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销售病死猪,锒铛入狱没商量!

2021-03-13 12:00
广东

红烧肉、糖醋排骨、酱猪蹄……

“二师兄”凭实力

成为大众餐桌上的宠儿

为非法牟利,部分不良商家

竟打起了病死猪的主意

妄想发“死猪财”?

终究是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被告人许某、林某于2018年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2019年5月,被告深圳市某公司租赁阳江市闸坡镇某公司的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雇请被告人黎某等10人负责收购生猪及屠宰业务。同年6月起,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在阳春市岗美镇等地收购各种肉猪、淘汰母猪、病死猪到闸坡镇进行屠宰及切割并进行销售。

至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止,被告深圳市某公司共收购死猪51头。其中46头已屠宰切割,与其他猪肉混杂存放到冰库,期间共出库对外销售了222654斤猪肉等产品。相关部门委托广东省农业科学院动物卫生研究所动物疫病诊断中心对现场查获的猪肉进行抽样鉴定,检测报告结果显示部分猪肉样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判决

江城法院一审认为,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许某、林某,直接责任人黎某等10人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许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20万元至5千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受到非洲猪瘟影响,猪肉价格有所上涨。本案中,被告单位深圳市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许某、林某,直接责任人黎某等人为非法牟利,明知是病死猪仍然收购、屠宰进行销售,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对群众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具有较大的社会危险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

阳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

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坚决以法律之剑保卫人民群众

“舌尖上的安全”!

文字|黄业盼 叶光遍

原标题:《收购销售病死猪,锒铛入狱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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