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用木马病毒操控赌博电脑“黑吃黑”获9万,6人获刑

澎湃新闻记者 王健   实习生 蔡丽
2021-01-21 19:42
来源:澎湃新闻

广东六名“90后”男子利用木马病毒操控非法赌场客服电脑,充值积分后提取现金,不到一月时间便“获利”九万元。1月1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起通过非法操控计算机系统谋利的“黑吃黑”案件。

该案判决书显示,六名被告人均为广东廉江籍,均为初中文化水平。其中,年龄最大的被告人28岁,年龄最小的被告人归案时21岁。澎湃新闻注意到,该团伙主犯为三名“95后”男子,其余三名从犯均年长于三名主犯。最终,六名被告人因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获刑。

利用木马病毒从赌博网站获利九万元

湛江经开区检察院指控, 2020年3月29日,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租住于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小区,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获取一种俗称“小马”或“马仔”的木马病毒,将病毒移植到非法赌博网站的客服电脑,进行充值积分,提取现金。

苏志军获取木马和服务器后,叫来苏志辉、苏海宽、谭煜秋,并现场教三人如何通过互联网,寻找非法赌博网站,用注册的QQ账号,与非法赌博网站的客服进行聊天,并将俗称“小马”或“马仔”的病毒移植到非法赌博网站的客服的电脑里,再由苏志军远程操控客服电脑为其注册的账户进行加分,然后换分提现到他们的银行卡,并从银行卡提取。其间,六被告人商定每成功一单,直接操作者提成20%,苏志军获得提成15%,剩余的65%交由叶巧泽、招春奋扣除前期物资经费及房租后平分。

苏志军通过操作成功移植木马病毒到一非法赌博网站客服电脑,并远程操控客服电脑获取非法获取人民币10000元。苏志辉、苏海宽成功移植木马病毒到一非法赌博网站客服电脑,并由苏志军操作远程控制非法赌博网站客服电脑,非法获取人民币80000元。根据提成约定,被告人苏志军获利人民币17000元、叶巧泽获利人民币13500元、招春奋获利人民币7500元,苏志辉、苏海宽分别获利8500元,谭煜秋获利800元,剩余的钱用来购买作案软件和工具、交房租、物业管理费、网费、生活费用等开支。另查明,被告人苏志军案后根据提成约定,分得人民币15500元。

六名被告人分别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叶巧泽的辩护人黄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定性无异议。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其辩护认为本案作案工具木马和服务器不是被告人叶巧泽购买,相关核心技术不掌握在叶巧泽手中,获取的9万元不是叶巧泽具体操作取得,人员也不是叶巧泽召集,其在本案中不起关键作用,量刑时应有所区分。且被告人叶巧泽归案后认罪认罚,表示愿意退赃,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建议法庭从轻判处被告人叶巧泽有期徒刑三年,并适用缓刑。

六被告人被判犯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

湛江经开区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

湛江经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苏志辉、苏海宽、谭煜秋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利用非法的计算机程序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9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第二款之规定,均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苏志辉、苏海宽、谭煜秋的犯罪事实及确认的罪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及第二款第(一)项“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本案六被告人共同利用非法的计算机程序控制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违法所得款人民币9万元,已超过5000元标准的五倍以上,应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被告人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参与前期的筹备工作,负责远程控制电脑,积极参与每次犯罪,并从中获利,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苏志辉、苏海宽、谭煜秋被纠集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帮助作用,均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苏志辉、苏海宽、谭煜秋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苏志辉、苏海宽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谭煜秋予以减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叶巧泽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有异议,法院已书面建议公诉机关与被告人叶巧泽重新进行量刑协商,但在期限内,公诉机关未对量刑进行调整,故由法院对叶巧泽的量刑依法判决。

2020年10月19日,湛江经开区法院一审判决六被告人均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三名主犯暨苏志军、叶巧泽、招春奋均被判处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苏志辉、苏海宽被判三年有期徒刑,谭煜秋获刑一年六个月。除各自被处五千到一万元不等的罚金外,法院还责令六名被告人共同退赔9万元给被害人,查找不到被害人的款项,予以上缴国库。

    责任编辑:汤宇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