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 我院召开善意文明执行和反规避执行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为全面展示善意文明执行和反规避执行成果,进一步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12月17日,我院召开善意文明执行和反规避执行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代表、银行业代表、媒体记者等参加发布会。▽
发布会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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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情况介绍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要求,树立依法、规范、公正、善意、文明执行工作理念,坚持合法、合理、比例、效益等原则,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制裁逃避执行、规避执行行为,各项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我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汤海鹏介绍情况
2020年以来,我院创新拓展执行措施,
“活封”执行标的230余件,
达成执行和解涉及资金1.1亿余元;
2019年以来,反规避执行拘留204人,
罚款245.07万元。
最大化地实现
执行手段与目的相互匹配,
执行效率与效果相互统一,
执行强制性与人性化相互协调,
执行中的各种利益关系相互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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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原则讲解
当前,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仍是执行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因此,在执行工作中,我们要准确把握善意文明执行的精神实质。

我院执行局副局长洪文林讲解具体工作
善意文明执行的实现路径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严禁超标的查封】
(二)【查封财产的使用】
(三)【查封财产的担保融资】
(四)【查封财产的自行处分】
(五)【查封财产的置换】
(六)【查封财产的转贷换押】
(七)【破圈解链】
(八)【失信分级分类惩戒】
(九)【信用修复】
(十)【府院联动】
反规避执行的工作举措主要有以下九个方面:
(一)【充分告知执行风险】
(二)【全面调查财产状况】
(三)【严格落实财产报告制度】
(四)【严格落实限制消费措施】
(五)【严格履行行为义务】
(六)【禁止实施其他规避执行行为】
(七)【强化调查手段】
(八)【从严把握处罚尺度】
(九)【建立规避执行行为人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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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发布

我院执行局法官助理曹魏发布案例
善意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昆山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二:陆某某与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三:昆山市巴城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昆山市玉山镇某花园艺坊、苏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四:昆山开发区某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与昆山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五: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滑动查看基本案情及典型意义)
案例一:昆山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与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张某某、林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山某金属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执行人: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林某某。
此案中,根据昆山法院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345000元及逾期利息。2020年7月6日,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前往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依法对其名下的机器设备进行查封。后因被执行人仍未能履行债务,昆山法院依法启动对查封设备的评估拍卖程序。
其后,被执行人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向昆山法院表示公司因受疫情影响,有100余万元货款未能收回,导致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获悉相关情况后,昆山法院为最大限度体现善意执行,积极与申请执行人沟通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昆山法院经过审查,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的评估拍卖程序,并解除了对被执行人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查封措施。现被执行人已恢复正常生产,相关法律义务也按期履行。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昆山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仍在生产经营中,具有一定的债务履行能力,履行意愿良好,让其持续经营有利于保障双方权益。执行过程中,昆山法院及时中止对被执行人名下机器设备的评估拍卖程序,使其迅速复工复产,从而更好履行债务,同时也更好地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案例二:陆某某与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姚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陆某某。
被执行人: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被执行人:姚某某。
此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相关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65000元及逾期利息。2020年2月25日,昆山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经调查,被执行人苏州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项目为健身房,今年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开展经营,公司名下除健身器材外,基本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分期支付欠款,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健身器材进行“活封”,以便能够继续经营,本案就此执行终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所从事的行业受疫情影响较大,若对其名下健身器材进行查封拍卖,会造成其价值贬损,不仅无法全部清偿申请执行人的欠款,对被执行人也会造成难以逆转的损失,最终也难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在国内打赢疫情防控“双胜利”的有利环境下,对被执行人名下健身器材进行“活封”,最大限度使其恢复经营,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分期履行债务,彰显了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达到了较好的执行效果。
案例三:昆山市巴城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与昆山市玉山镇某花园艺坊、苏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某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营某某。
被执行人:昆山市玉山镇某花园艺坊,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苏某某。
此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巴城镇某村村民委员会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腾退涉案土地,并支付相应土地占有使用费。2020年3月26日,昆山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执行过程中查明,案涉土地面积11亩,由被执行人实际占有使用,用于存放绿化盆栽等物品,地面建造有塑料大棚、简易房屋数间。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已逐步自行搬离,因受疫情等因素影响,未能及时找到迁入场所,故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交付该地块。
此后,昆山法院多次与被执行人负责人取得联系,督促其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对方以种种理由予以拖延,拒不履行。2020年8月17日,昆山法院依法要求被执行人限期搬离涉案地块。期限届满后,因被执行人仍未完全搬离,昆山法院对涉案地块进行强制迁让。迁让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现场确认搬离状况后经协商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书面承诺于2020年9月30日前全部搬离完毕并将案涉土地归还申请执行人,若逾期未搬离完毕,案涉土地上的物品交由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置。另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涉土地占有使用费11000元,后续占有使用费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止,对于该部分租金由双方自行交接。本案以执行终结结案,目前涉案土地上除数颗树木外,其他物品已全部搬离。
二、典型意义
本案属涉及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交付行为义务执行案件,双方主体较为特殊,一方为村集体自治组织,另一方为从事绿植经营的小微企业。昆山法院通过在强制迁让现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给予被执行人一定期限的宽限期,缓解其经营困难和资金压力,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正常支付逾期导致的租金,避免了集体资产的损耗,双方矛盾得以妥善化解。从促进公正善意文明执行,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实现权益,以及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角度,本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
案例四:昆山开发区某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与昆山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山某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李某。
被执行人:昆山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
此案中,昆山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昆山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昆山某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向昆山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昆山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零部件的厂商,该公司已经停止生产经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所属机器设备均为定制设备,移地处置基本无价值,且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部分有毒、有害废水尚留存在机器设备中,尚未依法进行处置。
2020年8月10日,昆山法院发出公告,要求被执行人于2020年9月7日之前将其租赁的厂房完整交付于申请执行人并支付逾期未搬离使用费,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2020年9月16日,昆山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和解,最终达成一致,被执行人自愿将厂房返还给申请执行人,公司的机器设备交由申请执行人处置,用于折抵申请执行人处理废水的相关费用。本案剩余租金部分因被执行人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典型意义
本案执行的难点在于,按常规腾退被执行人昆山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的厂房并返还申请执行人,一是会导致被执行人原有的机器设备严重贬损,二是被执行人昆山某金属涂装有限公司的生产废水处置不当可能会污染环境,三是会产生额外的迁让费用。本案申请执行人系农业合作社,申请执行的资产系集体资产。如果机械执行,会导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损失扩大。本案双方当事人最终就部分执行事项达成和解,达到更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案例五: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某某。
被执行人:上海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此案中,该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某工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昆山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向昆山法院申请执行,昆山法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昆山法院查明,本案审理阶段,因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向昆山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昆山法院受理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50万元。除已冻结的650万元外,被执行人工程公司还应向申请执行人贸易公司支付利息、受理费等50余万元。
2020年9月3日,昆山法院向被执行人工程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法律文书,告知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工程公司未能自行履行,昆山法院遂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资金。其后,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同昆山法院取得联系,表示企业近期资金周转困难,难以一次性支付余款,且公司农民工工资账户已被冻结,希望能够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分期支付余款,并解除对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冻结,以便在中秋节前及时向企业员工发放工资。核实相关情况后,昆山法院及时同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在中秋节前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工程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该案已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而终结执行结案。目前,被执行人工程公司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第一期的付款义务。
二、典型意义
本案较好体现了善意文明执行的工作理念,主要意义有两点:一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做到了快速回应,及时发放已执行到位款项并解除对农民工工资账户的冻结,有利于企业资金的快速回拢与周转;二是执行工作人员通过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促成了双方迅速达成执行和解,较好的平衡了双方利益。
反规避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王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二:昆山市张浦镇某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马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三:孙某某与丁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四:昆山开发区某设备租赁站与王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例五:昆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徐某某、张某2、张某某、昆山市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滑动查看基本案情及典型意义)
案例一:王某某与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吴某某。
此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吴某某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6050元。2020年3月22日昆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吴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后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又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昆山法院据此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
二、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本案中,被执行人吴某某在收到财产申报令后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且仍未主动履行相关义务,以拒不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处以罚款1000元,一方面彰显了执行工作的强制性,同时也是对其的一次教育。
案例二:昆山市张浦镇某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与马某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张浦镇某村农地股份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曹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
此案中,昆山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昆山法院申请执行,昆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鉴于被执行人在收到昆山法院多次告知后仍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收集、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后,昆山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违法犯罪线索移交到公安机关,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责任。其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刑事打击手段,对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法院通过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
案例三:孙某某与丁某、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孙某某。
被执行人:丁某,王某。
此案中,昆山法院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孙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36万元及利息。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某小区房屋进行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拍卖期间,被执行人擅自对上述房屋更换门锁,并出租给他人。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二被执行人罚款10000元,后二被执行人依法配合腾空房屋并履行罚款义务。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已查封并启动拍卖程序的情况下,公然通过换锁、出租的方式对抗执行工作,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维护法律权威。
案例四:昆山开发区某设备租赁站与王某、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山开发区某设备租赁站,法定代表人:庄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此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山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各被执行人寄送了法律文书。此后,各被执行人未向本院及时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王某、王某某名下均有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某号不动产权,昆山法院依法启动对上述不动产权的拍卖处置程序。其中,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不动产权因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而中止拍卖。被执行人王某名下不动产权,在昆山法院张贴拍卖不动产权清场公告后,被执行人王某电话联系昆山法院称将及时履行义务。但其承诺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未履行其义务,昆山法院及时恢复对上述不动产权的拍卖程序,并安排清场人员对上述不动产权进行清场,而被执行人王某再次要求宽限时间。执行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其鉴于其失信行为,不再同意宽限时间履行义务,并继续开展拍卖工作。次日,被执行人王某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当场将其所涉及案件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王某此前的规避执行行为,昆山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在对被执行人所属房屋等资产进行拍卖处置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达到规避、对抗执行的目的,通过虚假承诺等方式拖延司法拍卖进程,对资产处置工作构成阻碍。虽然其在阻碍拍卖不成后及时履行了全部义务,但仍需对其先前的规避、对抗行为予以处罚,以起到惩戒作用。
案例五:昆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徐某某、张某2、张某某、昆山市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
一、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昆山某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张某,徐某某,张某2,张某某。
被执行人:昆山市某变压器制造有限公司。
此案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昆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昆山法院依法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2名下有位于昆山市巴城镇某号不动产权,昆山法院依法启动对上述不动产权的评估拍卖程序。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2书面承诺拍卖成交后三个月内自行搬离案涉房屋。最终由案外人通过司法网拍竞拍购得该处不动产权。在买受人支付相应价款后,昆山法院出具执行裁定书将案涉房屋不动产权过户至买受人名下。成交三个月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张某2未能主动搬离涉案房屋,且经执行工作人员多次督促后仍拒不腾退房屋。对此,昆山法院通过集中执行行动将被执行人张某2传唤到案,对其进行释明法律后果及耐心劝解。其后,被执行人张某2自行搬离涉案房屋。鉴于被执行人张某2规避、妨碍执行的行为,昆山法院对其处以罚款5000元。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在涉案房屋已拍卖成交且完成所有权过户的情况下,非法占有、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公然对抗执行工作,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对其处以罚款,维护法律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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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与采访环节


下一步,我院将进一步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依法打击规避执行行为,助力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昆山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标杆城市提供司法保障。
原标题:《工作动态 | 我院召开善意文明执行和反规避执行工作及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