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陷法院干警受贿?!重罚!!!

2021-02-10 10:43
浙江

2021年2月8日,武义法院对刘某某(系司法拍卖买受公司的股东)捏造事实、诬陷法院干警受贿的行为,处以罚款10万元。

2021年1月29日,武义法院接到市民孟某某举报,称在法院拍卖武义县韩海文具有限公司(下称韩海公司)厂房过程中,武义法院干警收受买受人浙江英胜尔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英胜尔公司)的股东刘某某所谓拍卖“通道费”80万元,并提交其与刘某某的通话录音为证。该传闻在英胜尔公司所在的武义县桐琴镇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经查,武义法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武义支行与韩海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对韩海公司名下厂房进行了司法拍卖。买受人英胜尔公司的股东刘某某、孟某某、朱某某合议以公司名义参与竞拍,并于2020年7月13日以1328.9万元竞得。刘某某告知孟某某称该厂房是以1900多万元的价格购得,其中80万元是送给法院干警的“通道费”。

2021年2月1日,武义法院传唤刘某某到本院了解情况,其承认捏造了法院干警受贿的事实,称并无给法院干警“通道费”的情况。2月8日上午,该院向刘某某宣布罚款决定后,其主动承认错误,向法院干警道歉。

�� 法条链接

第一百一十一条 妨害司法行为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法院提醒,司法拍卖不收取通道费、好处费等任何额外的费用,若市民收到法院收取好处费的相关传闻,勿以讹传讹,请及时向法院反映。

来源:武义法院

原标题:《诬陷法院干警受贿?!重罚!!!》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