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死亡”背后有一把锋利的刀
#社会性死亡#
让TA“社会性死亡”,犯法吗?
关于死亡
有很多种分类
自然死亡、非自然死亡、假性死亡
……
而最近还出现了一种新的死法
# 社会性死亡 #
身体不疼不痛,能呼吸还活着
但是精神世界却面临崩塌
让别人“社死”的行为
是不是犯罪?
什么是社会性死亡?

社会性死亡,网络流行词,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会性死亡”。然而,在当下的网络语境下,“社会性死亡”已逐渐从最初的网友自嘲流行语,慢慢演变为个体遭遇网络暴力后,陷入社交往来被阻断、社会声誉被倾轧困境的一种代名词,最常见的后果就是当事人正常生活遭受极大震荡,承受“巨大的身心伤害”。
伤人利器-社会性死亡
2018年,四川德阳的女医生因为与两个未成年人发生冲突遭到“人肉搜索”,后服药自杀。从事发到去世,只有短短5天时间。在她去世之后,曾经对她“人肉搜索”和攻击的人,开始转头去攻击两个未成年人。2020年11月,“清华学姐”的热搜占据了各大社交平台。事情是这样的,这位清华学姐,在朋友圈发文,自称在食堂被一学弟摸臀部,曝光了男生的信息,还说要他“社死”。而学姐的朋友圈被人发到树洞,引发众多人关注。男生被骂禽兽,其同学、朋友们纷纷开始追问这件事情。他要求查看监控,力证清白。第二天,事情真相大白,原是一场乌龙事件。
谁都无权让他人“社会性死亡”

一条朋友圈一段监控视频
让一个人变成网络暴力
受害者
“社会性死亡”展示了
网络谣言和网络暴力的
残酷
一个人“社会性死亡”的背后往往是网络暴力的驱使——网民们在触发性事件刺激下借助虚拟空间用语言、图片、视频等对人进行伤害与污蔑,这类内容具有尖酸刻薄、残忍凶暴等基本特点,裹挟着一种“置之于死地”的泄愤快感。这种行为既对当事人名誉、权益造成损害,也有可能构成侵权行为乃至犯罪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明确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权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除此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也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显然,以“社会性死亡”为目的的信息传播行为,不但可能侵犯名誉权,也可能侵犯隐私权。
如何破解恶意制造的
“社会性死亡”
个人要学会依法维权诸多“社会性死亡”事件中,利益受损者往往缺乏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公众处理个人信息时,要明白个人行为“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进行与处理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处理。”实际上,即使基于个人同意而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个人也有权撤回其同意。
媒体肩负起把关职能
“社会性死亡”之所以颇具“威力”,和助推事件发酵的传播主体缺乏责任有关。无论自媒体还是传统媒体,都具有“赋予人和事物知名度”的作用,故而要肩负起必要的把关职能。尤其当事实真相澄清后,发布信息的平台应及时对相关不实信息予以删除处理,而不是让带有侮辱性的信息继续传播,收割流量。
个人权益受损后要学会救济
一般而言,救济分为三类:一是社会救济;二是私力救济;三是司法救济。对于遭受“社会性死亡”的受害者而言,社会救济意味着能够获得同情和理解,甚至能够获得社会组织的支持与声援。私力救济指的是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力量,通过实施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己被侵害的民事权利,比如自己澄清事实等。司法救济则指当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以最大限度地救济和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最大程度维护基于利益平衡的司法和谐。
来源 | 合川法院原标题:《“社会性死亡”背后有一把锋利的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