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专栏 | 遭遇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怎么办?

2021-01-22 17:29
河南

点击下方点赞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案例分析:保险公司利用霸王条款减轻、免除自身责任

叶某是某轿车的车主,今年三月好友步某驾驶该车与王某驾驶的农用运输车发生碰撞事故。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叶某因修车花费一万余元。

此前,叶某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他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按照本公司保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在事故中无责任,保险公司就不应赔偿,即使赔偿也要先由被保险人向事故责任方索赔,如果事故责任方拒赔,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申请,保险公司才能赔付。

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王某弃车逃逸,其地址、拍照、身份证全是假的,交警部门无法找到此人,叶某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该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设定的“零赔付”“零责任”的内容客观上免除了自身的民事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在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严重损害了车主叶某的切身利益。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采取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并且采取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没有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制定的第三十三条合同无效。最终,法院判定保险公司赔付叶某修车费一万余元。

历史精选

原标题:《民法典专栏 | 遭遇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怎么办?》

阅读原文

    特别声明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s://renzheng.thepaper.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