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万代孕男婴仅活57天,男子向代孕公司索赔被判自担一半责任

澎湃新闻记者 李文姬
2021-01-20 12:04
来源:澎湃新闻

花费60余万代孕所生男婴仅活57天,男子与代孕公司打起官司。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尹亚忠、欧东志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院最终判决,该男子与代孕公司各自承担50%责任。

上述判决书显示,上诉人尹亚忠、欧东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罗熙坚、原审被告广州明韩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22644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认定:尹亚忠提供的《广州宝如愿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显示,协议甲方为“尹亚忠”,乙方为“欧东志”。协议订明,精子和卵子的供应方由甲方负责指定,代孕方由乙方提供且全权委托管理。怀孕方式为试管婴儿代孕(需胚胎性别检测为男孩)。协议所涉及的胎儿、婴儿均为本协议指定精卵供应方的亲生子女。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至小孩生下一周内止。

付费标准及流程(前期医院手术费用):1.签协议当天,甲方支付乙方诚意金20000元;2.促排当天,甲方支付乙方促排医药费20000元;3.取卵当天,甲方支付乙方手术费100000元;4.移植当天,甲方支付乙方服务费,胚胎冷冻费70000元;5.移植成功着床,如果是双胎需要减胎,甲方需承担费用以及风险;6.如果第一次移植未着床成功,在有冻胚的前提下,后面移植时每次支付8000元医院的移植手术费;7.如果第一次手术胚胎用完未成功,重新启动促排手术,需要重新支付促排医药费、医院费用,服务费不再重复收取。

怀孕成功付费流程:1.从B超确认成功着床后开始支付,分期支付如下:(1)B超确定着床满1个月,甲方支付40000元,(2)胎儿着床满6个月,甲方支付50000元,(3)胎儿着床满7个月,甲方支付50000元,(4)胎儿着床满8个月,甲方支付50000元,(5)婴儿健康交接时,甲方支付50000元;2.如果代孕妈妈在生产时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需要以剖腹产的方式来生产,甲方需额外支付给代孕妈妈额外的补偿金20000元;3.如果单次手术做成两个试管婴儿,多出来的试管婴儿,由甲方额外支付50000元,提供给甲方健康的婴儿;4.代妈在生产时所产生的一切开支由甲方承担;5.代妈在怀孕期间由乙方来专业托管,甲方需支付托管服务费,费用包括房租、生活费、保姆费、药品费、管理费、交通费、胎教、营养补给等;6.需托管,乙方在托管期间必须照顾好代妈的生活起居,保证其营养,让代妈有一个舒适安逸的生活环境,不能让代妈在服务期间有喝酒、吸烟、接触辐射源等影响身体健康的不良习惯。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托管不利的责任;7.如果第一次移植失败代妈需配合第二次移植,甲方需支付二次移植费用8000元,中间休息一个月,甲方需支付中间生活费和工资7000元,如果两次都失败就需要重新选定代妈妈,甲方只需再支付10000元介绍费伙食费,检查费。

此外,协议中明确,试管婴儿是一项科学技术,成功率不能保证百分百,乙方不承担甲方任何成功或失败结果,望甲方慎重考虑。

关于上述协议,“乙方”欧东志称其系宝如愿公司的员工,仅作为宝如愿公司的代理人在协议上签名,且未参与协议的履行。

判决书还显示,尹亚忠提供病历资料及相关资料,拟证明欧东志、宝如愿公司提供的代孕婴儿一出生便是非健康的高危儿,仅存活了57天。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妇幼保健院广州中医药大学附属南海妇产儿童医院住院证、出院证明书、出院小结载明,该男婴门诊诊断为高危儿。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载明,该男婴诊断为脓毒败血症、真菌感染、新生儿高胆红素血症、新生儿贫血、肝功能损害、胃肠功能紊乱、结缔组织病未排、遗传代谢性疾病未排。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珠)急诊留观出观记录、诊断证明书、死亡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该男婴死亡诊断为化脓性脑膜炎、中枢性呼吸衰竭、硬脑膜下积液、脑积水、脓毒血症,死亡原因化脓性脑膜脑炎。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依照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见,除医疗机构进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外的代孕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中,各方签订的《广州宝如愿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将代孕方的子宫作为“物”来出租使用,将胎儿作为交易对象,且约定胚胎性别需检测为男孩,无疑将人格权益作为商品进行交易,违背了我国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法院认定各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广州宝如愿三代试管标准代孕协议》无效。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签订合同的尹亚忠、欧东志、宝如愿公司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普通商事主体,明知代孕行为与我国传统社会伦理道德、婚姻家庭及公序良俗相违背,仍违法签订和积极履行代孕协议,对合同的无效均存在同等过错,应当承担同等责任。

因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欧东志、宝如愿公司承担70%的责任欠妥,予以纠正:应由尹亚忠自行承担50%的责任,欧东志、宝如愿公司共同承担5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欧东志、广州宝如愿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尹亚忠赔偿损失323910.23元。

    责任编辑:蒋子文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