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典说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之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妹妹冒用亲姐姐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
亲姐姐先前已经登记结婚
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
是否属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
之婚姻无效的情形?
高县法院审结一起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在该案中,已经登记结婚的原告被亲妹妹冒用身份信息再行与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形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原告向法院申请与被告婚姻关系无效获法院支持。

案情介绍
唐某甲与唐某乙系亲姐妹,唐某甲系唐某乙的姐姐。2002年6月7日,唐某甲与杨某在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2005年9月20日,被告李某某和唐某乙冒用唐某甲的身份证及户籍信息,在四川省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8月27日,唐某甲因结婚证遗失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证时,得知上述情况,经了解得知,2005年因唐某乙欲与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法定婚龄,冒用其姐姐唐某甲的身份信息与李某某在高县文江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结婚登记未联网,导致唐某甲重复登记结婚。唐某甲认为,其此前已与杨某登记结婚,唐某乙与李某某的行为使其构成重婚。现唐某甲与李某某从未共同生活过,婚姻登记行为不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唐某甲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唐某甲与李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认为,原告唐某甲被其妹妹唐某乙冒用身份信息与被告李某某办理结婚登记,该行为不是原告唐某甲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婚姻关系依法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之前已经与他人依法登记为合法夫妻,形式上已经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重婚,故对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的主张予以支持,确认原告唐某甲与被告李某某婚姻关系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登记结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达到法定婚龄”。
案例
注解
本案争议焦点为唐某甲与李某某是否符合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我国刑法对重婚罪的定罪需同时符合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为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主观要件为行为人明知自己或对方有配偶仍登记结婚的。本案中唐某甲身份被冒用与他人登记结婚符合重婚罪的客观要件,但该行为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缺乏主观要件,故不构成刑法规定的重婚罪,该行为应系《民法典》规定的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
同理,若被冒用者尚未结婚,而被冒用者的行为致使形成法律上的已婚,被冒用方便无法再与他人登记时,该情形下则不能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或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主张撤销登记的民事诉讼,而应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依法行使其救济途径。
拟稿:张益
原标题:《【谈典说法】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结婚之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