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强穿小学生队伍被拘留,沉重的试错成本不能总让行人承担

2021-03-05 21:21
北京

文| 徐媛

3月4日,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某小区路段,有一群小学生在老师的带领下,正井然有序地走斑马线过马路。这一暖心的画面,突然被一辆前行的、蛮横的小轿车打乱。小轿车司机韩某未礼让学生,强行通过此斑马线,学生急忙闪躲。老师拦行未果后,韩某不仅没有道歉,还下车同老师理论,出口谩骂,随后驾车离开。

这一不愉快的事件并未到此为止。事发时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惹怒了众多网友。网友纷纷@广州交警,并且连续询问是否找到该车主。番禺警方迅速跟进,连夜将车主控制,并对韩某(男,32岁,广州人,自由职业者)不礼让行人的行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的处罚;对其寻衅滋事的行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警方积极响应舆情,连夜跟进,值得称赞。但是不少网友认为无论是交通违法处理还是治安违法处理的结果都太轻。视频当中,韩某车开出小区之后,并没有减速,而是加速通过人行横道,完全无视了正在通过斑马线的小学生。网友的朴素意识当中认为这种行为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觉得处罚至少也应该是吊销驾照以及刑事拘留。

那么警方的处理真的太轻了吗?从警方的定性来看,韩某有两个行为,一个是不礼让行为,一个是寻衅滋事,大概针对的是韩某下车与老师理论的行为。前一个行为在法律法规当中规定十分明确:罚款200元、记3分。这个没有多少自由裁量的空间,网友希望能吊销驾照也只是一时意气。

而后一个行为,定性上就被质疑,所以处罚不可避免地被认为是太轻了。估计是因为一些社会事件的影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个刑事罪名的“知名度”很高。韩某的行为就有不少网友认为应该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有很高要求,比如贵州公交司机无视乘客生命将公交冲入水库,比如重庆乘客抢夺公交车方向盘导致车辆坠桥,还有则是在人流密集的闹市区超速驾驶,要达到这一类的危险程度才可能被定性为“危险方法”。韩某的行为尽管被认为潜藏很大的风险,对学生们的生命安全有威胁,但很明显不符合危险方法的危险程度。

在治安管理处罚领域,寻衅滋事是一个“包罗万象”的行为,警方的这个定性至少不会错,但5天的行政拘留却是寻衅滋事行为的最低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虽然韩某的行为群情激愤,但警方还是没有顶格处理,原因在于韩某的行为及其后果在法律上不是特别严重的,考虑到法律体系的平衡,如果对韩某这样的行为因为民意予以重罚,恰是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不过换句话来说,即便是因为行为的后果不是很严重,考虑到对于小朋友的风险,没有并处罚款也有点说不过去。

遇到像韩某这样的司机,不要说小朋友,成年人往往也是躲闪不及,这种潜在的巨大风险一旦发生,后果往往不堪设想。舆论有这样的情绪情有可原,现实中像韩某这类不讲规矩、没有素质的司机还有不少,斑马线上抢道行人的现象比比皆是,大家对这类司机已经是深恶痛绝。日常生活中遇到这类骄横的车主,行人还来不及争个对错,对方就扬长而去,徒留下一肚子的郁闷和憋屈,无处伸张,只能自认倒霉、慢慢消化。

类似韩某这样的司机,很像一个个全能自恋的马路“巨婴”,仿佛全世界都得围着他转,都得听他的。擅闯斑马线,机动车司机是保证了速度,节省了时间,但徒有血肉之躯的行人却要为此担惊受怕。

哈尔滨,斑马线上,出租车与行人争道抢行。图片来源:哈尔滨日报

2017年,公安部交管局曾发布过一个统计数据,2015年到2017年,全国共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造成3898人死亡,其中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占了总量的90%。尽管交警一直在加大这方面的执法力度,但往往鞭长莫及。

这次网友齐心协力地要把韩某惩之以法,不断地追问广州交警的工作进度,恰是一种情绪上的发泄,希望警方对这类行为有严肃的处理,让这些不讲规矩的司机为自己的蛮横无礼付出代价,把安全感还给行人。斑马线上基本的礼让,不仅是在遵守交规,也是在为生命让路。司机无视法律,我行我素,没有规矩,斑马线上早晚要出事。而沉重的试错成本不能总让无辜的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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