在法庭上做出了不同于对警方所做的证言,1999年6月,被涡阳县警方以涉嫌伪证罪逮捕,后移送涡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但2001年5月,涡阳县检察院决定对二人不予起诉。

        《不起诉决定书》称,依据卷中材料,无证据能够证明周继坤等五人吃饭喝酒密谋杀害周继鼎并亮出凶器时周杰在现场,也无证据能证明周继坤等五人顺着巷子向南走时被周开慧看见和能听见周继鼎家传出了惨叫声音。卷中事实不清,该案经两次退查后,仍不能认定周杰、周开慧二人的伪证行为,决定对二人不起诉。

        这与阜阳市中院对周继坤等五人的一审判决及安徽省高院的二审裁定,直接矛盾。

        澎湃新闻致电当年参与审理周继坤案的阜阳中院法官潘智,但他表示并非该案主审法官,再加上时隔多年,已完全记不起相关情况。

        澎湃新闻致电安徽省高院当年裁定该案的两名法官,但电话一直未能接通。

        另一个曾被警方长期关押并逮捕的证人是周在荣。在法庭上推翻在公安机关所做证言后,他一度“躲到”北京去打工,但仍被涡阳警方找到带回。

        1999年9月20日,警方以涉嫌包庇罪将其逮捕。两天后,在警方的一份讯问笔录中,周在荣称此前“在法庭上讲了瞎话。”

        9月27日,被羁押中的周在荣又写下了一份不再出庭作证的申请书,称在法庭上作证时“脑子很乱……就向法庭说了假话……我以前和这次向公安机关及检察院提供的证词都是事实,如果法院再开庭审理此案时,我不愿再出庭作证了,以我在公安和检察院问我的材料为准。”

        2001年,周在荣被以涉嫌伪证罪起诉后,刘静洁律师去会见他。

        周显得很苦恼,“为什么讲真话反而被扣上‘伪证罪’的罪名,现在检察院已起诉我了,我真不知道该到哪儿去讲理”。

        刘静洁劝他相信法院,相信法律。

        “相信法院?那周继坤等人不是也被冤判刑了吗?”

        (文中周翠兰、周翠菊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