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姐姐,是该做自私女还是扶弟魔?

2021-04-16 13:05
浙江

最近,一部黑马影片引起了众多的关注,那就是上映2周票房突破7.15亿的《我的姐姐》。没有流量明星、没有超炫特效,就是那么一出人间小家庭的戏,如何能获得那么多人的共鸣?因为这部片子触及的是无数中国家庭逃不掉的议题——重男轻女。电影的导演、编剧、制片人均为女性,春节期间的《你好,李焕英》也同样是女性导演、女性视角。我们很高兴有越来越多的女性视角电影在市场上斩获票房最佳。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故事说了什么?(含剧透)

『剧情介绍』

一场车祸,父母双亡,给刚刚毕业做护士的姐姐留下一个才6岁的弟弟。她该如何安置这个比她小20岁的弟弟?

若身为一个姐姐,你怎么选择?

为父母办理后事、车祸事故处理签字、因为单位公房回收所以要搬家、扛着某些亲戚对“学区房”的觊觎、背负自己克死父母的非议、考虑自己和弟弟的未来、联系人收养弟弟、联系人卖房子……这一桩桩一件件,都像石头一样压在一个瘦弱的女孩肩上,她面对着巨大的压力,没有任何人可以求助。

“长姐如母,你现在首要的任务就是把你弟弟好好养大”

“我爸妈死了,所有人都觉得他是我的责任,明明做错事的不是我,凭什么你们都冲我来”

这些台词都像千金重担压垮了这个少女。

我们也别忘记剧中还有一位姐姐,那就是女主的姑妈。

剧中的姑妈刚开始一直在劝导姐姐好好把弟弟养大,毕竟这是父母最后的“根”,在得知姐姐想把弟弟送养后,甚至说出“你要是敢卖了你弟弟,我就去法院告你”这样的话。但姑妈是个好人,看见别人欺负自己的侄女,她会毫不犹豫地冲上去保护侄女,切西瓜时会把最中心最甜的部分用勺子挖出来给侄女吃,自己吃西瓜边边。姑妈更是一个好姐姐,她曾经为了自己的弟弟妹妹放弃了去俄罗斯进修的机会,最后潦草的过了一生,弟弟死后还要为弟弟的孩子筹谋。长姐如母,似乎姐姐一出生就代表着要担负起弟弟妹妹、甚至全家的责任。

这样的形象是不是有些熟悉,是不是像极了你的妈妈、姑姑和大姨?仔细想想仿佛每个家族里都有这样一位大姐,操持着全家的事务,维系着所有亲戚的情分,教你做人的规矩。

所以,在面对和自己有相似遭遇的侄女时,姑妈的第一想法是让侄女“顺受”,承担起作为一个姐姐的责任。

电影中还有一个场景是,姐姐把弟弟送给舅舅养之后,来到麻将馆,却发现弟弟耳朵上插着烟,手上打着牌,姐姐瞬间暴起,毫不客气地训斥了舅舅一顿,并带着弟弟回家。

“我是一个女生,以后是要结婚生娃的”,这是姐姐曾经说过的话,现在却决定放弃自己的梦想,自己承担起弟弟的养育之责。

电影最后是开放式结局,姐姐究竟有没有把弟弟送养,其实答案留给了观众。 近年来,描写姐姐不易的影视作品层出不穷,《欢乐颂》里的樊胜美、《安家》中的房似锦、《都挺好》中的苏明玉,都是在大城市打拼,可原生家庭还有个拖油瓶弟弟(哥哥)的人,她们无论多么努力,都会被家庭拖垮,被道德绑架。我们不禁想起20多年前的一篇旧闻,山东烟台招远市贾家庄子村的留学美国女博士赵庆香,千里迢迢回国探亲时,和自己的双硕士学位的丈夫魏涛一起被砍死在家中,而施暴者就是亲生父亲。原因就是28岁患有癫痫的弟弟还没娶上媳妇,这次一定要逼她给弟弟买房,被她拒绝。确认女儿不会再出钱了,又准备回美国了,老父亲彻底疯狂而绝望,“女儿白养了,唯一的儿子因为她不肯帮忙也娶不上媳妇,我活着还有什么意思,谁也别想好好活着”于是他操起斧头直奔女儿女婿房间……人间惨剧的源头就是重男轻女的落后思想。无论是哪个家庭,拥有重男轻女思想以至于行为处事太过偏向于男孩,都是对两个孩子的一种伤害。两个孩子虽然性别不同、性格不同,但是对父母的依赖都是等同的。女孩也应得到父母同等的关爱和照顾。重男轻女是旧社会的毒瘤,我们要不断加大科学文化教育,给予改造剔除。

Q1

姐姐真的有扶养弟弟的义务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剧本回到现实、现实回归法律,是理性抉择的依据。于理,已经成年的姐姐安然可以成为弟弟的监护人,对弟弟具有扶养义务。那么于情呢?面对自己“离开这里”的人生目标,她还有别的选择吗?

Q2

姐姐可以送养弟弟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可是父母因车祸去世,但还有姐姐的安子恒,可以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孤儿”吗?民法典规定,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所以,孤儿是以丧失父母为条件。影片中,安子恒的父母因车祸丧生,所以安子恒可以被定义为孤儿,而此时姐姐成为了安子恒的监护人,是可以送养弟弟的。

Q3

在民法典中,什么样的未成年人可以被领养?作为收养人又需满足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Q4

“再也不见”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法律效力吗?

电影的结局是开放式的。面对收养家庭“再也不见弟弟”的协议要求,姐姐无法狠心签下字,带着弟弟逃离了“新家”,肆意奔跑在阳光下……手足之情,血浓于水。电影中,使安然无法落笔的“再也不见”协议书,在现实生活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假设安然将弟弟送养成立,“再也不见”的约定也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所谓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善良习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是全体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吴律师认为,安然、安子恒姐弟之间,即使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在法律上不存在亲属关系,但在道德伦理上,亲情并不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失。所以,在电影《我的姐姐》的结尾,收养家庭要求姐姐安然签署的“再也不见弟弟”协议,遏止了亲姐弟的见面权。在法律上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但从一个善良人的视角出发,该协议违背了善良风俗这一基本原则,因此该约定无效。

主办:湖州市妇联

来源:市妇联组宣部、检察日报正义网

监制:市妇联融媒体中心

原标题:《我的姐姐,是该做自私女还是扶弟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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