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被罚1万元!宜宾这些司机遭了!

2021-04-28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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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

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

多人因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规揽客均被处罚!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3月22日10时左右,宜宾市叙州区道路运输行业联合“打非治违”路面执法人员何晓宇、胡华等一行拾人在宜宾市叙州区在宜宾高铁西站巡查时,查获彭一彬驾驶川Q088AS号车,车上载有贰名乘客由美好家园载到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4.94元车费,当事人彭一彬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彭一彬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彭一彬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其他执行方式和期限: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3月24日10时左右,叙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行政执法人员胡华、张跃林与公安、交警等部门一行六人在叙州区高铁西站巡查时,当事人驾驶川Q348C9号大众牌小轿车搭乘陆名乘客,以商议并通过微信收取贰名乘客共伍拾元的乘车费用,将乘客由临港天立汽车城送至叙州区高铁西站。

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毛家彬询问笔录及壹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毛家彬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3月30日10时左右,宜宾市叙州区道路运输行业联合“打非治违”路面执法胡华、张跃林(运政)、徐家金(公安)、等7名执法人员在叙州区高铁西站巡查时,查获文学驾驶川Q9106C号大众牌小轿车搭乘贰名乘客,将乘客由叙州区观音镇街上送至叙州区高铁西站,驾驶员文学以商议并通过微信收取其中壹名乘客伍拾元的乘车费用,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另壹名乘客叁拾元的乘车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文学询问笔录及贰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文学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4月08日10时左右,宜宾市叙州区道路运输行业联合“打非治违”路面执法人员何晓宇、胡华等一行拾人在宜宾市叙州区在宜宾高铁西站巡查时,查获罗伟雄驾驶川Q6G633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叙州区黄坝西南侧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7.99元车费,当事人罗伟雄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罗伟雄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罗伟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4月04日10时左右,宜宾市叙州区道路运输行业联合“打非治违”路面执法人员何晓宇、胡华等一行拾壹人,在宜宾市叙州区高铁西站巡查时,查获汪荣彬驾驶川Q11H71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金江农商银行载到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车费23.73元车费,当事人汪荣彬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汪荣彬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汪荣彬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4月14日15时左右,宜宾市叙州区道路运输行业联合“打非治违”路面执法人员张跃林、胡华(运政)、徐家金(公安)等一行柒人,在宜宾市叙州区高铁西站巡查时,查获何强驾驶川Q098S9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临港荆花路口载到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41.45元乘车费用,当事人何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何强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何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4月14日10时左右,宜宾市叙州区道路运输行业联合“打非治违”路面执法人员张跃林、胡华(运政)、徐家金(公安)等一行柒人,在宜宾市叙州区高铁西站巡查时,查获韩建驾驶川Q8Y861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鲁能鑫悦湾东门对面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8.85元乘车费用,当事人韩建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韩建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韩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宜宾柏溪支行,账号:510017271085907101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1年04月14日15时左右,宜宾市叙州区道路运输行业联合“打非治违”路面执法人员张跃林、胡华(运政)、徐家金(公安)等一行柒人,在宜宾市叙州区高铁西站巡查时,查获唐源忠驾驶川Q5973X号车,车上载有壹名乘客由戎强驾校载到叙州区高铁西站,并通过滴滴平台收取8.92元乘车费用,当事人唐源忠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唐源忠询问笔录及1名乘车人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交通运输部关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适用主体的意见(交法函【2017】564号)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唐源忠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账号:881501200528962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事人李金良违反规定巡游揽客,于2021年04月16日,驾驶川Q8E369号营运性凯翼牌小轿车,未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线下联系肆名乘客并商议收取肆名乘客每人贰拾元的乘车费用,由叙州区横江镇至叙州区柏溪镇。

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揽客。当事人李金良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李金良询问笔录及壹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李金良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违法事实及证据:当事人罗涛违反规定巡游揽客,于2021年04月20日,驾驶川Q008M4号营运性凯翼牌小轿车,未通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平台,线下联系叁名乘客,并商议到达目的地后收取其中壹名乘客贰拾元的乘车费用,由叙州区横江镇至叙州区柏溪镇。当事人的行为扰乱了道路运输管理秩序,构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巡游揽客。当事人罗涛述称确有其事,本机关予以采纳。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当事人罗涛询问笔录及壹名乘车人询问笔录予以佐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七项的规定,根据《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和《四川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三(道路运政)》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罗涛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宜宾金江农商行营业部,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从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叙州区人民政府或者叙州区交通运输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叙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来源: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政府官网

原标题:《最高被罚1万元!宜宾这些司机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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