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来了|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平安东丽
2020-12-11 17:28
未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它来啦~它来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啦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有了明确规定

从源头上守护好“头顶上的安全”

一起学起来吧!

(来源:公安东丽分局法制支队)

民法典原文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现实生活中,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不仅可能会产生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构成犯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ー)草案】

从高空抛掷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法发〔2019〕25号)】

二、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充分认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高空抛物、坠物行为损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现实危害,深刻认识运用刑罚手段惩治情节和后果严重的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依法惩治此类犯罪行为,有效防范、坚决遏制此类行为发生。

5.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

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6.依法从重惩治高空抛物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1)多次实施的;(2)经劝阻仍继续实施的;(3)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又实施的;(4)在人员密集场所实施的;(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7.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东丽警方划重点:

《民法典》重点从直接责任、调查责任、侵害人不明的责任、安全保障责任四个方面作出完善规定:

一、明确直接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与《侵权责任法》相比,《民法典》明文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将高空抛物列为法律禁止性行为,该规定不仅从道德上,更是从行为规范和法律层面确立了抛掷物品的不法性,对该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明确了高空抛物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首先应当由直接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确立公安等机关的调查责任

高空抛物问题最大的难题在于,受害人因举证能力的局限和调查权限的欠缺,无法提供确定侵权人的证据,进而导致维权的困难。《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在于明确规定发生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样,既能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又能通过公安机关专业的调查能力、多样的调查手段,最大概率地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及时获得救济。

三、明确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

在发生抛物、坠物事故后,经公安机关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出于对受害人救济、督促发现真正的行为人和有效预防高空抛物行为的考虑,《民法典》仍然坚持了《侵权责任法》八十七条关于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是,容易让社会大众产生困惑:让没有抛物的人“连坐”,为别人的错误买单和承担责任似乎不公平?基于此,《民法典》在责令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同时,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在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可能加害人承担的是一种垫付责任,其在承担补偿义务后享有对侵权人的追偿权,这样让侥幸暂时开脱的真正侵权人承担法律,免于可能加害人的“连坐责任”,真正彰显司法的公平。

四、明确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

小区物业服务与人们的生活密切,《民法典》作为生活百科全书明文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在维护小区秩序、保障业主人身财产权益安全的义务。尤其是对高空抛物,《民法典》进一步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受害人除了可以请求直接侵权人、可能加害人承担责任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建筑物抛掷物品、坠落物品的,也应当对损害后果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该条已明确义务主体主要是指宾馆、商场、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是否包含物业服务企业语焉不详,由此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对高空抛物是否应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责任的不同判例。《民法典》专门针对高空抛物、坠物问题,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责任,既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宣传、防护、管理职责,采取安装监控、防护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避免高空抛物对业主或其他人员造成损害的可能性,发生抛物、坠物事件后及时查找到真正侵害人,防止“连坐”可能加害人,又为司法实践对类案的处理提供了统一的裁判思路和规则。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坠物治理规则

作了进一步完善

对责任的承担有了更明确的划分

对于高空抛物的受害者

维权将有更清晰的主体

同时对于业主加强自我约束

物管公司履行职责、改善管理

也有着促进作用

有了《民法典》

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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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民法典来了|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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