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妹子说法】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2021-01-08 14:14
山东

幸福感、获得感、安全感……

我们期待的美好生活,

需有丰润的道德滋养,

亦需法律保驾护航,

无论是对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还是对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法律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或规范,或促进,或鼓励,或倡导,

法律总是与文明同行。

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周艳

周艳,女,法学学士,理论功底深厚,办案严谨,长期从事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民间借贷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案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山东杰盟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064319535。

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宋某(男)曹某(女)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相处半年两人结婚。婚后初期两人感情非常甜蜜,曹某怀孕后,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越来越多,2015年11月宋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两人同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6个月。2016年7月,宋某又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近期,双方又为琐事发生争吵,宋某打了曹某,曹某拨打110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并了解情况后,对宋某殴打妻子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曹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委托本人代为处理。

本人接案后,分析整个案情,丈夫存在家暴情形,受害方起诉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分配。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曹某可主张请求损害赔偿。孩子一直由曹某照顾,曹某主张孩子的抚养权。

【法院判决】

宋某与曹某近年来为了生活琐事经常争吵,宋某曾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现曹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宋某亦同意离婚之诉请,法院判决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鉴于孩子一直随曹某生活,孩子由曹某抚养,宋某依法支付曹某每月1000元的抚养费。房子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一人一半,房子归曹某,曹某支付宋某房屋差价。宋某名下的82169.52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曹某分割一半即41084.76元。

【案件分析】

本案的焦点在于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住房补助、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律师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收入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名下公积金款项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离婚时能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非提起公积金的法定事由。

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一方直接给对方予以货币补偿。本案中,因宋某名下的8万余元公积金均为婚后所得,故曹某依法有权分割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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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齐妹子说法】夫妻离婚时,一方能否分割对方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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