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纠结!一场离婚诉讼,引来三代人的痛苦拉锯…

2021-03-24 17:19
四川

以下文章来源于998法治大讲堂 ,作者998法治大讲堂

998法治大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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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说离婚是一场“拉锯战”,其中涉及情感、财产、抚养等诸多问题,感情散尽后,双方变得各有各的算盘。如何和平分手,输了婚姻却不输生活?也许今天的案例会给出一些解答…

王顺强和刘芳本是一对恩爱夫妻,育有一女。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刘芳越来越感到王顺强对家庭生活的敷衍、对女儿教育的漠不关心,两人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一段时间后,王顺强不仅仅是嘴上吵,还开始动起了手。

2019年,刘芳下定决心离婚,但刘芳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后,却因她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被家暴,王顺强又在法庭上坚称夫妻感情没破裂,而被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王顺强本来他以为刘芳只是气不过、吓唬自己要离婚,没想到刘芳真去法庭了。王顺强仔细一掂量,想到法官说的夫妻共同财产之类的话,而且刘芳坚持要女儿的抚养权,也让王顺强产生了怨气。于是,王顺强一改常态,经常趁刘芳不在时悄悄跟女儿做“情感攻势”。

刘芳并没注意到女儿的变化,默默地等着6个月时间一到,自信满满地再次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这一次,她的诉讼请求除了要求离婚以及孩子由其抚养外,还要求王顺强承担来源于她父亲刘明发的共同债务——一笔50余万的借款。可现实再次让刘芳傻了眼,她原以为自己一手一脚带大的女儿肯定会选择跟自己生活,没想到刚满8岁的女儿竟出人意料地回答说要跟爸爸一起生活;而王顺强坚称50余万是刘明发的赠与,刘芳也拿不出有力的证据证明,也没被法庭支持。第二次的离婚诉讼,还是判决不准予离婚。刘芳备受打击,整天以泪洗面。

刘芳的父亲刘明发听说女儿第二次离婚诉讼又败诉、王顺强还当庭否认了借款后,大为光火,找到王顺强理论。谁知,面对刘明发的质问,王顺强竟说,50多万不是刘明发借的,而是刘明发给女儿刘芳的钱,谈话再次不欢而散。而当初借这笔钱时,刘芳和王顺强确实没给父亲写下借条,导致现在看来就是一笔“糊涂账”。于是,刘明发要求刘芳补上一张借条,以成为要求王顺强还钱的证据。

刘芳和王顺强为离婚而僵持,王顺强又在这段时间里,未经刘芳同意,私自把女儿的学籍从城里的小学转回了老家农村!此事一出,刘明发一纸诉状将女儿和女婿欠款50余万的事儿告上法庭,因为各项证据充分有效,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刘明发的诉讼请求。

王顺强心中不平,于是,距离上次判决不准予离婚时还未到6个月的时间,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开庭时他还将女儿从老家带来出庭,女儿再次当庭回答要跟爸爸一起生活。第三次离婚纠纷诉讼,终于判决夫妻二人离婚,女儿随跟王顺强生活。

离婚纠纷解决了。王顺强立即对与刘明发的民间借贷纠纷的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因为一审中,王顺强未提供证据证明50多万是赠予性质,于是他在二审开庭时,申请了证人出庭作证。而这个证人就是年仅9岁的女儿。但刘芳和刘明发认为,借款发生时,女儿仅有5岁,也不宜让女儿参与到这场纠纷之中。于是,法官未批准王顺强的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民间借贷的纠纷都也通过诉讼解决了。

这一切的结果对于大人们来说也许算是松了一口气,可是对孩子的影响才刚刚开始。王顺强离婚后疏于对女儿的照顾,孩子在学校非常沉默、也不完成作业,而王顺强与老师也无法正常沟通。因为王顺强的阻挠,刘芳也联系不上女儿,只有辗转通过熟人打听情况,才得知女儿的近况。刘芳想夺回女儿的抚养权,可是现在要争取回来的情况却不乐观…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解读嘉宾

青白江区司法局副局长 周代军四川蜀皓律师事务所 律师 李莉

为什么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

还未到6个月时间,男方又提起离婚

法院依然受理了?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有关于“离婚诉讼判决不予离婚后,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这一规定。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是这样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说虽然有6个月的限制,但只是针对原告而言。-

如果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就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还有一点就是如果在6个月内,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还是可以提起诉讼,不受6个月时间的限制,法院应予受理。

哪些情况下法院会判决离婚?

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感情破裂,以及一些特殊的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第三款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重婚;实施家庭暴力;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等。第五款是《民法典》新增的条款,让法院在认定夫妻是否离婚的情形中又多了一条更明确客观的认定标准,对当事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有助于破解反复起诉离婚却离不成的难题。其内容是: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有哪些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女儿当时已满8岁,并且在两次离婚的庭审中均表示要与父亲一起生活,所以法官在审理时也充分尊重了孩子的意见。

夫妻中的一方向他人出具的借条

为什么也会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认定夫妻债务的关键点在于,此债务的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或者举债的行为是否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具备一个情形都构成共同债务。

本案中虽然是夫妻一方出具的借条,但其借款的用途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终,本案中的借款被认定为了夫妻共同的债务,需要由夫妻二人连带偿还。

未成年人可否作为证人?

可以作为证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本案中,女方父亲与当事人夫妻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程序中,法官未批准夫妻二人的女儿出庭作证,理由是男方申请的证人与其有利害关系且系未成年人,并且在男方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证人的证言也不足以证明涉案款项的性质系赠予。

证明家庭暴力需要哪些证据?

证据包括: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向公安机关求助形成的有家庭暴力事实描述的报警记录。2、受害方就医时医院开具的病历记录。3、相关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所作出的伤情鉴定意见。4、受害人保留的伤情照片。5、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录音和书面保证。6、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7、物证如: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工具等。8、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求助的相关证明或书面记录等证据。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因生活锁事发生争吵,或者有一些轻微的身体上的冲突一般不会认定为遭受了家庭暴力。但如果你真的遭受了任何侵害一定要第一时间收集、保留证据。

律师建议

(一)凡是涉及到孩子抚养权的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都应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理性地、正确地分析孩子随哪一方生活更有利。孩子是独立的个体,不应当成为离婚各方利用的工具,如果一方的综合抚养条件明显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也应在离婚诉讼前多与孩子沟通讲明道理,积极争取抚养权,否则孩子可能因涉事不深、偏听偏信,做出不正确的选择,以后再要变更抚养权又是一个很棘手的问题。

(二)按照常情常理,在年轻子女刚刚成家的时候,购房、购车、养育一下代的生活压力大,有条件的父母给予一定的帮助,解决一下暂时的资金困难,也是正常,但从法律以及公序良俗角度来讲,不能将起初没有书面写明是借款的情况认定为是理所当然的赠与。子女已经成年,父母没有抚养的义务了。正所谓“君子爱才,取之有道。”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意愿才是。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总编:唐洪春 主编:张娅

原标题:《太纠结!一场离婚诉讼,引来三代人的痛苦拉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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