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税③全球数字税争议焦点及对中国相关产业影响

苍岚 张淑翠 关兵
2021-01-15 15:51
来源:澎湃新闻

近年来,数字服务企业的税负(约9%)远低于传统企业(约23%),由于违背税收中性原则,数字经济税收纠纷问题已成各国关注焦点。

随着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如何应对数字税已成为中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剖析美欧等主要国家数字税争议焦点及对中国相关产业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前瞻意义。

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数字税争议四大焦点

焦点一:因数字化程度不同,欧盟各国就是否征收数字税难达共识。

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数字化产业竞争力较弱,主要依赖其他国家的数字化企业带动本国数字经济的发展,为保障本国企业相对宽松的竞争环境,总体上支持征收数字税。爱尔兰和卢森堡因一直以低税率吸引科技企业投资,也反对征收数字税。丹麦、荷兰、瑞典和芬兰四国数字化程度较高,但前两国明确反对征收数字税,而后两国持中立态度。可见,一国或地区是否征收数字税,与其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关系密切,数字经济发展较好的经济体往往是数字税的反对者。

表1  全球各国数字税推进现状及征税范围

资料来源:根据有关资料,赛迪智库整理,2020

焦点二:美国强烈反对征收数字税,拟对欧实施加征关税等报复性行动。

2019年12月,美国明确指出“法国数字税是不合理的、有歧视性的,对美国的商业造成了负担或限制”,并且威胁对奶酪、葡萄酒、瓷器等进口自法国的商品征收最高100%的报复性关税。2020年7月,美国再次单方面宣布对法国约13亿美元的商品加征25%的关税,6个月后执行,征税主要对象是法国的化妆品和手提包等产品。

美国有38家企业上榜2019年福布斯全球数字经济100强,在跨境电商、互联网平台等数字产业方面优势明显。英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实施数字税法案,必然会触碰谷歌、苹果、脸书等美国互联网科技巨头企业的利益,美国为确保全球数字化收益,不仅提出了数字税“安全港”制度,让跨国数字业务公司可以选择遵循现有税收监管制度或是采用新的税收规则,甚至不惜采取加征关税等实质性的反制措施,强烈反对征收数字税。

焦点三:日韩征收数字税的意愿较强,担心数据经济垄断巨头破坏本国数字经济平衡。

日本曾明确表示计划开征数字税并推动全球性数据管理体系的构建,解决数字税易造成税源流失的问题。韩国政府也于2018年修订法案,“对外国信息和通信技术公司提供的在线广告、云计算服务等各种形式网络服务征收10%的增值税”,这虽然不是以数字税名义提出的法案,但实质上也是针对国外数字服务内容进行征税、规避税源流失、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举措。可见,日韩两国都意识到当前数字产业已对各国经济产生了重要影响,数字税的征收有利于推动跨国互联网公司巨额利润的再分配,实现税收的公平。

焦点四:经合组织(OECD)讨论的数字税多边解决方案让全球数字经济面临重大变革,直接影响数字税发展趋向。

为适应数字经济发展,解决征税权重新分配等问题,OECD提出的“双支柱”数字税改革方案,将“用户参与”等因素纳入税收分配考量:“支柱一”主要讨论解决征税权如何重新分配,包括“用户参与”“市场无形资产”“显著经济存在”三种草案,各草案在企业覆盖范围和征税范围存在差异;“支柱二”侧重解决反税基侵蚀的全球合作问题,确保跨国数字型企业税率支付不低于最低水平。

美国的谷歌、脸书等大型互联网公司表示支持OECD的数字税解决方案;欧盟多国尽管提出了各自的数字税方案,但也都表示支持OECD的方案。OECD数字税解决方案目前仍处于谈判讨论阶段,但参与国家正在力争在2020年达成协议并实施,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可能将迎来新的税收方案。

表2  OCED数字税框架的标志性文件

资料来源:根据有关资料,赛迪智库整理,2020

数字税对中国相关产业影响总体可控

中国制造业数字化改造等相关行为基本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若再征数字税,将引发重复征税问题,因此中国开征数字税的概率不大。

中国制造业数字化过程中,企业购买的设备、零部件,以及研发设计、人员培训等行为,都已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国征收数字税将会引发重复征税问题。

此外,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数字税征税对象主要针对跨国数字企业,即跨国数字企业在线广告收入和用户数据销售收入等获取的“用户在消费过程中生产的价值”,基本不涉及制造业数字化改造。

如果未来出现数字经济发展所引发的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中国可根据数字经济整体发展情况适时将上述行为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

传统通信服务业务已纳入中国增值税征收范围,各国数字税征收范围均未包括传统通信服务业务,因此受数字税加征影响可控。

传统通信服务业务是中国数字经济产业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移动2019年度业绩报告数据显示,2019年中国移动营运收入达7459亿元;其中,移动话音、数据、互联网等传统通信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近90.4%。按照中国税收管理规定,通信服务业已纳入中国增值税征管范围;中国对此类行为征收数字税,将引发重复征税问题。此外,到目前为止,全球多数国家和地区未将传统通信服务业务纳入数字税征收范围,中国传统通信服务业受数字税的影响总体可控。

国内移动支付相关业务按金融服务业标准缴纳增值税,短期内不受数字税影响,但随着中国企业跨境支付相关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国外开征数字税将带来长远影响。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移动支付特别是跨境支付相关业务日益发展壮大,正逐步改变企业销售和居民消费模式,使用范围越来越广,创造的税收也日益增多,已成为各国当前数字税征管的关注点。就中国从事移动支付相关业务的企业而言,2018年6月30日起,中国已将支付宝、微信等非银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纳入了央行监控管理,与银行机构一起接受国内相应的税收征管,按金融服务业的标准缴纳增值税,因此短期内国内相关企业不受数字税冲击。

但随着企业跨境支付相关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如果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征数字税,势必会将中国相关企业跨境业务纳入征税范围,增加企业成本,也会对中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体系带来挑战。

政策建议

及时识别数字化的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待其发展成熟时,将其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规避税收流失问题。

数字经济不断衍生出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创造新价值,比如说,消费者通过视频服务等观看广告、借助社交媒体等分享体验,诸如此类等消费活动可为企业数字化平台创造价值。这些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发展成熟时,中国理应对接国际数字税治理,将企业获取的“用户在消费过程中生产的价值”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可考虑将中国跨国互联网企业缴纳的国外数字税计入企业成本,减轻企业税负,提高数字化企业国际竞争力。国家网信办在第二届数字中国建设峰会上的报告数据显示,中国数字经济已占GDP近35%。

作为互联网大国,中国数字化的信息和服务在拓展全球市场进程中,势必会被大多数国家纳入数字税管理范畴。中国可将跨国互联网企业缴纳的国外数字税计入企业成本,抵免部分增值税,降低中国跨国企业的税负,助力跨国互联网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把握数字经济发展态势,顺应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向,加大国际税收协调力度,采取适合中国国情的税收制度改革措施。考虑到OECD提出的“双支柱”数字税多边解决方案已获得多国共识,可能改变国际传统税收规则,中国应基于数字经济发展及税制实际情况,顺应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向,以增值税电子发票为基础,加强与数字经济有关的业务税收监管力度,对现有税制进行合理调整与升级,规避可能出现的数字经济税收红利区域分配不公问题。

(作者苍岚、张淑翠、关兵来自赛迪研究院)

    责任编辑:柴宗盛
    校对: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