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 还能要回来吗?

2020-12-02 14:43
江西

案情介绍

张某(男)与王某(女)系初中同学关系,2019年2月底至3月初,男女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7月份开始共同生活。2020年3月初,张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分手,结束恋爱关系。恋爱期间,为表达爱意,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王某支付了几十笔款项,累计53495.04元,单笔金额10元至5200元不等,其中也有520元、1314.52元等具有特殊意思的款项;王某通过微信、支付宝的方式也向张某支付了多笔款项,累计6797元,另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王某支出了日常生活开支18390元。张某认为上述款项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已解除恋爱关系,王某的所得为不当得利,应返还。而王某则坚称上述钱款系张某的自愿赠与,款项也多数用于日常两人生活消费支出,并全部消费完毕,拒绝归还。张某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月湖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张某与王某系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张某为了表达爱意、取悦对方、增进感情而向王某支付钱款,支付金额均为几十元、几百元、上千元不等,且王某也向张某支付了钱款,上述款项均属于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正常的自愿赠与,不构成不当得利,受赠方不负返还义务。故张某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王某归还其给付53495.0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月湖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转账往来实属正常,在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应结合转账的性质进行认定。如果在转账留言或者红包描述中,或在款项支付的前后聊天中表明是借款,则可以认定该笔款项为借贷关系,在感情结束时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的。但如果属于恋爱期间的正常消费,琐碎的转账、来往,则应视为一般赠与,在感情结束时是不能要求返还的。另在特殊节日里转账的“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数额,除有证据证明系借款外,否则要求对方返还时,也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恋爱期间的款项往来,应把借款和示爱区分开来,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恋爱期间的转账 还能要回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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