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反垄断: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2020-12-25 18:08
来源:澎湃新闻

“反垄断”成为近期备受关注的一大高频词。在决策层面,12月11日,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12月16日至18日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之列入明年要抓好的八项重点任务之一。

在执行层面,在对一些互联网平台企业采取反垄断监管措施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发布了反垄断执法十大典型案例和《中国反垄断执法年度报告(2019)》。报告披露,2019年共立案调查垄断案件103件,结案46件,罚没金额3.2亿元。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已进入修订环节。

凡此种种,都释放出一个明确的信号:中国对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已进入动真格阶段。

有必要指出的是,虽然近期的一些反垄断执法,主要是针对互联网头部企业,但这并不意味着反垄断监管就被互联网领域“垄断”。需要认识到,反垄断是针对各行各业的。无论何种性质的企业,只要涉及垄断行为,就属于反垄断管辖的对象。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包括传统汽车制造企业、资产管理企业,甚至还包括事业单位等,就是明证。

反垄断的初衷,是要以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监管,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推动各行业、各领域保持创新活力,实现健康发展。实践证明,自2008年《反垄断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国针对不同行业出现的涉及垄断现象依法处理,《反垄断法》在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也得看到,强调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监管,也有基于现实的特殊意义。

一方面,经过多年发展,互联网已经深度嵌入公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尤其是疫情以来,社会对互联网平台企业提供的便利服务依赖加深。另一方面,一些互联网巨头利用资本力量疯狂扩张、无序竞争,破坏了正常的行业发展秩序,阻碍了技术创新与市场活力,也让消费者的话语权和正当利益受到侵蚀。更前瞻性的制度设计、更有力的监管,成为普遍诉求。

《〈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首次增设了互联网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认定依据的规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将“二选一”定义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构成限定交易行为。种种举措表明,我国对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步伐越来越快,措施越来越有针对性。随着全球互联网行业反垄断经验的增多,我国相关法律也将对标国际水准,加速完善。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完善平台企业垄断认定、数据收集使用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涉及执行上非常具体的问题,也是以往监管的薄弱环节。实际上,市场监管总局近日一系列监管动作,着力点之一也是解决这些症结。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数据使用管理的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的“数据霸权”和“杀熟”行为将得到抑制。

反垄断不是为了遏制平台经济发展,而是为了立规矩,以清晰的规则和令行禁止的执法,打造健康有序、良性竞争的市场环境,更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它不仅必要,而且迫切。

    责任编辑:甘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