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视角”第二十五期|疫情期间损坏小区绿化,法情兼顾裁出理性执法

2021-03-26 19:09
上海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总结和宣传执法办案中优秀经验做法,展现我区行政执法的成效和亮点,闵行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设“执法视角”栏目,通过执法人员、专家学者的视角,进一步剖析公正文明执法之效,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升行政执法办案水平提供可借鉴、可推广的模式。

案情简介

2020年2月正值疫情期间,全市因新冠疫情处于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中,闵行区马桥镇城管中队收到一个投诉,反映了银春路某住宅有人损坏绿化,执法队员立即前往处置。经现场查看,一棵树木的枝冠严重受损,在场的当事人李某未能提供相关许可,执法队员拍照取证,并进行初步测量。当日下午,执法队员对涉案的当事人及其租住房屋的业主和小区物业经理进行谈话,了解情况,并制作了三份询问笔录。经调查,受损树木为香樟树,且当事人的修剪行为并未进行相关申请审批。在之后的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队员对受损香樟树的胸径进行了测量,确认受损的香樟树胸径为28.5厘米。

此外为进一步确认行政处罚的罚款标准,执法队员向闵行区绿容局发出执法协助通知书,请求确认违法行为和绿化补偿标准。之后得到了闵行区绿容局复函,认定该香樟树在季节内被修剪损坏,并给出绿化补偿标准为1450元。在案件调查终结之后马桥城管中队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当事人作出3倍绿化补偿标准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五十元整。当事人随即在当日申请了陈述申辩,当事人表示认识到自己损坏树木的错误,也愿意对损坏的树木进行养护。但是以罚款过高,疫情期间收入受到影响为由,请求减轻处罚,并在后续还提供了一些自己的书面申请。但本案经过法核部门对陈述申辩的复核后,认为本案不符合法定减轻处罚的事由,况且当事人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处罚金额对其造成了实质性的经济困难。故而马桥镇人民政府还是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人民币肆仟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考虑到当事人的困难还提醒当事人可以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执行,但当事人最终并未申请。最终当事人接受了处罚,本案就此结案。工作成效

本案发生时间正处于新冠疫情期间,大量企业仍处停工状态,经济活动停滞,人民的生活收入大受影响,因此案件的查处过程并不是难点,难点在于对当事人的处理应当硬度与温度并存。

01

本案中当事人违法行为的确定

本案使用的是《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七条

禁止下列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一) 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 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 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废渣废水、堆放杂物;

(四) 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 在绿地内取土、焚烧;

(六) 其他损坏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02

违法行为的确定

本案中首先通过现场调查找到了当事人并通过拍照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固定,随后通过向三个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来锁定证据,虽然当事人在调查中表示其对树木是进行修剪,但当事人并未向物业提出相关请求,也没有向绿化管理部门进行申请审批。之后执法队员通过向区绿容局申请协助调查的方式,由绿化管理部门对这种行为进行了定性。从多方面的证据确定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03

执法程序严谨、过程合理

整个办案流程依照城管执法办案程序规定,证据取得上采用物证书证结合,对相关人员都制作了询问笔录;违法行为确定上采取向管理部门协查由其给出定性意见为主;办案中也给予当事人相应的陈述申辩权力,并通过镇司法所依规做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

04

处罚裁量依法合情

本案处罚依据为《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绿化或绿化设施补偿标准三至五倍的罚款以及《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45的规定,办案人员考虑了当事人承认错误的态度良好并愿意对损坏的树木进行养护以此来改正违法行为。又考虑到当时正处在疫情期间,当事人作为一名外来务工人员会受到疫情影响导致收入不稳定。但是作为执法人员对于违法行为应该坚决依法处理,减轻或从轻处罚也应该有理有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而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未符合法律规定的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条件,所以在综合考虑法律,裁量与案情的多方面因素后最终决定对当事人做出最小处罚倍数,绿化补偿标准三倍的处罚金额。

思考体会

法:作为绿化案件,本案件并不存在太多的疑难点,但是本案发生的时间对我们执法办案人员在执法中法理兼顾刚柔并济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该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确定的,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可处”罚款。第一个问题便是罚与不罚,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本案是对树木过度修剪,办案人员认为该行为导致的结果难以立刻消除因此还是应当予以罚款。第二个问题是处罚裁量,虽然当事人的行为结果难以改正,但是当事人在态度上的改正是可以认可的,同时考虑到外部的客观环境,办案人员决定以绿化补偿标准三倍来进行处罚。

情: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以受疫情影响为由提出减轻处罚。办案人员认为案件受理中已考虑到该因素选择了最小的处罚标准,当事人提出的减轻处罚要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镇司法部门对此也认可并做出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执法队员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对当事人进行了耐心的解释并进一步告知了当事人如果其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还可以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延期或者分期执行,保护了当事人的相关权力。

综上所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队员应当秉承公正严明的态度,严肃执法。却也不能没有柔性和温度。本案当事人受疫情影响久居家中本已烦躁,还要因为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容易情绪不稳。办案过程中执法队员既要向当事人说法也要说理更要说情,刚柔并济中使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错误,并且在当事人的陈诉申辩不被采纳的同时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延期或者分期执行的解决办法,虽然当事人最终也没有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执行,但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样合法合理又合情的执法手段,使得当事人真心认错并最终接受了行政处罚。

由此可见行政执法虽然是严肃无情的,但是执法的方式方法和过程却是可以融入理性的元素。在查处违法行为时,执法者应该情理兼顾根据法律和裁量的尺度,合理作出执法决定,实现合法化、理性化的执法。

案例点评自由裁量权是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权力,是以人为本理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体现。在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执法的自由裁量权为行政执法人员作出合情合理的行政处罚提供了依据。

在本案例中,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且造成了难以恢复的损害,因此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作出了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决定。这一做法体现了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理念。

在具体确定处罚金额时,执法人员考虑到当事人破坏绿化的初衷是对树木进行修剪而非恶意破坏,同时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愿意对树木进行后续的养护,发挥行政执法中的自由裁量权,将处罚金额定位法律法规规定的下限,即三倍罚款。在作出处罚决定后,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经济状况,主动提醒当事人可以提交材料申请延期或分期执行。

纵观整个案例,马桥镇城管中队在执法中既体现了严格执法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同时也体现了执法过程中的温情,一方面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适度定罚,另一方面提醒当事人可以延期或分期,最终让当事人真心认错并接受行政处罚。

面对复杂的实际状况,如何合理运用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来提升行政执法效果,马桥镇城管执法中队给出了一个很有值得借鉴的实践。

上海交通大学国务学院 陈尧教授团队

供稿:马桥镇人民政府

原标题:《“执法视角”第二十五期|疫情期间损坏小区绿化,法情兼顾裁出理性执法》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