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主通过西安长流地产卖房,其中19万房款中介迟迟不给

华商网
2021-02-25 15:12
来源:华商网(05:52)
“长流地产公司一次又一次的拖延交款,我现在已经对他们没有任何信任,还有19万购房款没有到我手里,但买方都已经住进去了”。2月22日,胡先生向华商网记者反映,他委托西安长流地产出售自己的在西安龙源国际城的房屋,从1月12日签署合同后,40万的购房款中介公司只给他了21万,现如今还有19万元一直没结清。

1月12日签订购房合同 1月16日第一笔购房款才到账

胡先生称,由于卖房时他并不在西安,因此就写了一份委托卖房协议,由长流公司孙姓业务员代表他和业主签署卖房合同。1月12日双方商定好购房价格,买房樊女士先支付房屋首付40万元给中介公司,而后由中介公司转交给胡先生。

但是中介在与买方签署完合同之后,胡先生当天迟迟没有收到40万元的首付款,询问中介原因为何,对方表示:“因为客户银行账户出现手续问题,钱转到我们旁边另一个公司公户迟迟无法到账。”

随后胡先生表示急用钱,如果再拿不到钱合同就作废,对方表示用私人账户先给胡先生转账20万元,1月16日胡先生也确实收到20万元购房款,但是剩余的19万迟迟未到账。(前期胡先生已收取1万元定金)

由于身在河北又迟迟拿不到剩余的房款,1月18日胡先生咨询西安市住建局,对方表示根据二手房交易规定,买卖二手房合同必须要在房产交易中心进行备案,但是胡先生的合同并没有网签备案,并且胡先生的该套房屋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是不具备上市交易的资格。

“我得知房子无法交易之后就跟中介说,不行就终止交易,我把钱退回去,让他们去跟买房的人沟通,店面负责人程经理也答应了”,后来胡先生才知道对方根本没有去说这事。签署合同的孙姓业务员告诉记者:“的确没有说,说了对方也不愿意”,并表示让胡先生去问当时承诺的店面经理。

双方合同中关于首付资金的规定  华商网 图

买房者称首付四十万全部交清 已完全按照合同履行

2月22日当天下午记者联系到购房者樊女士,对方称:“我跟中介说的是,我把钱当天给到当天交房,钱全部转给长流地产后中介就把钥匙给了我,就入住了,至于房东有19万没收到我也不知道。”樊女士认为,房东没有收到钱又不是她的原因,中介公司需要承担责任。

根据胡先生提供的微信截图显示,1月14日时其曾明确告知中介:“不弄完钥匙不能给她”,中介也回复知晓。然而真实的情况却是樊女士此时已经拿到房屋的钥匙,正着手准备入住的事情,因此胡先生觉得中介在两头忽悠,没有一句实话,已经不再相信长流地产的中介。

“我也想继续履行合同,可是中介迟迟不给我剩余的19万元,现在还说是我不要,如果当初他们早早的给我,我会不要吗?”面对胡先生的质问,签署合同的孙姓业务员解释说余款未到账是因为被银行退回来了,第一次是因为开户行的问题被退回,第二次是因为胡先生的账户类别非一类账户而被退回。

胡先生实在无奈,便将此事反映给西安市经开区住建局。经住建局核查,该房屋并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属于禁止上市交易的存量商品房。长流地产在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便接收经纪服务,并与业主签订房产交易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存量房经济服务管理办法。西安市经开区住建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规行为,对该公司的违规行为处以计5分,并暂停该公司存量房网签资格,同时将该情况上报西安市住建局。

“刚开始我们不知道没有房产证不能交易,然后中介说没有房产证可以交易。”业主胡先生表示,“我希望中介能早点把剩余的钱给我,如果他们再继续拖延,我将走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

涉事长流地产店面 华商网 图

律师分析:中介违法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

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魏桢培律师分析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本案中,胡先生出售的房屋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依法不得转让,亦不具备网签备案、乃至过户登记的条件。但需要说明的是,违法并不必然导致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虽然法律规定该房屋不得转让,但该房屋买卖合同却并不因此无效。经合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若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魏桢培律师指出,本案的中介公司长流地产明知房屋不具备上市交易的条件,仍然为之提供经纪服务,住建局有权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相应处罚。而长流地产收取买方购房款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向卖方交付,亦属于违约,卖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题为:《聚焦3·15丨房主通过西安长流地产卖房 其中19万房款中介迟迟不给》)

    责任编辑:徐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