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个人破产业务会是谁的“菜”?

陈夏红
2021-02-01 21:04
来源:澎湃新闻

最近,看了两篇涉及美国个人破产程序中财产分配的学术论文。两篇文章发表时间相差近二十年,但结论却出奇一致。

一篇是迈克尔·赫伯特(Michael J. Herbert)和多梅尼克· 帕斯蒂(Domenic E. Pacitti)1988年发表在《里士满大学法律评论》(U. RICH. L. REV.)上的文章《穷困潦倒里士满:1984-1987年终结第7章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Down and Out  in Richmond, Virginia: The Distribution of Assets in Chapter 7 Bankruptcy Proceedings Closed During 1984-1987)。

如题所示,两位作者以1984年10月到1987年1月期间弗吉尼亚东区破产法院第7章个人破产案件为样本,围绕这些案件中的财产分配展开研究。两位作者发现,在该时段终结的4892件个人破产案件中,有4723件属于第7章个人破产案件;而在这4723件案件中,只有4.25%(208件)的案件多少有些财产可供分配,无产可破案件的比例高达95.6%(5415件)。

另一篇是达利·吉梅内斯(Dalié Jiménez)2009年发表在《美国破产法学报》(American Bankruptcy Law Journal)上的文章《第7章个人破产程序中的财产分配》(The Distribution of Assets in Consumer Chapter 7 Bankruptcy Cases)。吉梅内斯现在执教于加利福尼亚大学欧文分校;当年写这篇文章时,她正在哈佛大学法学院读JD。

在该文中,吉梅内斯对2007年1月29日-3月3日期间全美国正进行中的43000个第7章个人破产案件,基于人口动态,抽样调取2500个样本,并展开为期一年半的跟踪。通过扎实的实证研究,作者发现,这2500个案件中,只有7%(169)的案件属于有产可破的案件,债务人财产的平均规模在3411美元。这也就是说,高达93%的个人破产清算案件,属于无产可破的案件。

如果说里士满的数据,可能会有地方化、时代性特征和各种偏差,那么2007年抽样获得的全国性数据,可能更接近当时美国个人破产案件债务人财产的真实状况。

就我国而言,自从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后,各地法院在探索地方版个人破产机制中,可谓使尽浑身解数;而深圳市推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更让其他兄弟省市艳羡不已。

显然,在看得见的未来,构建中国的个人破产制度,应该是各界共识所在、大势所趋。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越来越多破产执业者也加入个人破产的大合唱,通过文章或专著表达对于个人破产制度的关注和期待。众人拾柴火焰高,这当然是好事。

但我特别关心的是,如果在我国,未来也只有不到7%的个人破产案件有产可破,那么,个人破产业务会是谁的“菜”?

就破产业务本身而言,破产管理人是其中的核心力量。不管我们基于何种学说来构建法院和管理人的关系,在破产程序中有大量的事务需要管理人去做,法官更多只是督导和审查。也正是因为这种分工,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业务中的生力军,通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勤勉努力提供破产服务,进而获得报酬。我们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为最优秀的管理人提供最丰裕的报酬,让最专业的管理人能够尽心尽责提供最优质的破产服务。

在充分市场化的企业破产中,这点很好理解。2020年12月,美国一家破产法院批准终结美国太平洋电力公司(PG & E)破产案。该案起源于该公司电力设施老化引发的森林大火。面对惨绝人寰的伤亡、损失和天价索赔,该公司在2019年选择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历时17个月后,尽管法官已大力打折,但法院最终批准的参与该案各个破产服务团队的报酬总额,依然达到史无前例的7亿美元。这可能是美国历史上最昂贵的破产案件。参与该重整案的32家律所及顾问机构,部分时薪可以达到每小时1695美元!

事实上,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体系的核心架构,也是按照这个思路设计和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按照《企业破产法》授权,在200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该体系的核心,是基于债务人财产的体量和规模,按照百分比递减。在当时,这个体系代表着各方对破产管理人报酬体系想象力和共识的最高水平。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破审纪要”、“九民纪要”等政策性文件,也再因势利导,本着市场化、法治化的方向,及时肯定地方法院在管理人报酬确定实践中的创举。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前两年重钢重整案中管理人报酬可谓赚足眼球,至今依然记得“天价律师费案”刷屏的盛况。该案中,破产管理人金杜律师事务所在126天的时间里,获得的管理人报酬为8680万元,其中现金支付5000万元,股票1000万股偿付3680万元(作价3.68元/股),平均86.88万元/天。近年来,随着全国各地破产案件的增加,破产领域同行数量也多了起来。或许有不少同行,都是受重钢重整案的激励而来呢!

当然,在我国破产实践中,并不是每个企业破产案件都这么挣钱。就我有限的了解, “无产可破”企业破产案件为数不少,管理人团队不得不垫资投入工作,但最终的报酬却十分低微,甚至只能求助于各类保障基金。对大多数同行来说,仅仅依靠办理企业破产案件,连维持团队都难,要不是其他业务撑持,团队可能会处于“破产”境地。

为解决这个问题,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创设了“肥瘦搭配”等各种管理人选任办法,地方政府、法院和管理人协会也积极推出各种管理人报酬保障基金,确保在无产可破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管理人依旧能够获得最低限度的报酬。这些举措,没法釜底抽薪解决根本问题,但有总比没有好。

那么在未来,如果有产可破的个人破产案件比例不高于7%的比例,我国个人破产案件中的管理事宜,由谁来做呢?

很可能出现的情况,就是“高富帅”破产挤破头,“矮矬穷”破产无人问!

但无论如何,个人破产制度作为现代破产制度的源头和基础组成部分,其必要性毋庸置疑。在现代社会,个人破产制度必要为诚实但不幸的债务人,提供债务纾解机制,提供“新生”的机会。由此,个人破产程序本身对专业破产服务的需求,自不待言。从先进市场经济体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来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旦落地,案件总体的体量和规模应该不会特别小。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要未雨绸缪,提前考虑如何为超过93%的无产可破个人破产案件提供必要的破产服务。在现有的市场化中介机构不可完全仰赖的前提下,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和政策调整,可能会缓解这一潜在的供需矛盾:

第一,推动破产管理与服务局的普遍设立,推出公职管理人制度,实现个人破产服务中政府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市场细分:把可能挣钱的个人破产业务留给市场化的破产执业者,而把绝大部分无产可破的个人破产案件,由公职管理人完成,由公共财政买单。这符合破产服务行业的市场化本质,符合公共服务的本义,也利于为个人破产案件中真正需要帮助的债务人、债权人,提供更为精准的专业服务。

第二,引导在册社会中介机构和个人,为个人破产提供适量的公益服务,并将之作为管理人名册编订和企业破产管理人选任中优先考虑的因素。在管理人分级体系和行业准入方面,可以考虑要求新入行的破产执业者,在获得一定收入补贴的同时,提供一定时间的个人破产公益服务。

第三,鼓励开发个人破产相关的信息化、标准化平台,尽可能减少债务人在申请个人破产及程序进行中对专业工作者的依赖,鼓励和引导个人破产程序中相关主体自助完成基本工作。跟企业破产案件相比,个人破产案件数量虽然多,但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事务性、重复性、标准化工作比较多。结合个人破产中的实际需要,开发出便利当事人和同行的平台,尽可能提高效率,降低时间成本,无论从减轻公共财政开支,还是提高个人破产效率,应该是大有裨益。

第四,通过政策优惠和扶持,鼓励个人破产服务相关的公益机构和非政府组织(NGO)发展,积极推动在管理人协会、律师协会、法科院校、破产行政机构等主体,结合本职工作,设立公益性质的个人破产相关法律援助机构。考虑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在短期内不可能缓解,要通过社会化的力量,多方参与,缓解个人破产的服务的供需矛盾和压力。

在我国,个人破产还是个观念中的事物。除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即将实施外,大部分地方对于个人破产,都还处于想象的阶段,甚至有不少地方和同行出于朴素的情怀,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落地满怀期待。但这两天,个人破产案件有产可破比例不超过7%这一事实,一直在我脑海里挥之不去,如鲠在喉,不吐不快。希望我是多虑了!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徐亦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