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温度|2021年:岁末年初,再说“破”势

陈夏红
2020-12-31 19:56
来源:澎湃新闻

2020年,即将过去。犹记年初,1月11日,破产法学界同行齐聚在厦门召开的第二届东南破产法论坛。会后不久,春节临近,大家各奔西东,如同往年一样准备欢庆新春佳节。但随后新冠肺炎疫情大规模暴发,让春节甚至整年都蒙上一层压抑的阴影。这一年,总算过去了。

岁末年初,再说“破”势,我觉得2020年可以用三个词来形容:变革之年、热闹之年和意外之年。

首先,对破产法从业者来说,2020年是变革之年。

各国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过程中,似乎不约而同地纷纷聚焦于破产法的修订和破产政策的调整。

整体而言,各国破产法的修订、破产政策的调整,共同趋势如下:

第一,市场主体进入破产程序的条件更为严苛,能缓则缓、能不破产就不破产,成为破产理念的主流;

第二,政府的纾困措施在市场主体救治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减少破产企业的数量;

第三,市场主体的破产申请义务大幅度放松,董事们不用担心因为未及时申请破产而陷入欺诈性经营的指控。

这种修订和调整,既让破产法服务于抗疫大业,也让破产法理念能够与时俱进,反过来也凸显了破产法在社会治理和疫情导致的社会危机应对中的重要性。可以说,在全球各国的抗疫“工具箱”中,破产法能够获得如此不约而同的强调和重视,对于破产法学界同行来说,这是一个值得振奋的消息。

与各国破产法和破产政策大调整的趋势相一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20年5月21日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

在该指导意见中,最高人民法院对涉及疫情相关的破产审判工作,提出7条明确要求:

第一,引导债务人、债权人沟通和谈判,尽力消除破产原因,尽早实现对企业的拯救;

第二,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甄别企业陷入困境的真实原因,对于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的困境企业要区别对待;

第三,进一步推进执行程序和破产程序的衔接;

第四,延长重整期限,在原来6个月加3个月的基础上,再延长6个月;

第五,采取积极措施,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

第六,最大限度维护债务人的持续经营能力,充分发挥共益债务融资的制度功能,为持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

第七,进一步推进信息化手段在破产程序中的深度应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其次,就破产法从业者而言,2020年也是热闹之年。

这种热闹,主要体现在个人破产领域鳞次栉比的地方竞赛。

在整个2020年,我国个人破产相关的地方化探索沿袭前一年的轨迹,依旧如火如荼。从省级法院到县级法院,都在万马奔腾般地推出地方法院审委会通过的地方版个人破产规范。显而易见的是,不管什么级别的法院,只要围绕个人破产发布指引、案例或者其他信息,都能一次又一次成为破产法从业者的明星。地方法院在个人破产领域的热情和豪情,令人叹为观止,也容易给人带来各种幻觉。

而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行使特区立法权,正式颁布《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上实现了个人破产制度真正零的突破,更是成为万众瞩目的流量之王,也让全国其他兄弟省市嫉妒和艳羡。在看得见的未来,或许还会有更多的地方,试图通过各种各样的制度平台,通过个人破产上一次头条。

最后,就破产法从业者而言,2020年也是意外之年。

这种意外,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曾担任哈佛大学破产法教授的美国参议院伊丽莎白•沃伦(Elizabeth Warren),在角逐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过程中,原本选情十分看好。但在党内初选中,却出乎意料地一败涂地。后来拜登和沃伦两人达成妥协:拜登承诺继受沃伦的破产法改革政策,沃伦退选并选择支持拜登,最终在11月举行的大选中成就民主党总统候选人拜登的总统梦。当然,也正是因为拜登的胜选,沃伦的破产法改革大业似乎更加接近实现的可能。2020年12月9日,沃伦已提出破产法修改法案;如果这次修订顺利通过,美国破产法将会新增第10章,将成为2005年以来美国破产法领域的最大变革。

另一方面,上半年美国破产法学界都预期,因为疫情而导致的失业、现金流断裂等因素,将会导致美国个人破产数量的飙升。2020年5月份,甚至有数十位破产法学者致函国会,要求增加破产法官数量,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破产大流行”。但令人大感意外的是,由于疫情导致的居家令、由于政府主导的大规模现金纾困等诸多因素,美国个人破产案件的数量在2020年不仅没有创下历史新高,反而创下历史新低。据美国破产学会(ABI)2020年12月28日发布的数据,整个2020年美国个人破产的数量只有52.5万,远低于2019年的75.2万,创下1986年以来美国个人破产数量最低纪录。

但无论如何,对全球各国的实体经济,2020年都是噩梦之年。尽管全球各国都在通过更宽松的破产政策调整,尽可能减少市场主体进入破产程序,但即便如此,对于以企业为核心的市场主体来说,2020年依然是度日如年,全球各地有大量的企业在疫情的冲击和自身的困境中进入破产程序,零售、进出口、航空等行业尤其惨烈。

那么,2021年会怎么样呢?

至少在目前看来,主导2021年全球走势的核心因素,依然是新冠肺炎疫情。岁末年初之际,全球抗疫大业喜忧参半:不同国家和团队研发的新冠肺炎疫苗的上市,似乎带来一线生机,但全球感染人数超过8000万,病毒出现变种并以更快的速度传播,国内多个地方也出现多个本地病例……这些因素依旧让人赶到忧心。

但无论如何,至少在破产法领域,尤其就我国而言,我们应该感到乐观——

乐观的理由之一,是我国《民法典》从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可以预见的数十年甚至数世纪,这部《民法典》将伴随着每个人、市场主体的生命周期,人身、财产、权利等等,无所不包。《民法典》的每一项制度,最终都会内化成我们幸福生活的基本规范和依据。站在破产法的角度,《民法典》的基本理念和基础制度,将为破产法的理念的普及、以破产债权为核心的财产权保护,奠定坚实的基础。甚至我们还可以乐观地预期,《民法典》的实施还会为破产法学界同行提供更多的制度工具和业务机会。

乐观的理由之二,是我国《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将加速推进。早在2019年,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就受全国人大财经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委托,完成了破产法实施的调研和评估。在这之后,全国人大财经委甚至已经开始就《企业破产法》的实施在辽宁、四川等地展开调研。但此后,随着疫情暴发,《企业破产法》修订工作基本陷入停滞状态。2020年12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举行记者会,据披露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委员长会议原则通过,《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已列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点立法工作。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如果顺利完成,不仅将会为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编织出效率和公平之网,举国上下高度重视的营商环境评估“办理破产”指标得分,也必然会获得进一步的提升。在这几年间,各级法院为“办理破产”指标得分的提升,应该说殚精竭虑,但囿于“办理破产”指标对破产立法及规范的高度依赖,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和京沪两地的司法机构已费尽九牛二虎之力,但我们的得分除《<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带来的小幅度提升外,整体得分并未大幅度改良,每年名次的变动更取决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破产法领域的制度变革。在《企业破产法》的修订过程中,如果我们结合“办理破产”指标对《企业破产法》做出针对性的修订,势必将为我国“办理破产”全球排名的大幅度提升,奠定坚实基础。

乐观的理由之三,是《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将在3月1日实施,深圳破产管理行政机构即将成立。深圳个人破产条例有其“破冰”之功,制度设计也会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但推动成立破产行政机构会成为《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最重要的贡献。长期以来,我国破产行政机构的缺失,严重限制了《企业破产法》的实施,成为破产法实施中的基础性、瓶颈性问题之一,深圳在破产行政机构设置上的“破冰”,对于我国其他地方的改革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你好,2021年!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不管明天发生多大的事,只要地球还在转动,日子也还得继续,国家如此,民族如此,个人亦如此。在这个普通但又承前启后的日子,我们应该心怀善念,内心温润,“朋友,坚定地相信未来吧!/ 相信不屈不挠的努力/ 相信战胜死亡的年轻/相信未来、热爱生命”。

(作者陈夏红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蔡军剑
    校对:刘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