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 | 借车有风险 交友需谨慎

2020-12-28 14:08
黑龙江

年终将至

汽车作为交通工具显得尤为重要

置办年货,走家串户

都少不了汽车身影

但借用汽车却存在风险

如果遇到借车不还的情况应该怎么办呢

来看看鸡冠区的法官是如何处理

李某某购买一台北京现代牌汽车,出于信任将车辆借给汽车销售公司的同事,但却要不回来,只好诉讼到法院。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钱某某系某汽车销售公司同事关系,钱某某任职经理。2019年6月30日,李某某与钱某某签订借车协议,原告李某某将自己黑GP9000号车辆借给钱某某。时间从2019年6月30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2019年7月30日,被告张某某与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向该公司购买汽车,因车辆交付问题产生争议,被告钱某某将黑GP9000号车辆交给张某某作为代步车辆使用。李某某提交了该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李某某。

鸡冠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李某某要求被告张某某返还车辆并非基于与钱某某签订的借车协议,本案由应定为返还原物纠纷。原告借与被告钱某某的车辆,登记所有人为李某某,其有权起诉要求占有人钱某某返还车辆。李某某将车辆借与钱某某后,钱某某应按双方签订的借车协议妥善保管、使用并按期归还车辆。被告张某某在购车过程中,因车辆交付问题产生争议,钱某某将本案争议车辆作为代步车交给张某某使用,侵害了原告李某某的权益,李某某有权要求占有人返还。争议车辆现在张某某处,原告要求张某某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判决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李某某黑GP9000号北京现代牌汽车。

目前在借用合同中主要存在借用人不及时归还借用物,借用人保管使用不当损毁、丢失借用物,借用人擅自出租、出卖、藏匿借用物,导致出借人受到损失,法律规定借用人应承担归还实物的责任,或者承担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的责任。

友情提示:借车有风险,交友需谨慎。

来源:鸡冠区人民法院

鸡西中院

原标题:《警示 | 借车有风险 交友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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