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小妹说法 | 第40期 夫妻打架?家暴?
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的践踏,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是家庭暴力呢?
案情回顾
2018年,女子小红(化名)与大壮(化名)因未婚先孕匆忙结婚。婚后两年里,小红多次被家暴,反复报警又反复挨打。报警后,大壮曾当着警察的面写下保证书,派出所还曾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两次行政处罚罚款。
小红称,2020年初她又一次遭遇了家暴。报案后派出所查明的情况:当日两人发生口角,大壮在小红身上等部位用拳头打了几下,小红用手将大壮额头抓伤,并将大壮的眼镜抓掉用脚踩坏。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对大壮罚款500元,对小红罚款200元。
几个月后,小红将派出所和所在辖区公安分局诉至人民法院。原因是她认为自己是在遭遇家暴后在抵抗中伤到对方,却被认定为打架,很不合理。法院认为,警方在事实部分处理并无不当,打架中双方均有过错,只是小红情节较轻罚得少一些。但从小红报警和警方受理间隔了一个月,警方违反了受案审查期限的规定,因为程序违法,故法院撤销警方做出的处罚决定书。
法律分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暴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的规定,可以确定构成家庭暴力的行为模式,实践中多以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出现。一般夫妻间的吵架、扔东西、偶尔的推搡之类较为轻微的情形是达不到家暴标准的,法官也不会认可此类行为属于家暴。
在本案中,派出所认定的“打架”情形,只是针对当次报警时的情形,即两人发生口角,大壮在小红身上等部位用拳头打了几下,小红用手将大壮额头抓伤,并将大壮的眼镜抓掉用脚踩坏。在这次报警的具体情节中,夫妻双方互相推打双双负伤,且受伤程度差别不大,因此派出所的认定是合理的。且小红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仅是对这一次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不服,而不是自结婚以来所有的被殴打及报警情形,因此,法院判决处罚决定书的认定无不当也是合法的。
律师支招那么,小红应当如何进行法律自我救济呢?在本案中,小红不止一次报警,大壮先是当着警方的面写下了保证书,后来派出所向其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小红的轻微伤司法鉴定,这些都可以作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大壮家暴的有力证据。通过笔者对近三年判例梳理总结发现,当下,法院一般认定家暴行为的证据主要有以下5类:
公安机关的接警记录;
受害者自拍受伤的伤情照片;
医院的伤情报告;
证人、证言;
《反家暴法》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
于2020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多种形式固定证据突破举证难,对于如何破解家暴举证难,作出详细规定,帮助当事人能够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家庭暴力证据。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询问加害人、受害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对有伤情的受害人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据实出具诊断、医疗证明。
这些都为受害人固定并取得证据提供了便利和帮助。另外,小红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在于保护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伤害,更有防止潜在的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发生了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的,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庭暴力现象的产生既有思想意识方面的原因,又有物质利益方面的原因。反对家庭暴力,应做好三件事:预防暴力的发生;
依法制裁施暴者;
向受害者提供援助和保护;
要在号召广大妇女同胞加强自力救济的同时,加大社会救济的范围,加强司法救济的力度,这些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本期说法嘉宾
方燕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会长,最高院第三届特约监督员,最高检特约监督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直接联系代表。担任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陕西省妇联法律顾问。
原标题:《秦小妹说法 | 第40期 夫妻打架?家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