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持续探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将出台环保禁止令规则

澎湃新闻资深记者 林平
2021-02-25 11:40
来源:澎湃新闻

环保禁止令制度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意见》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

澎湃新闻注意到,其中“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入选,这两起案件分别是全国首例涉濒危野生动物、涉珍稀植物的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负责人李明义透露,最高法院将持续探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并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司法实践中,预防性公益诉讼如何具体适用?据介绍,前述两起案件,都是新近做出生效裁判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绿孔雀”案由云南高院于去年8月作出二审生效判决;“五小叶槭”案由四川甘孜州中院于去年12月底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于今年1月份生效。

李明义表示,上述两案的受理、裁判,表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除适用于生态环境已经受到损害的案件外,还正在适用于针对具有损害生态环境重大风险的行为所提起的预防性诉讼。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即对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可以提起诉讼。

与此同时,2018年3月,两高联合发布的《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相关规定。

“预防性诉讼不仅适用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适用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李明义表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制度价值。一方面,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是落实预防为主原则的重要体现。环境保护法第五条规定,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长江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该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生态环境损害具有不可逆性、累积性、长期性等特点,一旦损害已经发生再进行救济需要很大的成本甚至无法修复。”李明义认为,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突破了有损害才有救济的传统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解决环境执法取证耗时、污染损害既成事实等困境,能够有效防止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另一方面,预防性公益诉讼也是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的具体实践。李明义指出,“绿孔雀”案中,云南法院判令涉案公司停止基于现有环境影响评价下的水电站建设项目,“五小叶槭”案中,四川法院判决涉案公司应将五小叶槭的生存作为水电站科研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重要内容,环境影响报告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才能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实际上都是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具体适用。

李明义介绍,近年来,长江流域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在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和非诉执行案件中适用环境保护禁止令,重庆、云南、河南、浙江等地法院还制定了环境保护禁止令的实施办法,取得了良好的司法审判和社会宣示效果。目前,最高法院正在抓紧研究制定环境保护禁止令制度相关规则,有望于今年上半年出台。

“需要指出的是,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在诉讼理念、程序规则以及责任方式等方面,均与传统诉讼不同,需在司法实践中继续探索,依法完善。”李明义说。

    责任编辑:蒋晨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