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聚焦 | “法人”损害公司利益 谁有权起诉
2021-01-29 17:12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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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许多中小企业中,法定代表人往往就是公司大股东,并常常以公司“法人”自居。那么,如果法定代表人在公司经营管理中利用这种优势地位造成公司利益损害,其他股东能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吗?近日,太仓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案件,认定原告股东基于公司监事身份向法院起诉,应列公司为原告,其并非该案适格原告,故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审理经过
太仓某金属公司成立于2012年,股东为陈某和张某甲,二人各占50%的股份,陈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系公司监事。后张某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了张某乙,并由张某乙担任公司监事,陈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继续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后张某乙认为陈某在担任法定代表人控制公司期间,存在领取公司款项无财务凭证、应收账款未入账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遂基于其公司监事身份以个人名义将陈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返还公司160万元及相应机器设备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因公司未设监事会,张某乙作为监事可以提起诉讼,但其仅是有权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适格原告仍应是公司而非张某乙个人,遂裁定驳回了张某乙的起诉。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存在前置程序,即股东需要先书面请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执行董事等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在该类诉讼中,因为股东损害的是公司利益,故应列公司为原告,上述董事会、监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等仅是作为公司有关机关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而不能直接作为原告起诉,只有在上述机关拒绝起诉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且诉讼利益亦应归属于公司。在此,也提醒公司股东,在提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时,一定要遵循法律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避免陷入程序认知错误,徒增维权的时间成本。原标题:《媒体聚焦 | “法人”损害公司利益 谁有权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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