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治理|实现信息公开,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

陈志成 王海军
2021-01-06 11:03
来源:澎湃新闻

近年来,随着法律法规完善和治理力度加大,长江流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胜利。据2019年检测数据,长江流域水质优良比例为91.7%,同比上升4.2个百分点;劣V类断面为0.6%,同比下降1.2个百分点。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长江保护法,这部法律将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长江生态保护涉及上下游、左右岸,如何形成合力?“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被写入法律。该法规定,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在统筹协调、科学规划的过程中,充分利用新技术,加大智能化赋能力度,探索信息化、智能化在污染防治方面的创新应用,可以有效提升污染治理的精准度和效能。

各地信息化基础设施搭建进展顺利,但缺有效整合

目前,污染防治全国信息化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围绕长江流域启动建立水利与自然资源保护大数据平台,在全流域层面形成污染防治的信息化与数据支撑基础设施(见表1)。截至目前,地表水水质检测系统与空气质量检测系统已经实现了全国覆盖,全国水质和空气天眼系统基本成型;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系统已经投入使用2年多,截至2019年末,已建污染源监管动态信息库1909个,涵盖污染源82.75万家,建立环境执法人员信息库1912个,入库环境执法人员4.58万人,并在环境监管执法领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取得了较好成效。

表1 全国层面生态防治代表性信息化项目(平台)

同时,地方政府不断创新智能化污染治理新模式。长江流域各省市高度重视流域生态治理保护,积极创新污染防治新模式,先后推进生态治理信息化、智能化项目建设,截至目前,沿江11个省份及重点城市都建立了生态治理信息化平台(见表2)。上游的重庆市利用企业用电数据,对1.4万家污染企业、1100余处施工工地、130余家污水处理厂以及14个工业园区的用电情况实施智能辅助监管,解决污染企业排污监控难、取证难问题。云南省综合应用“监督检查APP”、监测(运维)过程视频化等智能化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的智能化支持。中游的江西省依托省电子政务网、政务云,建立生态环境大数据资源中心和生态环境大数据智能服务中心,提升预警、分析、研判、智能辅助决策能力。中下游的长三角地区定期召开防治协作机制会议,水利部太湖流域管理局牵头建立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信息共享平台,不断加强各类污染源、重点站点水位、流量、水质等10类信息实现实时共享,为一体化智能应急响应联动奠定机制基础。

表2 流域11个省市区域代表性项目(平台)

多年来,长江接纳废水量常年位居七大流域首位,流域污染防治难度最大。而且,流域污水排放总量不断增加,抗生素、臭氧污染等新型污染问题不断出现,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根据河海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研究团队的近期研究成果,长江下游抗生素排放量居全国前三位,长江流域的抗生素平均浓度为156ng/L(纳克/升),长三角区域约40%孕妇尿液中检出抗生素,近80%儿童尿液中检出兽用抗生素。抗生素等水体新型污染物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成水环境新挑战。

总体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虽发生了转折性变化,但距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保持长江生态原真性和完整性”和“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绿色发展示范带”的新要求还有较大差距,需充分发挥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潜能,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追根溯源、系统治疗。

 挖掘新技术潜能,推进精准治理

面向未来,治理长江流域生态环境,需要充分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潜能,构建全面感知、快速响应、及时处置、智能预防的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与污染防治长效保障体系,夺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最终胜利。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加快推进《中国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审议,完善顶层制度设计。目前,《中国人民共和国长江法》已经进入草案二次审议阶段。在加快审议的同时,应借鉴欧盟水框架指令的经验,从污染物控制向流域水生态管理的战略转变,从水文、水环境、水生态三个维度设立综合科学评价和衡量长江健康情况的指标体系,将内分泌干扰物、药物、个人护理品等新兴污染物纳入重点监测与监控。

 其次,长江流域协局部地区虽已初步建立了协同机制,如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长三角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等,但是全流域的协同机制还有待建立。建议在《中国人民共和国长江法》二审时,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流域管理体制的设计,特别是针对介于中央事权和地方事权之间的流域层级事权,可考虑设置专门流域管理机构及其法律授权问题,以加强流域顶层设计与监管能力,有效推进长江流域监测网络体系建设和长江流域信息共享,提升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能力。

 二是加快建设“智慧数字长江”、推进智能化治理。为实现长江流域长期持续健康发展,水生态环境治理必须向智能化过渡,由分散管向集中管转变、由粗放管向精细管转变,推进智能化精准治理,形成中央-地方两级大数据中心和智能决策中心,构建“1个大脑+11个小脑”的“智慧数字长江”。中央“智慧数字大脑”主要为全流域尺度的协同、监测、目标设定与评价服务,推动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提供基础数据、统一技术与接口标准等。地方“智慧数字小脑”为本区域流域恢复计划与目标服务,不断创新监管与治理手段和能力。

中央层面,可依托生态环境部开展的“八个专项行动”为契机,以生态环境部为牵头单位,构建包含生物质量、水文情势、物理化学指标等综合数据的长江流域大数据决策平台。重点推进长江流域水文水质数据库、长江流域生物群落数据库、全流域排污口地理基础数据库、全流域污水处理基础数据库、全流域主要污染源基础数据库等几大核心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相关基础数据库共享共用,同时,推进跨部门业务数据汇集与交换,推进“智慧数字长江”建设,提升全流域尺度的系统分析研判能力。

地方层面,可在各省市前期系统基础上,构建本区域的数字长江大数据平台,同时,明确与中央智慧数字大脑有效对接问题。一方面,要有效利用中央大脑已有的基础数据库,加快推进各省市的省控站、市、镇站的“智慧神经末梢”建设。另一方面,要规范各层级项目的业务流、数据流、系统接口及数据标准,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数据互认共享,重点解决目前跨区域治理盲点与协同问题。

同时,大脑和小脑可以利用大数据平台,模式识别、神经网络等技术,对以往环境污染数据进行关联、融合分析,实现动态预警、智能研判和精准监管,有效推进智能化治理。

三是打造全流域水生态环境监管精密感知网络,实现多维度精细化全覆盖。长江流域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中下游工业企业集中、生产活动活跃,叠加农业和生活污染物因素,总磷、氨氮和高锰酸盐等多类指数长期偏高,治理难度非常大。目前国控点建设虽然取得长足进展,但国控点的覆盖密度难以达到精密性监测的需要,同时,还有不少地区监管部门的数据未能有效汇集与共享,无法做到更小尺度的精细化监管要求。结合流域水生生物的丰富性、多样性和群落结构,以及栖息地状况等生命力指标的监测需要,亟需构建包含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融合多种信息的监测网络体系,形成包含水文、水环境、水生态、外界干扰因素等多维度立体精密感知网络。

一方面,加快推进物联网、数联网、视联网等新一代技术传感节点建设,构建长江流域全面感知系统,围绕长江流域的排污口、重要污染源、重点水源保护区域、水生生物及多样性、水文过程指标、连通性指标等,构建单点多源数据采集的“神经元系统”,减少多部门重复投资问题。逐步实现重点内河、岸线以及农林水土等地理信息敏感节点的数据采集和实时数据传输,增强问题快速发现的感知能力。

另一方面,利用区块链的防篡改、可追溯特性,对流域环境质量进行完整的记录,构建及时发现问题和追溯污染源的追溯系统,配合5G技术,把高分、北斗、智能摄像、传感等设备,把采集的水环境数据、水文数据、水生态数据实时上链,保证数据的及时性和真实性,彻底解决传统污染治理面临的取证难问题,为监测、预测、决策和执法与评估提供依据。

四是推进联合执法、鼓励公众参与,形成聚力治理格局。企业违法成本低、污染治理成本高,执法力量不足、执法信息缺乏,以及生态环境难以有效分割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单一执法模式的局限性。

一方面,需加快形成“大环保”联合执法格局。以智能化技术为手段,加快推进流域生态环境信息在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及时共享,将“感知网络信息”或举报信息同时自动推送给联合执法部门,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

另一方面,应让公众成为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力量。保护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成为每位公民的责任与义务,应积极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积极参与保护和治理,构建长江流域APP、微博、微信等新型举报参与通道,形成社会共治的局面。为方便公众参与治理,可对水利部、环保部、自然资源部等多个监督举报平台进行合并,建立全流域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同时,加快探索有效举报的奖励制度,并由人大或相关责任政府部门对举报投诉立案和处理情况进行监督反馈。

最后,应让信息公开成为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信息公开不落实,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监督、监测信息共享、水环境大数据建设等制度建设就没有立足点。应以公开为原则,非公开为例外,针对非保密数据,加快实现流域水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形成公众积极参与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实现多元社会力量共同治理新格局。

(作者陈志成系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教授,王海军系云南大学高原湖泊生态与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责任编辑:王琳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