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一年,“袭警罪”入刑后绍兴首案判了!

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03-13 11:14
未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3月12日,我院于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葛某某袭警案,当天立案、当天开庭并当庭宣判!

该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绍兴市首例以袭警罪判决的案件。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8日中午,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枫桥中队一交警及两名辅警被指派在店口镇菜市场附近某路口周边检查电瓶车驾驶人头盔佩戴情况。

当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葛某某驾驶电瓶车至该路口附近,因未佩戴头盔被交警拦下。后被告人葛某某用断了头的尖刀拍打自己头部并以不断靠近的方式威胁执法人员。

为保障过往行人及自身安全,两名辅警果断选择“夺”刀,在此过程中,一人右手食指被割伤。

刀具被夺下后,葛某某继续寻找“武器”,他从身上掏出装有硬币的塑料袋朝另一辅警头上砸去,还用头盔挥向众人,直至被控制在警车内。

法院判决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暴力方法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葛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

被告人葛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执法办案管理中心

该中心依托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公检法司同步入驻、联合办公,实现了从侦查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的全流程简化。

我院在该中心主要采用集中立案、集中开庭的方式,审理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对案件即收即办,绝不拖延,提升刑事诉讼效率。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正式明确了“袭警罪”,从立法层面肯定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用以遏制袭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多发趋势,更好地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法律尊严。

良好的治安环境背后有着无数人民警察默默的付出与牺牲。暴力袭警不仅侵害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更严重冲击法律底线,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因此,对袭警等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威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民法院必将依法严惩,绝不姑息!

供稿:刑庭

原标题:《有期徒刑一年,“袭警罪”入刑后绍兴首案判了!》

阅读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